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有一种只看重大庄园、村社等土地占有制形式,而对其实际作用和变化估计不足的偏向。一从统计表上看到“LATIFUNDIO”(大庄园制、大地产制),就往往联想到上个世纪封建奴隶制的大庄园,其实拉美农村的这种大庄园,由于广泛、深入地卷入了国内外市场,其专业化、商品化程度相当高;多数农村早已不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了。处于如此高度商品化经济体系中的大庄园,在其原有形式的内部早已孕育和成长着新的内容。1983年夏天,笔者有机会在阿根廷门多萨参观了一个大庄园,并在庄园主家住了一夜,对此颇有感触。那是一个拥有六百一十公顷土地、主要种植葡萄和其他水果的庄园。全场四十二名固定工人及其家属都吃住在庄园盖的泥砖房里,家中能劳动者都在庄园的土地上劳动,从表面上看他们似乎象依附性的农民,其实性质完全变了。这些工人每人分别承包一定的地段,除每天拿两美元固定工资外,年终还可从总收入中提取18%的收益归自己。收获季节忙不过来,庄园另雇三四百名临时工。这些临时工有当地的小农,也有外地来的,每人每天付工资六美元。生产的葡萄和其他水果送到庄园主在城里开设的“印卡”果品加工厂处理,然后制成果汁、果干远销其他城市和国外。庄园主本人住在首都从事其他产业,一切生产管理事务均由管家负责。象这样的庄园主兼资本家在阿根廷是相当普遍的。据官方统计,阿根廷主要农业区潘帕斯,由这类庄园主经营的土地占40%。潘帕斯是养牛地区,庄园主同时兼营屠宰、冷藏、销售,可以说是“农工商联合企业”。现在阿根廷全国土地的73.2%都是由土地主自己经营的,这种庄园主同时兼营农、工、商等各种行业,总之同封建式的旧庄园大不相同了。 第三,还有一种值得商榷的看法,就是单从数量上平列地看待农村各种土地占有制形式,而对于资本使各种土地占有制形式“服从于自己”的趋向估计不足。持这种观点者,以农村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为理由,而不分析何者居支配地位,因此认为是“非此非彼”的“过渡性状态”。列宁说:“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并不取决于土地占有制和土地使用制的形式。资本会碰到中世纪的和宗法制的各种各样的土地占有制:有封建的占有制,有‘份地农民的’(即依附农民的)占有制,有氏族的占有制,有村社的占有制,有国家的所有制等等。所有这些土地占有制,资本都使之服从于自己,只是采取的形式和手段有所不同而已。”(36)列宁这里说的“资本都使之服从于自己”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马克思也说过:“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37)在拉美国家中资本主义生产就是这种“特殊的以太”,它不仅统治了工业,而且部分地统治着农业,并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和手段支配着农业中“非资本主义成分”,使各种各样的土地占有制“服从于自己”,“改变了它们的色彩”。 资本为何能支配农业中“非资本主义”的成分呢?这种支配在不同国家所采取的形式和手段是不同的。列宁曾谈到俄国的情况。他说:“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管小农是否愿意,是否察觉到,他都要成为一个商品生产者。问题的全部实质就在于这种变化。”(38)既然是商品生产者,他在产前准备和产后销售中都要同市场发生联系,因此就免不了要受资本的支配。列宁说:“俄国全体农民群众都在为资本做工,受它‘支配’”,“这时要想从俄国‘独立的’生产者中找出不为资本家(商人、包买主、富农等等)做工的人是很不容易的”(39)。在美国又是一种情况,农民要向银行贷款,因此“谁掌握着银行,谁就直接掌握着美国三分之一的农户,也就间接统治着这些农户的全体群众。”(40)在拉丁美洲,专业化、商品化程度很高,不管是独立农民,还是村社农民或小庄园主,他们既离不开市场,也离不开银行,因此就必然要服从于资本的支配。所以拉美有些国家农村的非资本主义成分在数量上虽然还不少,但是它们避不开资本这种“特殊的以太”,因此就必然要受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支配。这就是说,在分析拉美农村生产关系何者居支配地位时,不能单纯从数量上去估量,而应当充分估计到在一个商品经济发达的社会中资本非凡的支配作用和无孔不入的影响。 (二)关于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的直接标志和拉美农村中资本主义发展程度问题。关于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的直接标志,列宁曾作过明确的说明。他说:“只有使用雇佣劳动的多少才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最可靠最直接的标志”,“农业中资本主义的主要特征和指标是雇佣劳动”(41)。这个问题从理论上讲是再简单明了不过的了,但实际上却不那么简单,因为一方面许多国家没有这方面的统计材料,只能靠相近的材料来说明;另一方面是所谓雇佣劳动在各国的具体情况是相当复杂的,这就给我们的分析增加了许多困难。 首先,我们要重视农业经营单位的实际经营方式即采用雇佣劳动的情况。据巴西学者富尔塔多在《拉丁美洲经济的发展》一书中的研究,大地产制与小地产制并存是拉美土地制度的重要特点。他说:“在所有地区,大地产主控制农业用地的大约一半。同时,数量可观的小地产主只有微不足道的小块土地,并可以随时满足大地产对劳动力的临时需要。”他所说的“大地产”是指雇用十二个以上固定劳动力的经营单位,农忙时的劳动力看来要靠临时雇用经营小地产的农民。它们在拉美农村中占有多大比重?根据此书提供的材料,我们从两方面分析:第一,它们拥有的土地数量约占全国的一半,在阿根廷占36.9%,在巴西占59.5%,在哥伦比亚占49.5%,在智利占81.3%,在厄瓜多尔占45.1%,在危地马拉占40.8%,在秘鲁占82.4%。第二,从它们的农业劳动生产率看,大地产单位面积提供的产值比中小经营单位低,但是因为它大面积地采用雇佣劳动经营,所以每个农业劳动者提供的产值要比小地产高许多倍。如果以小地产为一百,大地产每个农业劳动者的产值:在阿根廷是六百二十,巴西是六百九十,哥伦比亚是九百九十五,智利是四百四十,危地马拉是七百一十。富尔塔多所说的这种“大地产”可能在有些国家还带有封建残余性质,但由于它们平时采用十二个以上固定工人,农忙时还将雇用大批临时工,因此总的说来应认为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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