庄园法庭、村规民约与中世纪欧洲“公地共同体”(4)
2. 谁是庄园法庭的主角 在一个团体众人都参加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机构内,必须有一定的规则,来保障每一个参加者能够充分行使其决策的权利。这种规则要么是全体同意,要么是多数同意。对于庄园法庭来说,即使共同体成员都参加了庄园法庭,也并不必然意味着他们有平等的权利,完全实行民主决策。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考察,在有关“公地共同体”公共事务方面,谁是庄园法庭的主角? 我们能够见到大量有关领主或者他们的代理人操纵庄园法庭、任意做出决定的记载。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是法庭的主角。当然还有难于分清主角是他们还是村民集体的时候。(37) 但是有许多证据表明,在有关公地共同体公共事务方面,村民或者他们的代表经常是主角。佛兰西斯和约瑟夫·吉斯明确指出,大量事务与领主毫无关系,而只涉及村民之间的关系。管家主持会议,但不是法官。法官是陪审团或者全体出席法庭的村民。村民是会议的主角,事实上他们就是检察官、法律权威、证人和法官。“庄园会议的程序并非由领主的意志决定,而是由古老而强有力的传统,即庄园习惯统治。”他们用从庄园法庭卷宗里找到的法庭记录文字来说明这点。比如,陪审团的判决词不是“领主”或者其他人“怎么说”,而一般是“陪审员发现……”“陪审员说……”“他们说……”接着便是案件的事实,最后是结论“因此……”以及罚金数额。陪审团的判决无疑要得到管家的支持,但最重要的是,必须由全体与会者同意批准。而判决最终要表现为整个会议或者整个村庄的同意。大量法庭记录是这样说的:原告和被告“将他们置于整个法庭的考虑之下”;村庄的同意在卷宗里记录为“村庄说”或者“当着整个村庄的面”或者“由整个庄园会议……”(38) 哈罗德·J. 伯尔曼指出:“法庭本身由庄园全体成员组成,上至领主和管家,下至地位最低的农奴。他们全都是法官,被称做‘诉讼参与人’(suitors)”,“裁决通常是以整个法庭的名义做出的。”他还正确地强调了庄园法庭集体决策与公地制度之间的密切关系:“庄园司法的运作需要全体成员之间高度的合作。而这种合作也是11世纪后期和12世纪整个欧洲的农业体制所要求的。”“敞田制度(或者公地制度)本身要求全体庄员之间很高程度的合作”。“所有这些事务都由庄园法院通过全体诉讼参加人的表决做出裁决”。(39) 文诺格拉多夫也明确指出,对于理解庄园法庭,重要的是,大量现存的庄园法庭卷宗一直说,整个法庭(参加人员)决定事情。(40) 欧文夫妇通过对莱克斯顿堂区数百年法庭卷宗中的罚款系列清单的详细考察,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这里的法庭由领主的总管主持。开庭后,先从在场的人中间选出陪审团及其负责人,并且宣誓。陪审团负责判决。总体上,它主管了一切影响共同体利益的事情:社会生活与耕地放牧,村规和其他规则的执行。另外,在三圃制的三圃中,它负责看管种麦子的那圃。它必须下地检查条田界桩是否准确放置,补上未立的;记录一切侵蚀公共草地的行为;记录沟渠是否清理、篱笆是否修理,以及其他任何违背村规的行为。以这种方式,庄园的所有敞地每三年就被他们彻底检查一次。违背村规者一律被罚款。陪审团在法庭上制定村规,“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遵守”。村规既管理整体事务,也处理个案。上一次开庭任命的陪审员提出诉讼书,本次开庭选出的新陪审员在开庭时必须在诉讼簿上逐个签名,不会写字的人也要画上自己的记号。(41) 可以看出,在这里陪审员在司法和行政领域都是最高权威,而他们是村民的代表,而非领主的代理人。贝内特指出,13世纪英国的任何一部法庭案卷中,书吏都一再说,法庭的决定方式是由全体法庭出席人明确做出表态。贝内特引用了某法庭“经库里亚的审议”(Per considerationem curie)、“全体库里亚的裁决如下”的记录,并且发现,裁决以及最终的判决都是由全体公诉人做出的。“全体库里亚”(tota curia)是指所有在场的法庭出席人,不论是农奴还是自由农。“全体库里亚”在法庭记录中还有别的表述方式,如果它指的是包括庄园的每一个人在内,则记录表述为“整个村庄共同”等;而如果它指的出庭人只是庄园上的某一个村的居民,则其表述仅限为“整个”某某“村”(tota villata)。(42) 戴尔也发现,13世纪后期,以至后来许多世纪里,英国庄园法庭记录都有诸如“整个法庭”[the whole court(tota curia)]、“整个村庄”[the whole vill(tota villata)]或者“全体领主的人”[the whole homage(totum homagium)]的文字。(43) 一条非常重要的史料表明在某些地方,甚至每一个人的同意都是必要的。1410年,英国林肯郡某庄园法庭卷宗记载,某人在打官司时,对方说他破坏了庄园某一惯例(也就是村规),而该惯例他是同意了的。此人回答说,他既不知道此惯例,更未同意它。对方就要求调查确定此人是否曾经同意此惯例,并因此召集了12名陪审员。这表明,法庭认为必须证明此人同意过该惯例。(44) 综上所述,如果一个庄园法庭的参加者是全体“公地共同体”成员,如果他们是法庭这个村民会议的主角(下文引用的村规表明,许多庄园法庭这两种情况兼而有之),那么,在管理公地共同体公共事务的时候,它所包含的民主因素就非常明显。 农奴制消亡后,庄园和庄园法庭还在很多地方习惯地保留着,但是庄园主与村民之间的关系,以及村民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都是自由农之间的关系了。因此,在“公地共同体”里,它的村民会议的性质就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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