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东方究竟是什么社会?西方资产阶级学者不用统一的社会发展阶段的概念来概括,而是根据各种现象做片面的描述。例如,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说,东方只有一个人(专制君主)自由,希腊罗马也只是一部分人自由,日耳曼则是全体皆自由。这是以政治体制来区分东西方,把专制主义看成是东方所特有的。法国的戴美尔(P.A.Deimel)和斯内德尔(A.Schneider)在1920年和1931年根据对苏美尔城邦的研究提出“神庙城市论”、“神庙经济”、“神庙共同体”概念,把东方国家说成是神庙的复合体。美国芝加哥大学东方研究所的雅柯布森(Th、Jacobson)在1943年和1957年写的两篇论文中则提出早期苏美尔城邦不仅有专制王权,而且有原始民主政治,其统治者是恩(En)和卢加尔(Lugal)。前者是在内政危机之际选出的临时统治者,后者是在对外危机之际选出的军事领袖,其权力随危机之消失而告终。后来由于经常处于战争状态,卢加尔的权力也转为经常化、固定化,进而兼掌军政权,终于演变为专制王权。这是一种不同于神庙政治论的军事政治论。美国的K.A.魏特夫在1957年发表的《东方专制主义--极权国的比较研究》一书中又提出一个典型的东方专制论。该书主张人类社会的发展在“畜牧社会”之后便东西异途:西方经过希腊罗马和中世封建进入“工业社会”,东方则始终是“水利社会”,“农业社会”,“官僚社会”,“专制主义”,“停滞不前”,而这一切都和水利灌溉有关。这是典型的地理政治论。西方史学的这些论调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不承认东方的社会是阶级社会(不承认阶级划分的事实,把阶级和一般职业集团等同而论),既不认为它是奴隶社会,也不认为它是封建社会(他们有时也用封建一词,如把巴比伦)的兵士列都、柏衣鲁的义务份地叫做封建,但不是指做为一种生产方式的封建社会)。 苏联史学界与西方不同,他们在二十年代经过“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讨论,肯定古代东方的奴隶社会。至今,在苏联学者中虽然也有异议,但主流是肯定古代东方奴隶社会说。此说在原则上、理论上的根据可综合概括如下:1.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著作中,如:《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共产党宣言》(1848)、《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1859)、《家庭、私有制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资本论》第三卷(1894)、《论国家》(1919),在论及古代社会的阶级结构、剥削形式、生产方式时,总是把奴隶制列于首位。“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2.古代社会或国家在其自发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如未受到更为发达的社会所给予的外界影响,则不会越过奴隶制。因为“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财富增加并且使生产场所扩大的同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带来了奴隶制。”(21)3.在古代社会中对农村公社普通成员的剥削和奴隶制这两种剥削形态中,后者是进步的。“因为,如果说剥削‘农业居民’溯源于半家长制的义务,那么,剥削奴隶却是在阶级社会条件下发生的制度。”(22)4.在奴隶社会中,除奴隶之外,还有半自由的,遭受半奴隶式剥削的依附劳动者。问题是,“在当时原始的技术条件下,奴隶劳动曾是最合适的剥削形式:从奴隶身上可以更多地榨取,奴隶的全部时间均为主人支配,其生产过程合起来并不致明显地逊于自由劳动的生产技能。因此,如有任何可能,都力图把依附劳动者变为奴隶。不只是神庙和王室经济中的半自由人,而且随着高利贷的产生,还有债务人也逐渐沦为奴隶。这种如有任何可能便转为直接的奴隶劳动的经常趋势,是古代社会的特征。因而以马克思主义的‘奴隶占有制社会’的概念作为这种社会的标志”。(23)5.在奴隶、依附劳动者之外还有自由农民群众。“在长时期的过程中,自由农民仍然是在数量上居主要的物质财富的生产者。然而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之间对抗的存在,使社会的全部结构和社会生活都受到深刻的影响。例如,家庭关系(特别是在亚述,至少是在巴比伦)是按照主奴关系的类型建立的;妻子儿女象奴隶和其他财产一样,可以买卖和抵押。”(24)6.与奴隶制同时,还有租佃制等剥削形态。租佃制既存在于不同的阶级社会中,也存在于奴隶社会的不同的发展阶段中。在奴隶社会前期的租佃制带有奴隶制性质。如在古巴比伦,“服务于王室的人们不能有足够时间从事田间劳动,便把自己的土地出租,但大部分不是租给贫苦农民,而且相反,租给拥有足够的劳动力(其中有一定数量的仆役--Suhārū,大概是奴隶)的富有的土地占有者。”(25)出租人、承租人有的都是奴隶主,佃耕人中有奴隶。这些论据,一言以蔽之:奴隶制在古代社会诸经济关系中是进步的、主导的。 我国史学界,在五十年代曾就古巴比伦社会性质问题进行过论战,也涉及到整个古代东方社会性质问题。大部分同志肯定古巴比伦乃至古代东方各国都是奴隶制社会,笔者也持此说。一部分同志则否定奴隶社会说,认为古代东方社会是“前封建社会”、“原始封建社会”、“封建社会”。其主要论据和论点是:1.马克思说,“现代家族在胚胎时期就不仅含有servius(奴隶制),而且也含有农奴制, 因为它从最初起就和土地的赋役有关。它含有后来在社会和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一切对抗性的缩影。”(26)因此,各民族在脱离原始社会后,都面临着发展为奴隶制社会或封建社会的两种可能性,而后在发展中因历史条件而异便分别进入两种不同的社会。再进而言之,就是说,奴隶社会并不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甚至,大多数民族继原始社会后出现的是封建社会而非奴隶社会。2.奴隶制与奴隶制社会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做为一种剥削形态是普遍存在的,而后者却不然。3.奴隶在古代东方数量既少,使用范围也有限,谈不上占主导地位。所谓主导,除构成统治成份和经济基础,对其他经济成份起制约作用,并对国家体制和社会思想有决定影响各点之外,还要有量的优势。4.对公社农民的剥削和租佃制属于封建制范畴。 这一问题,五十年代童书业、束世澂诸先生提出过,(27)国际上争论过,(28)最近又有同志再次提出,(29)有待于学术界的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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