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我们知道,“普通事实”都是以归纳方法从“特殊事实”中提取出来的。如果归纳所及的“特殊事实”数量有限,且一无反例,我们就可以用完全归纳或枚举法来概括它,如“汉武三大将皆由女宠”、“东汉诸帝皆不永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等等。如果归纳所及的“特殊事实”数量无限,或有反例,那么我们只能用统计归纳法来概括它。实际上,历史学中使用较多的是统计归纳,因为社会历史领域,总存在着个别的反例。获取“普通事实”的目的是以理解社会的一般常态或一般状况,就此而言,个别或者少量之反例,可以忽略不计。如“汉初布衣将相之局”,是说西汉初年的将相大都出身低贱,这是一般常态,以表明西汉初年统治阶层的更新,至于个别人物而有例外(如张良),自可忽略不计。然而,在相当多的场合下,反例不为少数,忽略不计就容易出错。换言之,社会历史领域里的“特殊事实”复杂多样、正反并存,从中概括出的“普通事实”能否反映一般常态就甚难断言。昔日罗尔纲曾写过一篇《清代士大夫好利风气的由来》,他的老师胡适读后大为不满。胡适批评说:“这样的文章做不得,这样的题目不能成立”: 西汉务利,东汉务名,唐人务利,宋人务名……我们做新式史学的人,切不可这样胡乱作概括论断。西汉务利,有何根据?前人但见东汉有党锢清议等风气,就妄下断语以为东汉重气节。然卖官鬻爵之制,东汉何尝没有?……凡清议最激昂的时代,往往恰是政治最贪污的时代,我们不能说东林代表明代士大夫,而魏忠贤门下的无数干儿子孙子就不代表士大夫。⑦ 与之相似的,还有胡适对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里一段论述的批评。胡适说:梁先生认为“中国人的思想是安分知足,寡欲摄生,而绝没有提倡要求物质享乐的;却亦没有印度的禁欲思想。不论境遇如何,他都可以满足安受,并不定要求改造一个局面。梁先生难道不睁眼看看古往今来的多妻制度、娼妓制度,整千整万的提倡醉酒的诗,整千整万恭维婊子的诗,《金瓶梅》与《品花宝鉴》,壮阳酒与春宫秘戏图?这种东西是不是代表一个知足安分、寡欲摄生的民族的文化?只看见了陶潜、白居易,而不看见无数的西门庆与奚十一;只看见了陶潜、白居易诗里的乐天安命,而不看见他们诗里提倡酒为圣物而醉为乐境。⑧ 我们不妨说,“陶潜、白居易的乐天安命”是事实,“西门庆与奚十一的贪图享乐”也是事实,但何者能代表社会历史的一般常态?甚至从中可以归纳出民族文化里的主导意识?论者一定会有不同的结论,而且我们也难以做出谁对谁错的检验判断。 又如《三国志》诸葛亮本传载其上后主表曰:“成都有桑八百株,薄田十五顷,子弟衣食,自有余饶。至于臣在外任,无别调度,随身衣食,悉仰于官,不别治生,以长尺寸。若臣死之日,不使内有余帛,外有赢财,以负陛下。”吕思勉有《诸葛亮随身衣食悉仰于官不别治生》札记一则,说此事“读史者以为美谈”,但在“当时能为此者,非亮一人也”。如夏侯惇、徐邈,如邓芝、吕岱等,“其所为皆与亮同”。然其时也有“治生自治生,廉洁自廉洁,二者各不相妨”的。更有借通财之名,行贪取之实。随身用度,悉仰于官,而无所节度,结果是贪奢者无不恣取,在势者每多畜聚。⑨ 总之,有“不别治生”者;有“治生”而不与百姓争利者;也有“随身衣食悉仰于官”又借其权势专与百姓争利者。如果我们的研究是想求取当时官员“治生”的一般常态,那么面对各种不同的记载,我们就会犯难:究竟何者可以代表当时的“普通事实”,看作当时社会之主流常态呢?我们几乎无法做出适当的判断。 三 20多年前,严中平在《科学研究方法十讲》中曾说到历史现象的复杂性,以及由此造成了“典型性研究”上的特殊困难。他说:我们通常说的典型调查,解剖麻雀,意思是说通过对个别事物的调查研究去发现诸多事物的一般规律。这种研究的有效性,取决于典型和它所代表的事物之间的质的关系。他认为,不同的学科研究,其典型研究的有效性有很大的差异: 生物学家为了研究麻雀的生理构造而解剖麻雀,只要在分类学上属于同一品种,就以个别麻雀代表诸多麻雀。因为同一品种的麻雀天然具有一致性,任何一个麻雀都能作为诸多麻雀的典型代表。生物学家解剖任何一个麻雀都能足够认识诸多麻雀的生理改造。社会现象却不是这样。……在社会关系上,个别事物和诸多事物之间,并不存在个别麻雀和诸多麻雀之间那种天然的一致性。它们可能全面一致,也可能全不一致。于是典型的代表性就大成问题。⑩ 社会历史领域里的“特殊事实”并不具有天然的一致性,相反,多样复杂的“特殊事实”给我们归纳社会一般常态造成了困难。由于个别缺乏天然的一致性,使得历史研究从“特殊事实”提取“普通事实”时,难以实施自然科学的那种“以一当十”、甚至“以一当百”式的典型性研究,而往往都是通过“量”上的考量来增强归纳结论的可靠性,但“量”的考量也容易造成一种错觉。 我们知道,历史资料尤其是以文字形式记载和保存下来的资料,总内含着记载或保存者的一种意图,总经过记载或保存者的一番选择。所以,与自然科学的资料相比,历史资料的质量大有问题。文献中大量记载的某类现象,未必真是当时社会一般常态的反映,未必就能当作“普通事实”、甚至是社会的一般常态来看待。赵翼《陔余丛考》卷三十九“累世同居”条,列举大量的历代文献,说明自古以来多有“宗族百口、累世同居”之事,此为古代社会的“普通事实”之一般常态当属无疑。(11)但吕思勉则认为,“累世同居之事,虽若甚多,实则九牛之一毛耳”。他说: 三代之时,平民之家,不过五口八口。卿大夫之家,虽可联之以宗法,然同财者仍不过大功以下;且仍许其异居,则其家,亦与平民之家无异矣。夫既许其异居,而犹必联之以宗法者,则以封建之世,诸侯卿大夫之族,实系高居民上,役人民以自养,不得不谋自卫之道也。然则封建废,则宗法亦当随之而废;宗法废,则贵族之家,亦当一如平民之家矣。然后世犹有以宗族百口,累世同居为美谈者,则由未知宗法为与封建相辅而行之制,误以其团结不散,为伦理所当然;且未知古所谓宗,每年仅合食一次,并无同居之事也。……盖封建之世,宗法之行分合之间,自有定制。固不至如后世之宗族不相恤;亦断不得生今反古而同居者至于千百口也。……析居之风,由来已久;且滔滔者天下皆是。赵氏(《陔余丛考》)所辑累世同居之事,虽若甚多,实则九牛之一毛耳。(12) 史家纪事,有所谓“常事不书”的原则;常事必书,则书不尽书。文献中的“宗族百口、累世同居”也当如此理解。此类记载,后人聚而观之甚多,然比之当时社会的实际,仍不能谓其多。吕思勉说:“大家族不见记载者,自亦有之,且其数必不少,然即具记之,在全社会中,亦必仍微不足道,则理有可信者也。”(15) 由此可见,光凭史料记载之多寡来推断某一现象是否为社会的一般常态,仍难保证其推断之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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