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特勒的上台与德国法西斯专政的实质(6)
纳粹政权所推行的全部政策虽然都打着“民族利益”和“保卫祖国”的名义,但主要得益者是新老垄断资本家、容克大地主和军国主义分子,而民族的大多数却被拖入到战争的深渊中去。 第三、体制。特别是经济体制最能反映一种制度的本质。民族社会主义究竟是一种什么制度?是“超阶级”的“元首制总体国家”、(48)还是组织得更严密的资本主义制度?回答应当是后者,因为资本主义的基础保留在民族社会主义的经济之中,这是一个基本事实。但由于纳粹国家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德国的工业界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同纳粹国家缰绳绕在一起,形成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首先是,工业界和经济界的巨头们,大部份以“国家干部”身份,领导和控制整个经济部门。德国垄断资产阶级的最主要组织“全德工业家协会”依然保存。1933年7月15日,希特勒政权设置了“德国经济总会”,这是纳粹上台头两年德国最高的经济机关,十七名成员中,五名纳粹党人,十二名大工业家、大银行家和大商业代表,其中包括蒂森、伏格勒、西门子、波施、施罗德等,既无手工业者和小商人,也无职员和工人。1934年11月27日,该经济总会颁布《德国经济有机建设条例》,条例第一部份规定把全德经济合并成六大组,即工业、商业、银行、保险、能源和手工业,下设四十四个经济组,三百五十个专业组,六百四十专业小组,全国所有私人企业和组织全部打散分属各组。最重要的数工业组,组长是曼纳斯曼公司的经理,其他各组领导人也都是垄断资本家(手工业稍有例外)。条例第二部份规定建立“全国经济院”,分全国为十八个经济省。全国经济院院长阿尔伯特·皮茨施是慕尼黑电机工厂厂长,慕尼黑电业股份公司和柏林西门子一苏克特工厂董事。各省经济院的领导人情况也一样。他们都是任命而非选举出来的。这样,德国的经济从横的和纵的两方面紧紧交织在一起,控制在大资本家手中,隶属于纳粹国家。其次是政治中的“领袖原则”也应用于经济。1934年1月21日颁布的“民族劳动制度法”第一条就规定企业主是企业的领袖;第二条规定企业主是拥有全权的统治者。工人被法定为企业领袖的下属,下属只应对于企业领袖“保持企业协调所必须的忠诚。”企业中从人员安置、财政预算到企业原料的分配乃至订货悉由企业领袖决定,而企业领袖当然是清一色的资本家及其代理人。最后也是最主要的特殊之点,乃是国家能够强烈地干预经济。例如国家可以强使小企业并入大企业。1937年10月颁行所谓“改革股权法”,规定凡股份少于十万马克的企业要“取消”;新成立的股份公司资金至少应为五十万马克。1942年全德有五千四百零四个股份公司,资金为二百九十一亿马克,其中占公司总数16%的八百七十七个公司,却占有资金84%,共二百四十二亿马克。1943年2月4日颁布的法律规定三条:一是所有企业凡与国计民生无关的一律取消;二是所有手工业组织凡与战争无关的一律关门;三是所有不需开设的客店旅馆都得停业。这样,成千的小资本公司变成为“合伙商号”。纳粹国家干预国内经济有三个基本着眼点:控制消费、监督投资和控制劳动市场。所有重要部门的成立和企业的扩大,都需得到国家批准;规定相当固定的最高工资额和零售价格;管制进口和国内生产的原料;1937年起几乎完全废除迁徒自由和就业自由,重要工业部门所需的劳动力均由国家劳动局分配。官方的法令取代了市场规律,决定生产和消费。 这究竟是怎样的一种经济体制?这是一种将所谓的“经济自治管理责任制”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体制,它意味着既不要自由的市场经济也不是全面的计划经济。一方面国家手中掌握的股额在全部经济中的比例不断上升。1933年官方股金占全部投资的49%,而1938年达57%,以后上升更快。(49)另一方面,国家将自己手中的一些财产,从银行股票到乡镇企业廉价地出让给大企业家和银行家,扩大私人财产范围,鼓励他们经营企业的“个人积极性”和“冒险性”,同时通过庞大的“经济自治管理责任制”机构和一大批官员,对无数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显然这种体制是极为有利于企业家和大银行家的。 这种所谓“经济和国家共栖现象”,实际上就是一种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而不是什么“有组织的资本主义”。本文不想就“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定义进行争论和论述,只是认为,只要存在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同时国家对于经济的干预作用已经超过对经济的依附作用这样两个基本要素,就可以归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概念范畴。列宁早在《帝国主义论》中已经使用国家垄断的概念,而且明确指出,国家垄断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也不过是提高和保证“百万富翁的收入的一种手段罢了”。(50)纳粹统治下的国家垄断史也证实了这一论述。大略估计,在魏玛共和国的“繁荣”年代,领取工资和薪水者的收入额1925年占国民经济分配额的66.2%,1929年上升到68.5%,地产主和企业主的收入额从1925年的33.8%降低到1929年的31.5%;纳粹统治时期,领取工资和薪水者的收入额从1933年的68.0%下降到1939年的63.5%,而地产主和企业主的收入从32%上升到36.5%。(51)如果考虑到纳粹统治时期“非分配收入”部分的巨大增长,以及把劳动者的计时工资固定在1932年萧条时代的水平,民族社会主义的体制和政策受到有产者、企业主的欢迎不是很显然的吗? 因此,我们说,德国法西斯专政的实质是纳粹头子、大资本家、大地主、军国主义的独裁统治。这种统治所具有的疯狂性和恐怖性,应从德国专制的、封建的、军国主义的历史传统特别是民族沙文主义的情绪和狂热中去觅找,而且还打上纳粹头子个人的烙印。因此我们无须概念性地硬同“金融资本”等同起来,这样做是缺乏历史说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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