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世界史 > 世界古代中古史 >

我国史学界对世界古代史上若干重要问题的探讨(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齐鲁学刊》 王阁森 参加讨论

更为重要的,是关于古代东方社会特征问题的讨论。正是在这一问题上,我国学者取得一些令人瞩目的进展。
    “古代东方社会特征”问题,是首由苏联史学界系统提出的。他们立论的基础是:承认古代东方是奴隶社会;古代东方与古典世界(希腊、罗马)的社会是本质有别的两种奴隶制社会,但整个提法由“两阶段说”到“两类型说”再到“多类型说”,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
    从五十年代说起。1950年,斯特鲁威在《古代世界史选读》的序言中说,古代东方是“原始奴隶制社会”,“半奴隶制半家长制的社会”。1952年,B.H.狄雅可夫和H.M.尼科尔斯基合编的《古代世界史》说:“古代东方社会是早期的奴隶社会,其中奴隶制基本上不曾越出家内奴隶制的范围。”(30)1953年,阿甫基耶夫说:“古代东方的奴隶占有制是比较停滞的,它长久停留在本身发展的第一阶段上,这是原始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家庭的奴隶制。”(31)“两阶段说”基本上是把古代东方与古典世界看成前后相承的两阶段。东方只走出第一步便停下了。这种说法的谬误是显而易见的。历史事实不断冲击着这堵人为的墙壁。于是又生出了“两类型说”。
    1957年,A.N.久梅涅夫全面论述了“两类型说”,(32)主张东方与古典不是前后相承的两个阶段,两是迥然有别的两种类型。苏联学者列出一系列特点,并说每一特点都出自马恩论述。这些特点是:1.人工灌溉是农业的基础,“在这里,农业的第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而这是村社、省或中央政府的事。”(33)2.因此,农村公社长期保留。这种公社是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单位,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34)3.商品货币关系发展微弱,城市与乡村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亚细亚的历史,这是一种城市与乡村不分的统一”(35))。4.没有土地私有制,专制君主是土地的最高的或唯一的所有者。(36)5.家长制奴隶制占统治地位,债务奴隶制盛行,或说是“尽人皆是的奴隶制。”
    五十年代时,上述特点好象很能自圆其说,但是,到六十年代后,其中破绽一一暴露,在苏联史学界内部也颇多质疑。于是,又寻求新的出路。1966年,И。М。贾可诺夫在古代西亚各国中找出更多的类型,提出如下图式:(37)
    1977年,B.N.库吉辛主编的《古代东方史》序言中对上述特征做了灵活的解释。例如说,“东方专制国家,作为奴隶制君主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在不断地克服氏族民主制度传统的长期过程中形式的。初期的简单的君主制形式逐渐地转变成这种或那种古代东方专制国家”。“但是在古代东方的不同国家中,专制主义的程度有时是非常高的,有时却是很有限的”。“专制主义国家的形式在古代东方国家中是最普遍的形式,然而那里也有非专制主义的国家形式”,如此等等。然而,古代东方社会特征的基本体系仍然保持。
    这一套观点,五十年代在我国曾流行一时,一度充斥于我们的教材和讲坛。但是,进入七十年代后,我国学者对它提出疑问,进而在理论和史实方面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究,结果发现,这套说法既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又与史实不符。
    《世界上古史纲》编写小组的同志们认为,两类型说在理论上的根本谬误在于,把马克思在《资本主义以前生产各形态》中提出的“所有制的第一个形态”(即亚细亚的所有制形态)与“第二种形态”说成是同一时代的两种不同的所有制,从而把“亚细亚的形态”曲解为奴隶社会的内容,而又把凌驾于小小共同体之上、本来与共同体不属于一个社会阶段的专制主义强加于亚细亚所有制。具体些说,“亚细亚形态”属于原始公社时代的范畴,其表现形式是彼此独立的小小的共同体,是氏族部落公社或农村公社。这种公社是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单位,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在奴隶制城邦产生后,许多未解体的原始公社时代的公社仍存留于新生国家之中,一旦奴隶制城邦发展为帝国,在统一的大国之内,必然包括许多尚未解体的小小共同体,而它们之上,便有一个联合的统一体,即专制君主,成了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成为无数小共同体之父。于是乎,小共同体便向专制国家交纳贡赋,而成为专制主义的基础。可见,这里是两件事:一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小小共同体,即亚细亚所有制形态的公社;一是凌驾于这些共同体之上的统一体,即专制主义国家。此等专制主义国家可能是奴隶制的或封建的,也可能是荷兰式、英国式的殖民帝国,无论何者,均不属于亚细亚形态的范畴。所以,第一种所有制形态不是与第二种所有制并列的单独类型,而是先于第二种所有制的原始形式。第二种所有制则属于奴隶社会的范畴,为奴隶制时代初期城市公社或城邦阶段的古代公社所有制(即国有与公民私有并存)。这两种前后相承的形态,东西方均经历过。由原始公社而奴隶制城市公社(城邦),东西方历史发展的道路是一致的。要说特点,各国都有,雅典与斯巴达不一,苏美尔与赫梯不一,巴比伦与亚述不一,但不存在整齐划分的两种类型的奴隶社会。
    从历史事实方面说,近年来,我国学者介绍了国外考古学方面的许多新成就,同时对古代埃及、西亚、印度等国历史进行了比以往具体、深入的研究。研究结果证明,在一些地处大河流域的古代国家,水利灌溉事业对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确乎有重要影响;但是,国家的产生和政体的变化(由城邦到专制国家)都不是由水利灌溉决定的。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东方国家。埃及前王朝后期的“水陆战图”、“蝎王权标头”、“那尔迈调色板”,两河流域捷姆迭特·那色时期的“乌鲁克石瓶浮雕”等文物,古代印度早期吠陀时期的史料都证明,这些地区的国家是在自身社会内部阶级分化和矛盾的基础上产生的。刚刚产生的国家,在生产技术水平极低的条件下,限于原来的氏族部落联盟的基础,脱胎于军事民主制的管理机构,加上阶级结构单纯,阶级矛盾和斗争尚处于很低级的状态,所以不可能一开始就是大规模的君主专制的统一国家,而只能是众邦林立,小国寡民的城市国家,其政体或共和或王国,总是带有原始氏族民主制的传统和残迹。埃及的“州”(nomos),苏美尔、阿卡德、亚述、赫梯的城邦,印度河流城的哈拉巴城邦,恒河流域雅利安人的城邦,都证明了这一点。奴隶制国家由城邦而统一王国而帝国,这个普遍规律完全适用于东方。东方古代也不是没有私有制,相反,土地买卖的史料无论是在苏美尔,抑或是在埃及、印度,并不罕见。公元前2600年拉格什国王恩克加尔(Enkhgal),阿卡德国王玛尼什吐苏的买地文书,更无须说埃及新王国时期的土地买卖文契,都是确定无疑的。说古代东方国家中国王是唯一的所有者,国中之土莫非王有,或者说公社土地占全国土地的80-90%,私有土地只占1-2%等等(38),都找不出有力的史实根据;同时,依附农民、雇工、佃农的存在,奴隶制的发展,土地买卖等等都说明农村公社在不断瓦解之中,并非原封保留。城市经济的发展也相当可观,埃及中王国时期的卡洪城(Kahun),两河的新巴比伦城,印度的华氏城,更不要说腓尼基等沿海城市都是工商业中心,而不能只看成王公营垒,也未必是城市和乡村不分的统一。至于奴隶制问题就更加明显。奴隶制在发展中经过两大阶段:一是原始社会末期家长制家庭中的家长制奴隶制,这种奴隶制还不是社会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还只是家庭经济的简单助手。(39)一是进入阶级社会后的充分发展的奴隶制,(40)后者可再分为应用于广大生产领域的劳动奴隶制和应用于家庭、宫闱的服侍奴隶制。劳动奴隶制又因生产目的之不同而分为两阶段:以生产生活资料为目的和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阶段。(41)这些不同形态、不同阶段的奴隶制并不是截然孤立的,有时同时并存错综间杂。例如家长制奴隶制长期残存于阶级社会之中,家庭奴隶与劳动奴隶并用,劳动奴隶同时既用于生产生活资料,也用于生产“剩余价值”,当然,这不是说,没有阶段之分。各种奴隶制均在不同历史阶段构成主流或本质部分。这些奴隶制形态和发展阶段在古代东方和古典世界均有。说古代东方奴隶制未越出原始的家长制的范畴,实在是无稽之谈。把说明专制国家中君主与臣民之间的隶属关系的“普遍奴隶制”说成是一种特殊的奴隶制剥削形态也纯系误解。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