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罗马奴隶社会内部,是否已经形成了体现新的生产方式的先进阶级? 在西欧历史上,有过典型的资产阶级革命,却没有封建主阶级或农奴主阶级的革命。产生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在于:封建制度和奴隶制度之间的关系,同资本主义和封建制度之间的关系,有所不同;封建因素在奴隶社会内部发展的情况,同资本主义在封建社会内部的情况,也有所不同。 资本主义和封建制度之间的差距,比封建制度和奴隶制度之间的差距大得多。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多处把农奴制和奴隶制并列,并以此与资本主义生产形态相对比。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和农奴制、奴隶制的不同,表现在资本“所占有的不是劳动者,而是他的劳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六年版,第三七页)资本积累的条件之一,是必须具有大量的自由劳动者。“自由劳动者有双重意义:他们本身既不象奴隶、农奴等等那样,直接属于生产资料之列,也不象自耕农等等那样,有生产资料属于他们,相反地,他们脱离生产资料而自由了,同生产资料分离了,失去了生产资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三卷,第七八二页)生产劳动者从奴役或隶属地位解放出来,是使他们成为劳动力的自由出卖者--雇佣工人--的一个基本方面。因此,在封建社会中,资本主义是作为和封建制度相对立的因素而发展的。封建制度的解体,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前提。封建土地所有制不破坏,封建行会制不解体,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不可能形成,大量的雇佣工人不可能出现,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不可能发展。资本主义关系的体现者--资产阶级,从它开始产生起,便是一种和旧的封建制度相对立的社会力量。西欧最初的资产阶级分子,并不是从封建主阶级内部分化出来的,而是从城市市民中产生的。“从中世纪的农奴中产生了初期的城市的市民,从这个市民等级中发展出最初的资产阶级分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二五二页)尽管资产阶级在发展过程中曾经不可避免地同占统治地位的封建主阶级发生过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但当资产阶级在经济上的力量发展成熟时,它就成为反封建统治的资产阶级革命的领导阶级。 封建制,尤其是它的早期的、也是最基本的形态--农奴制,和奴隶制相比,固然具有不同的特征,却具有明显共同性。马克思曾经把奴隶制和农奴制作为同一种类型的生产关系的形态(《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第三七、三九页)。他曾说,奴隶制和农奴制都是从原始公社制发展而来的生产关系:“奴隶制和农奴制只是这种建立在部落制度上的财产的继续发展。”(同上书,第二九页)他指出,劳动者的人身不自由或人格的依附性,他们的直接属于生产的客观条件或直接属于生产资料,是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共同特征(同上书,第二五、三七页)。这些共同性,说明在奴隶制和农奴制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密切联系。恩格斯说,中世纪的农奴制“包含了古代奴隶制的许多成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九卷,第三六四页)同样,我们可以说,古代的奴隶制也包含着中世纪农奴制的许多成份。 由此可见,罗马奴隶社会内部的封建因素--主要是隶农制,并不是作为奴隶制的对立因素而发生、发展的。它并不以奴隶制的解体或破坏作为它发展的前提。相反地,它是作为奴隶制的辅助因素,依附奴隶制而发展的。罗马奴隶主,在一定的条件下,认为剥削隶农符合他们经济上、政治上的需要;他们在剥削奴隶的同时,又剥削隶农,对于他们的阶级利益,有利无损。因此,在罗马,“中世纪农奴的前辈”隶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一四六页)的主人并不是脱离奴隶主阶级而存在的农奴主,而是既剥削奴隶又剥削隶农的奴隶主。在罗马奴隶社会里,象中世纪晚期资产阶级那样体现先进的生产方式的先进阶级,并没有形成。 在罗马历史上,隶农制的发展对奴隶制所起的补充和调整的作用,是主要的方面。公元前一世纪中期,在斯巴达克起义后,意大利的奴隶主,由于害怕大规模奴隶起义,不敢把大量奴隶集中使用,就逐渐把奴隶制大庄园的部分土地分割成许多小块,或让破产农民佃租,或给奴隶、被释奴隶耕种,坐取收成。这些分地耕作的奴隶或小农佃户,即为隶农。但奴隶主始终保留奴隶作为生产劳动者。史料证明,在公元前后近两百年中,隶农劳动一般都分布在奴隶制庄园外围,受奴隶主的剥削③。公元二世纪末至三世纪末,罗马奴隶制危机,隶农制迅速发展。应该说,当时隶农制的发展,并不是奴隶制危机的原因,而是危机的产物。公元四世纪前半期,罗马帝国取得暂时稳定局面,此后,西欧奴隶主的统治继续维持到公元五世纪后半期西罗马帝国灭亡。罗马奴隶主统治能够渡过危机以至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挣扎存在,有种种原因;而隶农制的流行,对罗马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日益尖锐的矛盾,起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和缓和作用。隶农制的发展,客观上固然是罗马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而奴隶主阶级主观上对它起了促进和推广作用。 公元二世纪末年以降,隶农制流行,隶农逐渐成为罗马社会的主要农业生产者。罗马奴隶主的地位,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罗马帝国晚期的大地产(Saltus),同过去的奴隶制大庄园(Lafifundium)有所不同。大地产已发展成为经济上、 政治上相对独立的单位,同罗马奴隶主政权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大地产上的主要农业生产者是隶农。大地产主利用势力,使附近日趋破落的中、小地主接受“保护”,成为他们的隶农,从而扩充土地、扩充隶农。这些大地产具有中世纪封建领地的某些特点。大地产主,同过去的大庄园奴隶主已经不同,可以说是封建化过程中的奴隶主贵族。 但是,我们不能同意某些史学家的下述论点。这些论点主张,大地产“是与奴隶主占有制对立的”“豪门地主的所有制”;大地产主乃是“在封建制度替代奴隶占有制度时”的“先进阶级”(з·М·施塔耶尔曼:《关于奴隶占有制瓦解问题》,见《罗马奴隶占有制崩溃问题译文集》,第一七、一九页)。这种论点推论说,在三世纪,“旧奴隶主集团”已经失败(同上书,第三九页);到四世纪,“奴隶主的所有制遭到最终的失败”(同上书,第一五页);“已经谈不上奴隶占有制社会形态的存在了”(同上书,第四二页)。和社会形态的变革相应,“君士坦丁的统治不是奴隶占有制的反动统治,而是经济上作为新兴统治阶级的大地主胜利的形式。”(同上书,第三九页)我们认为,在帝国晚期的罗马社会,尽管封建关系有发展,但依旧是奴隶社会,奴隶劳动仍广泛使用④。在罗马帝国最后崩溃以前,帝国仍是奴隶主阶级统治的帝国。就大地产讲,它在经济上、政治上的相对独立,并不足以说明它在生产关系上已起了根本的变化。隶农已是大地产上的主要农业生产者,但大地产主直接经营的土地上的劳动者,仍是奴隶⑤。人数众多的手工业劳动者和男女婢仆,也是奴隶。甚至,在较普遍地使用隶农劳动的基督教会大地产中,也广泛使用奴隶劳动⑥。在大地产里,奴隶制经济还相当牢固地保持着自己的阵地。大地产主逐步封建化的情况是存在的,可是,决不能说他们已经从奴隶主阶级转变成“与奴隶主占有制对立的”“先进阶级”。最多,只能说他们既是奴隶主,又是隶农主,一身而二任焉。而这“一身而二任”的地位,正说明他们没有脱离他们的奴隶主阶级的阶级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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