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整理的后果 英属印度的土地整理对印度农村社会的变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首先,通过土地整理,摧毁了农村公社,普遍确立了土地私有制。 英国入侵印度前的莫卧儿时期,有三种不同的土地占有形式,即国王的封建领地、贾吉达尔的非世袭领地和柴明达尔的世袭领地,但实际占有和使用土地的仍是农村公社及其农民。莫卧儿时期,农村公社大致可分两大类,一种是共有制村社(Joint Ownership Village),另一种是分有制村社(Seperate Ownership Village)。共有制村社的基本特征是村社共同占有土地,集体交纳田赋,由婆罗门或非婆罗门贵族种姓组成的潘查亚特(Panchayat)管理村社事务。分有制村社与此相反,土地由各家占有,田赋由占地的各家分别交纳,但土地不能买卖,不能转让,森林、荒地、牧场仍属公社所有(共有制村社更是这样),村社事务由村长直接管理。共有制村社主要分布于印度西北部的旁遮普、北印度的西北省和奥德;分有制村社主要分布于印度东部的孟加拉(包括比哈尔)、阿萨姆,西部的信德和孟买,东南部的马德拉斯,中部的中央省、阿杰米尔和贝拉尔等地。(40) 英属印度的土地整理,特别是莱特瓦尔制土地整理,似乎有三个因素促使了农村公社的最后瓦解。(1)莱特瓦尔制确定个体农户的地权,这同村社占有和使用土地是针锋相对的。村社集体占有和使用土地是村社得以长期存在的基础。到了莫卧儿后期,村社虽然处于解体过程中,但由村社上层占有和管理土地还是很普遍的。即使在分有制村社里,社员的份地也是不能买卖和转让的。至于森林、荒地、牧场,不管是哪一类村社,都属村社成员集体所有。莱特瓦尔制土地整理不顾村社制度的这种传统特点,确定个体农户的地权,由他们直接向政府交纳田赋,莱特只要按时交纳规定的田赋,他就可以占有土地;莱特只要在他占有土地期间,就可以买卖、典押或出租土地;而森林、荒地、牧场、矿山等等则归国家所有。所有这些都是同传统的村社占有和使用土地的制度不相容的,这就破坏了村社长期存在的基础。(2)商业、高利贷资本渗入农村,加速了土地的转移。莱特瓦尔制地区赋额最重,通常要占农田总产量的一半。农民从来交不起田赋,为了交纳田赋,不得不出卖土地或借债,这时城市里有游资的商人、高利贷者乘机进入农村,购买土地,或向农民提供借贷,而农民则用土地作抵押,农民到时还不起债款,土地就转入高利贷者手中。这样,加快了土地的转手,促使了私有制发展,进一步打击了村社占有和使用土地的制度。(3)剥夺了公社管理人员和管理机关的职能。农村公社既是生产单位,又是基层政权组织。所以有一套以村长为首的管理人员和决定村社重大事务的潘查亚特(Panchayat),他们有管理生产、负责税务、司法、民政等职权。 特别是潘查亚特,往往把地权、神权和政权结合在一起,执行种姓制法律,在村社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莱特瓦尔制土地整理既然撇开了公社机关,直接与农民订约,村社的民政、司法都由殖民官吏接收,那么村社作为一种自治机关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农村公社既丧失了得以长期存在的基础--集体占有和使用土地,又剥夺了它的管理职能,所以最终解体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也许有人会说,莱特瓦尔制土地整理对摧毁农村公社、确立土地私有制起了促进作用,这一点好理解,以庄地、村庄或村社为对象进行土地整理的马哈尔瓦尔制地区就不好理解了。是的,从表面看似乎是矛盾的,然而仔细观察,就会发现村社中的土地还是在转移,村社的管理职能受到干预,因此,促使公社解体也是合乎情理的。这里,以西北省和旁遮普为例。西北省和旁遮普都是共有制村社地区,村社集体占有和使用土地,经过马哈尔瓦尔制土地整理,将村社的土地先分区,再分成各家财产以摊派赋额,并规定个人份地可以让度,这是土地转移的前提条件。土地转移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土地占有人不能及时交纳田赋,其土地就要被拍卖,这就导致外来分子主要是城里有游资的资本家进入村社;二是农民负债。农民因接触西方文化,崇尚豪华或因干旱或其他天灾人祸而举债,用土地作抵押,到时还不起,土地就轻而易举地转入高利贷者手中,而这一切又是在殖民官吏的干预下进行的。既然土地可作为私有财产转移,而村社的职能又受限制,村社自然也就瓦解,只不过没有莱特瓦尔制地区迅速而已。 在柴明达尔制地区,大体上也是由于土地的转移和村社职能受到限制,致使村社最终解体。 当然,印度农村公社的瓦解并不完全是由于土地整理造成的,还由于“英国的蒸气和英国的自由贸易”摧毁了公社内部与农业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不过,土地整理是促使村社最终解体的主要原因。 其次,使农村的阶级关系发生了变化。 不同类型的土地整理所引起的阶级关系的变化是不同的。在孟加拉实行永久性土地整理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在政府和农民之间大大发展了中间人转租制度(Subinfudation),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帕特尼(Patnee)制度。 这种制度早在英国统治孟加拉以前就存在,但当时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中间层至多只有八层,(41)而现在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中间层往往有三十、四十以至五十层。(42)这主要是由于经过永久性柴明达尔制土地整理以后赋额太高,老柴明达尔交不起田赋,纷纷破产,城市里有游资的商人、资本家到农村按固定赋额购买柴明达尔领地,成了新柴明达尔。他们在农村购买了大量地产,但又生活在城市,不直接管理地产,所以成了不在地主。于是,他们纷纷把土地转租给第二者,第二者再转租给第三者,层层转租,多至几十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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