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马哈尔瓦尔制土地整理 马哈尔(Mahal)是印地语,意为村庄、庄地。所谓马哈尔瓦尔制(Mahalwari System)土地整理就是以庄地、村庄或村社为对象进行土地整理。其特点是“村庄的所有地为村庄自治体的财产;合伙持有者的整体共同地和分别地向政府交纳田赋”(27)。按巴登·鲍威尔的分类,联合省(阿格拉省和奥德省)不属塔鲁克达尔的村庄、中央省和旁遮普的土地整理都属马哈尔瓦尔制。(28)但在这三个省又有些具体差别:联合省称马哈尔瓦尔制,中央省称马尔古扎尔制(Malguzar System),旁遮普称联合村制(Joint Village System)。 联合省的马哈尔瓦尔制马哈尔瓦尔制主要实行于联合省西部的阿格拉省和东部奥德省不属于塔鲁克达尔的村庄。阿格拉省的前身是西北省。1822年英印政府颁布第七号条例作为西北省割让地区(阿拉哈巴德及其邻近地区)和征服地区(德里、阿格拉和恒河流域地区)进行土地整理所要依据的原则,其要点为:土地整理按村庄或庄地(Mahal)进行,如果庄地为地主所有,田赋占地租总额的83%;如果庄地为(村社)农民共同租佃,田赋占地租总额的95%;税务长有无限的权力,他“有权处理地主与佃户间的诉讼,规定应交地租的数额,核算主佃之间的帐目,决定关于土地、地租、租佃以及主佃之间债务上的一切问题”。(29)由于赋额太高,按1822年第七号法令进行的土地整理终于一败涂地。所以才有1833年新的土地整理。 1833年,印度总督威廉·彭丁克(William Bentinck)勋爵在阿拉哈巴德亲自召开会议,通过了《1833年第九号条例》。这个条例成为西北省马哈尔瓦尔制土地整理的真正准则。条例规定,田赋减少到占地租总额的2/3,有效期为三十年。(30) 西北省新的土地整理从1833年开始到1849年结束。1849年,西北省副省督詹姆斯·托马逊(James Thomason)在《税务人员注意事项》序言中总结了这次土地整理的三条原则:“第一,境内有人居住的地区,分成地段,有固定的分界线,称为马哈尔(Mahal),也就是庄田(Estate)。对每个马哈尔规定一笔田赋总额, 有效期限是二十年或三十年。在估定田赋总额时,要在土地净产量上面留出适当的剩余利得。正因为按期付了这笔钱,那片土地就被认为永久地押给政府了。第二,决定哪一个人、哪些人有权取得剩余利得。公开宣布这样确定了的权利可以传之子孙、可以转让别人。承认享有这样权利的人是土地所有者,由这种人负责每年交付政府对马哈尔新查定的田赋。第三,马哈尔的全体土地所有者以身家和财产,个别地而且联合地负责交付政府对该马哈尔的田赋。”(31) 但是田赋为地租总额的2/3仍然过重,难以实行。所以在印度总督大贺胥任期内,1855年的《萨哈兰浦尔条例》规定田赋以地租总额的一半为最高限度。后来,“田赋以地租的一半为度”成了田赋没有作永久性规定地区的全印度公认的原则。(32) 1873年英印政府批准了西北省“田赋法”即《1873年第十九号法令》。根据这项新的法令重新改定田赋。其办法是以“地籍清查”代替“土地清查”。“赋额查定员经过实地调查,改定和纠正每份庄地的租额。政府田赋征额定为在地租总额的45%至50%之间”。(33)田赋查定的方法由以前的从整到零到现在的从零到整,也就是说,以前先规定税区总的赋额,然后再确定每块庄地的赋额,而根据1873年的“田赋法”,先确定每块庄地的赋额,然后由各庄地的赋额得出整个税区的总赋额。这样做的结果,使田赋征额建立在实际地租的基础上,而不是象过去那样,建立在臆断地租的基础上。 中央省的马尔古扎尔制中央省是在1861年11月2日成立的。 当时只包括萨果尔(Sagor)、纳尔巴达(Narbada)和纳格浦尔(Nagpur)三个地区。1862年4 月至1865年5月,先后又有萨姆巴尔浦尔(Sambalpur)、尼马尔(Nimar)和比季拉果加(Bijragogrh)并入中央省。1863-1867年,中央省在代理省督理查·坦普尔(Richard Temple)的领导下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地整理。他以1854年西北省为萨果尔和纳尔巴达规定的土地整理原则为依据,具体规定了三条:(1)承认中央省马尔古扎尔的土地所有权;(2)田赋征额以地租总额的一半为度;(3)田赋查定以三十年为期。(34) 马尔古扎尔(Malguzar)原是收税人,又是村长,在土著政府下权力很大。“只要他继续占有庄地,他在村庄内部管理方面,例如安置农户、赶走农户、增加租额、种植果树、建筑池塘等方面,是有绝对权利的。事实上,凡是在别的地方按照最正当的所有权而属于占有人的管理村庄的一切权力他都掌握。”(35)但是他对村庄的土地没有出售和抵押的权力,也就是说,他对村庄的土地只有占有权,没有所有权。1854年的公告规定:“每个所有者都享有出让土地或分割土地的自由权。”(36)所以1863-1867年中央省的土地整理承认马尔古扎尔的土地所有权就意味着在法律上承认马尔古扎尔成为土地所有者。同时他也是村一级的田赋承包人,因此他们的地位同基层柴明达尔相似。 1893年中央省实行新的田赋查定。这次田赋查定同1863-1867年的田赋查定相比是一种倒退。马尔古扎尔的土地所有权受到了限制,他们不能自己规定庄地上佃农的租额,而是由田赋查定员确定佃农对地主的租额。“田赋以地租一半为度”的原则受到破坏,提高到地租总额的50-60%。执行的结果,全省各县的租额同1863年相比提高了3-23%,而田赋增长了20-105%。1895年决定地方附加税由原占田赋的10%增加到占田赋的12.5%。田赋查定的期限由三十年改为二十年。(37) 旁遮普的联合村制1846-1849年英国逐步兼并了旁遮普。在英国兼并前,旁遮普还普遍存在村社制度。所以旁遮普的土地整理以村社为对象,政府与村社首脑或其代表发生联系,确定整个村社的赋额,然后再分摊给各户。田赋是由村社集体交纳的,各户对集体负责,集体对各户负责,彼此承担义务。田赋查定一次改定一次。1853年由约翰·劳伦斯在旁遮普开始正规的土地整理,开始赋额为总产值的1/3,后来减为1/4、1/6。1860-1872年,拉合尔和阿姆利则进行了土地整理,田赋征额为产值的1/6。1871年通过了旁遮普《田赋法》。《田赋法》规定的征额是普通没有租期保障的佃户常年所交的实际地租的一半。(38)1895年赋额查定的期限由三十年改为二十年(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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