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自己的管理人员 村庄共同体有自己的最高行政负责人,不过,他们的称呼各地不一。例如,在英格兰,村庄的负责人称为村头(reeve,也有人翻译成“庄官”、“庄头”或者“村官”);在意大利,村庄的负责人称为长老(priors)(51) 或执政官(consuls);在爱尔兰,村庄的负责人居然叫村王(king),与国王是同一个词。 文诺格拉多夫发现,庄园的管家和服务人员由领主任命,与之对应的则有村民自己选举、代表其利益的村头(也有个别的由领主任命村头的例子)(52)。苏珊·雷诺滋发现,一个村庄的居民,或者一个庄园的佃农,能够作为一个共同体的成员,都有资格选举其管理人员。有时,为了管理方便,领主还主动要求村民选举自己的官员。有时,村庄选举出来的官员取代了领主任命的官员;有时,共同体选举的官员与领主任命的官员一起管理村庄。1116年,某地(Guastalla,Emilia)的村民经领主的同意,选举12人作为执政官以管理有关领主和人民的事务。还有村庄竟抵制领主派出的官员。13世纪,意大利托斯坎尼(Tuscany)地区一些村庄的村民们不断抵制领主任命的官员及征收的租税。意大利北部的某一公社的执政官(consuls of the comuni di pieve)就是由分散的村庄或者零散居住点(quarters)的村民们选举出来的(53)。杰罗姆·布拉姆发现,在许多地方,村民会议选举村庄官员。有的村庄选两个人平分职责,有的相邻的小村庄联合起来共同选举一班官员。在中东欧,许多共同体的村庄负责人(headman)的职位或者是世袭的,或者是自动地属于某一份地的持有人,而这个份地通常比普通农民的份地要大。这个习惯开始于日尔曼人最早殖民之时。 有的村共同体负责人的任期为1年或6个月,也有任期为2年,也有任期为2年以上甚至终身的。在挪威和德国西北部,村庄共同体负责人由村民轮换担任。在爱尔兰村庄,村王是因获得伙伴们的接受和信任而获得其位置的:老村王死亡,他就继承其位置。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村头的职位一般都能够给其带来荣誉和地位。许多村头持一根杆子作为其权威的象征;在俄罗斯北部,村头带着一个拴着铜链条的大勋章(medallion)。不过,村头并得不到足以匹配其付出的劳动的实际利益。一般村头不领薪金。但是,在许多地方,村头被免除了作为一个共同体成员应该付给领主、国家和共同体的一些现金、实物和劳役。在俄罗斯,村头通常由公社和领主支付薪酬。在一些共同体里,村头的职位是与一些田地联系在一起的。在东欧的一些地方村庄,村头任期内拥有1到3份免于对领主的义务的份地。村头偶尔可以获得使用牧场和草地的特权,甚至能够获得有限地使用领主的田地和牧场的特权。在中欧,村头经常被授予经营小酒店(tavern)的权利。在许多地方,例如,奥地利、德国中部、波希米亚和英国,村头能够全部或者部分拥有某些小罚金和村民交的费。 许多人千方百计地逃避当村头。在13世纪英国,一些村民宁愿向庄园法庭交罚款。也不愿当村头。领主必须以武力迫使他们担任。在18世纪英国,村头千方百计地寻找替代者。在18世纪法国,政府必须用罚金,甚至囚禁来强迫受过教育的和富有的农民担任村庄负责人(syndic)(54)。 除了村头之外,村庄还有许多其他管理人员。福汉姆发现,庄园出现以前,6世纪左右的一些村庄就通过村民会议选举管理人员:首先是村头,他可以代表全村对外交涉;其次是“干草监管员”(hayward),协助村头管理农耕;还有管理草地划分的“草地划分员”(meadsman);照看林地的“护林员”(woodreeve);照管牛、羊、猪和蜜蜂的“牛倌”(oxherds)、“羊倌”(sherpherds)、“猪倌”(swineherds)和“蜂倌”(beeherds)(55)。 为了执行村规,公地村庄共同体成员们通常选举督察员(Warden),负责监督村规的执行。1289年,英国纽英顿(Newington)庄园法庭卷宗记录了选举“秋季法令的督察员”的情况,这种选举是作为一年固定的工作之一部分而被记录在卷宗上的,一直记录到15世纪卷宗中止为止。每年都通知大家参加选举,为选举而召集的庄园法庭在7月开会。1289年,他们选出了4名督察员,也就是从庄园的4个小零散居住点(hamlet)中各选一个(56)。 英国诺丁汉郡莱克斯顿堂区法庭卷宗中的罚款清单记录自1651年一直延续到20世纪,仅有一次中断。它披露了庄园法庭选举村庄管理人员的情况:首先从在场的人中问选出陪审团成员及其负责人(foreman),并且宣誓;然后选举治安警官及其副手(一般两个)、牲口监管员(pinder),监管员(overseers)、十户联保区负责人(head of the frankpledge)和村规督察员(burleymen,又叫by-lawmen)(57)。1455年一村规记载,该村的牧人由多数票选举当选(58)。 陪审员也是非常重要的村庄管理人员。戈亨认为,到1450年,英国陪审员已经成为国王在农村的眼睛和耳朵,国王通过他们分配和收集税收,清理道路、疏通沟渠、将无继承人的土地转归国王或者领主(claim escheats)、审判罪犯、保护财产、征发劳役和兵役(59)。 与村庄共同体重叠的堂区,也选举自己的管理者。英国堂区一般由俗人选出的选举人选举牧师(60)。堂区牧师与教堂看管员(churchwardens),负责共同体的道德健康。济贫员(the overseers of the poors),负责照顾穷人;守路员(overseers of the highways)负责照看道路;治安警官负责法律和秩序(61)。 5.其他特征 村庄的自治特征,还有其他一些表现。例如,罗赛讷发现,自中世纪开始,每一个村庄共同体都力图有一座教堂,一位牧师,以求在宗教领域里也实现自治(62)。又如,有些村庄还有自己独立的防御体系。新居民点有时建造自己的城墙。中世纪晚期许多村庄都有自己的城墙。在英国,自10世纪起,人们以十户区(Tithing)为单位组织起来保卫安全;自1233年开始,每个村庄必须任命至少4人巡逻。在意大利和南部法国部分地区,在大约900年至1150年之间,大批农村人口移居进入新的有防护墙的定居点,拉丁语叫做castra或者castellae;意大利语叫castelli(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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