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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自治(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赵文洪 参加讨论


    具有法人地位的村庄,有哪些自治特征呢?
    1.自主地管理内部的事务
    村庄共同体自主管理的事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履行对国王或者国家的义务,二是履行对领主的义务(这两个方面将在下文介绍,这里暂不赘述),三是协调村庄内部的生产和生活(这类事务是介绍的重点)。
    具有自治特征的村庄,大多与公地制度有密切的关系。福汉姆指出,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最早出现的村庄,其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公地(17)。斯里彻·凡·巴斯指出,“一个人可以定义古老的丹麦村庄共同体为一个敞田社团(open-field-corporation)”。中世纪东尼德兰大多数有公地的地方都被提到是村庄(18)。罗赛讷指出,公地是中世纪晚期欧洲村庄最典型的特征(19)。杰罗姆·布拉姆指出,村庄共同体最积极的作用是协调村民的农业生产活动(20)。戴尔指出,密集居住型村庄(nucleated villages)的形成与公地制度有关,村庄自治主要是由农业生产活动(公地制度--引者)决定的(21)。
    那么,什么是公地制度呢?公地制度(common field system;也叫敞地制度或者敞田制度:open field system)是一种曾经在欧洲农村长期(22)、广泛存在的,以村庄(如果村庄与庄园重合,就是庄园)为单位的土地制度和生产制度(23)。这一制度在十八九世纪大规模消失,而其最终消失的时间为20世纪60年代,地点是法国(24)。英国著名公地制度专家琼·瑟克曾给该制度下过一个比较全面的定义。现全文引述如下:
    “它由四个要素构成:第一,耕地和草地在耕种者之间分为一些长方形的条田,每一耕种者可以占有分散于田野各处的一些条田。第二,在收割之后和休耕季节,耕地和草地都对公地共同体成员(commoners)开放,任其共同放牧其牲畜。在耕地上,这必定意味着人们遵守某些关于种植庄稼的规则,以便春播和冬播的庄稼能在错开了的土地上生长。第三,有着共同的牧场(pasturage)和荒地,条田的耕种者们有权在其上放牧牲畜,拾取木料、泥炭以及可能得到的其他物品,例如石头和煤。第四,所有这一切活动均由一个耕种者会议管理。在中世纪大多数地方,这一会议就是庄园法庭,或者--当一个以上的庄园聚于一个镇上时--村民会议(village meetting)。”(25)
    在公地制度下,村庄共同体承担着管理农业生产的责任。具体地说,共同体要么通过其大会的决定,要么通过其官员的命令,确定犁地、播种、收割、打干草、收葡萄的时间。有些共同体或者其官员,养育种马(stud),以服务于村民们的牲口。例如,在瑞士的阿尔高(Aargua)州,要求每一户轮流养一只公羊,期限为一年。在东欧的大部分地区,并且(在18世纪和19世纪早期)在西欧一些地区,要犁的地周期性地在村户之间重新分配,在从不列颠群岛到俄国的几乎每一块土地上,村庄草地中的条田,当收干草季节来临的时候,每年都抽签重新分配(26)。除了管理条田的耕种、收割和休耕等工作之外,对公共地的管理也很重要。杰罗姆·布拉姆指出,无论在周期性地重新分配耕地的村庄还是每户长期占有耕地的村庄,几乎每个村庄都有共同拥有的公共地(common land):森林、牧场、草地、沼泽、泥塘(bogs)、荒地或者采石场(quarry)、打鱼的地方等等。它们没有被分割成条块,而纯粹是集体共同使用。例如,从18世纪起,在西班牙靠近葡萄牙的边境,许多共同体拥有大片公共地。公共地的使用完全由共同体决定。有时候共同体还出售、交换,或者出租公共地,也购买或者租赁外部的土地。出售出租土地的收入进入共同体金库,或者在村民之间分配。有时候,共同体不得不出售土地以偿还欠领主、国家或者教会的债务。共同体也集体地开垦无用地以扩充公共地。
    为了给居民提供服务,有些共同体拥有或者租赁一个磨坊,一个烤面包炉,一个肉店或者一个铁匠铺。由共同体提供的其他经济服务包括检查度量衡,管理面包和啤酒等商品的质量。有时候,村庄共同体负责制定大宗商品的价格,或者确定日工和仆人的工资。它要选任治安警官来维护治安,保卫财产,处罚犯过失者,赶回走丢失了的牲口,拘捕侵犯土地财产者,监督居民清理沟渠,确保每个人遵守共同体有关农业的一切规定。通常,共同体还监督道德和宗教生活,要求居民参加宗教活动,惩罚酗酒、赌博、卖淫。在俄国,共同体的官员和权势人物将男女分对子匹配婚姻。在德国和瑞士村庄,共同体的社会压力会阻止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婚姻。共同体也维修道路、桥梁、堤坝、水道、篱笆;防火;维修教堂和教区长的住宅;供养牧师;有时候还开办学校,等等。常常是各户轮着摊派劳动力履行这些义务。有时候也征税,用于雇人干活。在火灾时,提供紧急救济,援助重建房屋,照看穷人、病人、孤儿,有时候指派人照看未成年人。为了满足开支需要,共同体固定地向成员们征收赋税,或者要求他们服劳役(27)。
    2.有自己的习惯法
    每一个村庄共同体都有自己的规则,外面的人,甚至国王,都不能改变它们(28)。戴尔说,村庄的“工作和种庄稼都由共同的规则管理”(29)。这些规则就是习惯和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在中世纪的相当长的时间里,它们都是以口头的形式流传,到了中世纪后期,共同体开始记录它们的规则、义务、特权(当然还有许多地方继续依赖口头传统。例如,一个德国村庄的规则直到1724年还是口头的)。在德国中部的一些村庄,共同体的官员们定期大声地向村民们朗读规则,以让每个人都熟悉它们(30)。前面已经指出,村庄与公地制度广泛、密切相关。那么,公地村庄中这种协作的生产,还有村民们共同的生活(大量村庄连每一户起床和熄灯的时间都是统一的)靠什么管理呢?靠村规(by-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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