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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自治(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赵文洪 参加讨论

上文提到过的意大利村庄内罗拉村,1644年被巴贝里尼(Barberini)家族购买。该家族官员接受一份该村庄的《法规》(statuto),一直保存至今。《法规》概述了本村的刑法和民法;确定了违反这些法律的惩罚;明确了村民们应该交纳给领主的捐纳;描述了本地的农业惯例;大致描述了本村的管理方式;列举出了属于村民和领主的权利(例如狩猎权)。在与领主数十年的冲突中,村庄共同体以此为武器,捍卫其自治地位和其他权益。例如,在1644年,领主的管家(auditore)在村庄张贴了新规定,对于牲口侵入庄稼地的处罚,从原来的货币处罚升级为身体处罚(该村是实行公地制度)。村庄的长老(priors)立即发现此规定与《法规》不符,他们向村民大会报告此事。在村民会议上,一位村民提出,在上一个领主期间,未引进过任何与《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因此,他要求长老们向管家请求收回成命;尊重《法规》,如果不行,则直接请求领主或者其他人。大家一致投票支持他的动议。这说明,领主无权单方面改变《法规》,侵害村庄的自治权力。1645年,管家擅自要将量度村民们交给他的橄榄油的杯子的容积扩大,从而增加村民的交纳量。长老们与他谈判无果,于是召开村民大会,宣布这一做法违背《法规》,并且违背了修改《法规》的程序--固有的程序应该是“如果我们想调整《法规》,我们就召开村民会议”。为此,村民们在大会上还讨论了怎样使用《法规》的问题。他们认为必须保存好这份珍贵的文件。长老们问大家,是再誊抄一份还是印刷出来?还建议,把它带去见领主,要求领主命令其下属官员执行它,特别是对“我们的共同体”有利的部分。有一个人建议印刷出一份“全真的备份(authentic copyr)”(也许是经过公证的)。他还建议将原件和备份的都锁在一个箱子里,3个村长各执一把箱子钥匙。这一切都表明,村民们把体现他们自治权利的习惯规则看得多么神圣。此后,围绕《法规》,还有多次争执。在1680年代,村民们不但告状到在罗马的领主,还聘请了律师,把官司打到了教皇宫廷(79)。
    以村民为主体的庄园法庭,经常是抵制领主无理干预或者侵犯,从而捍卫村庄自治以及其他利益的有力武器。“农奴甚至可以在庄园上与领主达成协议。庄园法庭的法治气氛使农奴与领主之间的交易显得很自然。”(80) 有人发现,“惊人的事实是,许多此类(在领主与佃农之间的--引者)争端在庄园会议上解决,就正如同普通村民之间的争端一样。”“领主在自己的法庭上,在与自己利益有关的案子中,很像被对待其他人那样地被对待。”1315年,在涉及某主教(Bishop of Chictlester)领主的佃农的一宗案子中,庄园会议3次通过决议支持佃农们拒绝为领主运送肥料。
    有专家对英国艾尔顿(Elton)村进行过详细的档案调查。材料表明,有大量村民起诉领主,或者他的总管,或者其他官员的案例。例如,1312年和1331年都有此类案例。案例也表明法庭曾经就此类案子非常郑重严肃地举行听证会。1300年,村民们控告管家及其助手们挖了一条沟,将某块公共放牧地围圈起来了。另一次,村民控告管家多占条田。再一次,陪审员们报告,领主的管家不公正地阻碍艾尔顿村村庄共同体经由某条道路将村民们的牲口赶出去放牧。领主代表反驳说,领主在路边种了种子。记录书写道,陪审员们强烈抗议说,他们以及本艾尔顿村的所有人,应该有权利在一年内的任何时候拥有此条道路,所有人都能够自由地带着牲口走过这条道路,不应该遭到挑战或者阻碍。领主代表说,在过去,如果道路附近的条田被领主播种了种子的话,那么,佃农们通过此道路时,会交4先令做过路费。法庭卷宗记录村民们的愤怒回答:“上述习惯佃农(即不自由佃农--引者)和该村所有的其他人--自由佃农和其他人,以及本卷宗开始时列名的12位陪审员,发誓说,如果任何习惯佃农曾经为此交过任何钱的话,那么,这位领主就是任意地非法地勒索了他们。”村民们的愤怒使得代表领主主持法庭的管家不敢断案,而是将本案交给了领主。由于记录的中断,案件审理的结果不得而知。佛兰西斯·吉斯和约瑟夫·吉斯认为,该总管这种不激化矛盾的态度是值得注意的:对付一个农民容易,但是,对付全体村民则不然(81)。
    笔者还发现,村民们有时甚至会集体地质疑其领主统治他们的权利。例如,14世纪,英国某地(Abbev of Burv St Edmunds at Mildenhall)的佃农,居然要求将现在的领主直领地变为国王的直领地,也就是说,要改换主人。因为他们认为,11世纪的《末日审判书》记载,他们的村庄就是国王的直领地(82)。
    农民们还用密谋甚至造反的方式来捍卫其自治权利。在1381年英国农民起义期间,村庄经常构成反叛的地方组织基础,村庄的负责人都在反叛队伍里居领导地位。戴尔明确指出,反叛的村民们的不满之一就是日益增长的对村庄自治的压力。当1381年起义农民到达伦敦后,他们攻击司法人员和监狱,要求除了他们本地的法律之外,不再有其他法律。这意味着共同体应当维护自己的法律和秩序,而不要外来的干预。甚至在起义失败以后,埃塞克斯郡(Esex)的人们仍然坚持自治的村庄共同体的理念,要求国王废除庄园法庭,由他们在村一级自治。在某庄园,农民们还试图不经过庄园法庭就转让土地(83)。可以推理,在村民们对习惯,对他们固有的自治权利的顽强守卫面前,领主是不那么容易随意干预、破坏作为一种习惯权利的村庄的自治的。
    综上所述,中世纪欧洲的许多村庄,的确有着不同程度的自治。笔者想指出,尽管它们的自治只限于农民群体内部,并没有改变农民受领主的经济、政治以至人身支配的地位,但是,这种自治地位有利于自由、独立、平等观念的保持或者滋长,有利于农民与领主的对抗,有利于农奴争取解放的斗争,因此,有利于欧洲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历史表明,封建领主消亡了,封建庄园瓦解了,而村庄的自治却伴随着农民自由的扩展而更长时间地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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