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研究公地问题的专家们基本上都是通过村规了解公地制度的。那么,什么叫村规呢?村规既是公地共同体涉及公共生产生活几乎所有细节(其琐细的程度让现代人惊异)的法律(31),又是司法判决书,详细地记录了判决方式和处罚内容(32)。 成千上万的英国和欧洲大陆村庄独立地形成了自己的村规,开始的时候是口头的,到后来就形成书面的(33)。文字记录的村规最早见于13世纪,以后逐渐增多,16世纪到18世纪最多。没有任何一个村的村规是编成了一部规范的法典的。它们都分散地存在于庄园法庭之中(34)。村规不同于政府和教会的法律,完全是公地共同体自身长期形成的习惯法。公地制度下人们在歌谣中唱道:“公地的制度就是习惯。”(35) 3.有自己的权力机构 既然村规是村庄公地共同体的最高法律,那么,公地共同体有制定最高法律的权力机构吗?答案是肯定的,它们是庄园法庭和村民会议,同时也是村规的执行机构。 什么是庄园法庭呢?它的最原始的性质有两个:一是封建庄园领主处理他们与其佃农之间的关系的机构;二是同一个庄园的农民处理他们自己的共同事务的机构。在第二个性质上,它是真正的村民会议,是公地共同体的象征。正如著名的公地史专家欧文先生指出的那样:“耕作体系以及社会生活被由庄园法庭表达和实施的公意(public opinion)所控制。”(36) 到了13世纪,许多地方渐渐地都把庄园法庭叫“halimotum”,英文为“hallmote”。hall指“庄园房子”,mote指“会议”。“halimotum”意为“在庄园房子里举行的村民会议”(moot held in the hall)。它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37)。 文诺格拉多夫发现,庄园法庭是在领主和管家主持下真正的村民共同体的会议(38)。欧文先生发现,在英国诺丁汉郡莱克斯顿地区数百年的庄园法庭档案中,有大量关于庄园法庭以集体的形式制订、修改村规的记录。著名村规专家、美国波士顿大学的奥特也发现了大量庄园法庭制定村规以及在庄园法庭上全体在场人员认可村规的例子。他得出结论:当庄园和村庄重合时,庄园法庭就是一个村民会议。“它可以非常恰当地为村共同体制定村规”(39)。目前能够见到的村规,大都明确说明其是在庄园法庭制定的;对违背村规行为的处罚,大都是在庄园法庭以审判的方式进行的,其记录(许多本身也是村规)也都保存在庄园法庭卷宗之中。这一切,就充分证明庄园法庭是制定(和执行)村规的机构。 独立的村民会议就更是村规制定的机构。甚至在有庄园法庭的情况下,也有村民们在法庭外开会起草村规的事例。欧洲十四五世纪的村规远比13世纪多,原因何在?有人以德国、法国为例,指出,在德国,随着直领地和管理直领地的官员的消失,农民们取而代之。“他们举行村民会议讨论具体事宜;他们任命村官以管理之。”他们新制定了许多村规。在法国,随着领主一农民纽带的松弛,农民们被迫组成一个共同体来制定某些农业生活的管理规则。因此,他们也制定了许多新村规(40)。法国大革命废除了领主的司法权之后,地方惯例完全靠村民会议(village Council)维护。例如,20世纪开始时,由于担心出现地方性饥荒,一些村民会议要求所有身体健全的居民在收割庄稼时相互帮助。由于公地农业的客观要求而制定的一些规则,也被一些村民会议认可(41)。英国小村庄诗汝顿在1596年至1599年之间发生过下述故事:1596年庄园解散,庄园法庭停止。3年之后,由于村庄生活过于“不规范,无秩序”,因此,自由持有农、习惯性佃农和村庄的其他成员,在教区牧师领导下召开村民会议,以法典的形式确认了传统的习惯的村规,并配以处罚条例。罚金不是像以前那样收归领主,而是归本镇穷人(42)。这一点说明独立的村民会议也是执行村规的机构。 由于独立于庄园法庭的村民会议比庄园法庭起源更早,延续时间更长,这里再对其做一些介绍。福汉姆发现,庄园出现以前,6世纪左右的村庄就以民主的方式进行治理。村民会议(moot)有时候在教堂开,但更多时候在村庄会议室或者外面的大树下开。村民会议不但管理公地,而且处理一切违规行为(43)。罗赛讷指出,中世纪盛期和晚期有充分的自治权利的村庄共同体,其最重要的农民行政管理组织就是村庄或者堂区中的村民会议。村民会议至少一年开一次,处理村庄财务和耕种放牧等集体事务(44)。有些村民会议要求每个村民都参加。在大多数欧洲国家,此种会议有权通过本地的法令,选派官员和任命人们担任村庄职务。此类会议召开的次数各地不同。在波希米亚和匈牙利,一年一次,在丹麦和法国北部,有时候每个星期都召开。其地点不固定,一旦有必要,村官就召集村民会议。村官通常预先通知开会日期,而当鼓敲响或者教堂钟声响起,会议就要开始了。在许多地方,村民们都露天开会,通常在一棵树下、教堂院子里,或者本村大会堂前面的广场上。在丹麦村庄,每个参加者发一张票以坐在对号的某一块石头上,座位排成半圆形。每一有权投票者都要参加。无故缺席、迟到者要被罚款。直到19世纪,此种会议习惯仍在延续。一些旅行者记录了会议的一些情况,另外,也有正式的记录。有的地方村民给那些能给他们提供很多酒的人投赞成票。打架、吵闹是常事,因此有的地方明令禁止带武器参加,这说明在会议上发生械斗也是可能的。每一个共同体成员都要服从村民会议制定的成文和不成文法律(45)。 公地问题专家们非常重视英国政府的一条法令,因为它折射出政府对村庄公地共同体自治传统的尊重:1773年,英国乔治三世第13号法令允许公地由村民会议来进行管理(46)。 还需要指出的是,堂区会议(vestry)也是重要的自治机构,与庄园法庭互为补充。苏珊·雷诺滋指出,英国中世纪形成的堂区极其稳固、顽强,直到1800年,其边界才改变。到13世纪时候,许多堂区已经是非常有效的共同体了。其中最有效的是属于村或者小镇的堂区。在许多情况下,堂区居民集体作出决定(47)。欧文夫妇发现,在英国诺丁汉郡的莱克斯顿庄园,堂区成员(parishioners)在堂区会议上制定的规则,由庄园法庭选出的陪审团执行。自18世纪起,由庄园法庭任命的治安警官(constable)将所有的账目都提交给堂区会议。他也把账目交给陪审团,并且由陪审团签字。其他的官员,例如济贫员、守路员、教堂守护员等等的账目,或者交陪审团签字,或者交堂区会议签字(48)。忒特认为,16世纪至18世纪,在大多数村庄,堂区会议都继承了原来的庄园法庭职能,同时也承担了其大多数或者全部的管理责任。实际上,它类似于自治的村庄共同体的议会(parliament)(49)。这些近代早期的情况,当然是从中世纪流传下来的。在法国和英国,尤其在实行公地制度的地区,村庄和堂区的范围经常重合。法国的一些村庄共同体的官员就是堂区官员,共同体大会就是堂区大会。在英国,到18世纪,庄园法庭已经衰落,有些堂区会议取代了它,管理地方非教会事务、任命村庄官员,实际上成为共同体的统治机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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