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与旧制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1)赋税率略有减轻。 最明显的是哥因拜陀县。总税额比1806年赫迪斯(Hurdis)整理时减少37.1%的卢比额。北部地区的草地,赋税由1/3减为1/4,草地临时变耕地不增税,永久变耕地才增税。草地和耕地的平均税率为总产量的1/3,有时只占1/4。(17)(2)部分地恢复了米拉斯达尔的权利。对1792-1808年实行莱特瓦尔制的地方进行了复查。 丁迪古尔(Dindigul)、马杜拉(Madura),特别是北阿科特(North Acot)和南阿科特(South Acot)的税务兼地方行政长官受命修订早期的莱特瓦尔制土地整理,查找这些土地整理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已经损害了古老的米拉斯达尔的权利,在多大的程度上可以恢复这种权利。复查后,凡长期占有土地的米拉斯达尔,在以前土地整理时权利受到损害的,则恢复他们的权利;如果已离开土地多年,则不予恢复。并规定新的土地整理决不应该损害米拉斯达尔的土地占有权和其他类似的长期的土地特权。(18)(3)禁止强迫农民耕种土地。莱特与政府自愿订约, 莱特愿意耕种多少土地就耕种多少土地。莱特自愿耕种土地是新制的基本原则之一。(19)(4)简化了估税的过程。旧制估税以测量农民的每块土地为先决条件,由零到整地确定赋额;新制不强调测量土地,而是先对整个农田进行估税,然后再到每块土地,也就是由整到零地确定赋额。(20) 1855年,马德拉斯政府决定在全省进行一次新的土地清查和田赋查定。1856年东印度公司董事会批准了马德拉斯政府的这个决定。1861年在全省正式开始土地清查和田赋查定。这次清查决定降低田赋征额,开始规定为净产量(总产量减去耕作费用和农业资本利润以后农户所留下的产量)的2/3,1864年以后改为净产量的1/2。确定粮食征额后,再按适中的粮价折成钱数,三十年不变。三十年期满后, 粮食征额和粮食折价将按当时的情况重行调整。(21) 实行莱特瓦尔制土地整理的另一个重要地区是西印度的孟买省。1835年孟买文官哥德斯米德(Goldsmid)和温盖德(Wingate)中尉(后称乔治·温盖德爵士)决定在孟买进行莱特瓦尔制土地整理。 孟买的莱特瓦尔制与马德拉斯的莱特瓦尔制基本上是一致的,都以莱特为对象进行土地整理;都要通过土地清查,确定莱特的地权和赋额;都要对莱特的土地进行测量、分级,然后才估税;赋额确定后都是三十年不变。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估税所根据的标准不同。马德拉斯的莱特瓦尔制以农田的总产量或净产量为根据来确定赋额;孟买的莱特瓦尔制则“按土质和土壤深度评定农田等级”,换句话说,前者按产量标准规定赋税所占产量的成数,以此来确定赋额,后者按土质标准确定赋额。孟买莱特瓦尔制的推行者们特别强调“农田的肥沃程度主要是依靠吸收和保持水分的能力,而这种能力主要是受土壤深度的影响”。(22)具体来说,就是根据土质和土壤深度,将农田分成三等九级,然后确定各级的比价。“规定某一县的赋额时,不是先决定总数,而是先决定各种农田及其农作物的赋率,从赋率算出田赋总额”。“实行起来,只要先规定各种农作物的最高限度赋率”,再依照“分类表上的比价,立刻就可以算出一切较低的赋率”。(23) 孟买省莱特瓦尔制土地整理从1836年开始,到1872年完成。1847年总结了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提出了孟买莱特瓦尔制土地整理的三原则:“第一,根据每块农田的个别查定,不是根据产业或村社的集体查定;第二,长期出租以三十年为期,不是过去的短期出租;第三,查定田赋不以产量估计数为根据,改用土地估价为根据”。(24)这里的第三条原则正是上面所分析的孟买莱特瓦尔制与马德拉斯莱特瓦尔制的区别所在。尽管孟买与马德拉斯莱特瓦尔制估税的标准和方法不同,但赋率大体上是一致的,都占农田产量的45-50%。(25) 1866年,孟买全省开始改定上次莱特瓦尔制土地整理的赋率。虽然1864年印度事务大臣查理·伍德爵士宣布在马德拉斯和孟买同北印度一样,田赋以净产量的一半为度,但是这次改定赋率,根本没有考虑这一点,致使改定赋率后平均赋率提高30.4%(26)。值得注意的是,征额增加30.4%,不是过去三十年内逐步扩大耕地的结果,而是当年改定赋率的结果。这就大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引起了1875年的浦那暴动。 莱特瓦尔制土地整理与永久性柴明达尔制土地整理的区别究竟在哪里呢?区别主要在于:(1)承认土地所有者的对象不同。前者承认“莱特”为土地所有者,后者承认柴明达尔为土地所有者。(2)政府和耕种土地的农民之间有没有中间层的不同。在柴明达尔制地区,国家不是直接向耕种土地的农民征收田赋,而是向中间层包税地主柴明达尔征收田赋。在莱特瓦尔制地区,政府和莱特之间没有中间层,政府直接同农民订约,直接向农民征收田赋。(3)交纳田赋的基数不同。 莱特瓦尔制地区交纳田赋以清查土地为准,有多少土地交多少田赋。而对柴明达尔地产只是指定大致方向,没有确定的范围,所交田赋是个估计数,不一定同土地实数相符,一般来说,以实行柴明达尔制土地整理前的最高赋额为基数加以估定。(4)估定田赋的期限不同。莱特瓦尔制地区一般三十年修改一次赋额,而柴明达尔制地区的赋额永久不变(临时实施柴明达尔制的地区除外)。 尽管莱特瓦尔制同柴明达尔制之间有这些差别,但是它们之间有两点是共同的:首先,两者都注重田赋,不管是柴明达尔还是莱特,只要能交纳规定的田赋,就可以占有(或管辖)相应的土地,至于谁占有土地那是次要的;其次,由于同样的原因,许多农民被剥夺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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