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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印度的土地整理(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亚研究》 黄思骏 参加讨论

根据国内有关学者的研究,虽然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中间人多至几十层,但归纳起来,大致可分四个主要阶层:第一是包税地主,第二是地位比他们低、要向他们交纳地租的交租地主(Tenure-Holder), 第三是从包税地主或交租地主租进土地,取得永佃权的永佃户(Tenant-Ryot),第四是佃农(Sub-Tenant或Under-Ryot),他们从上述三个阶层中的任何一个阶层租进土地。在这四个阶层中,法律上有土地所有权的柴明达尔,事实上没有土地所有权。这是因为:(1)柴明达尔通常在居住村有所有地,在居住村以外只有征收田赋权;(2)柴明达尔征收的田赋只有1/11归己,10/11要交政府;(3)柴明达尔如果欠交田赋,其承包田赋的地产随时有被拍卖的可能;(4)大柴明达尔只知道领地的方向,不知道确切的地亩和农户;(5)柴明达尔只能转租土地,不能买卖土地。与此相比,永佃户虽然在法律上没有土地所有权,但是永佃户的土地可以买卖,其地租收入大部分归己,小部分交包税地主和交租地主,所以永佃户事实上拥有土地所有权。
    在莱特瓦尔制地区,农村的阶级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实行莱特瓦尔制土地整理前的农村公社里,普遍存在着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一般来说,村社上层是统治阶级,村社里的佃农、奴隶、差役是被统治阶级。就种姓讲,婆罗门和非婆罗门高级种姓属统治阶级,非婆罗门的中级和低级种姓以及“贱民”属被统治阶级。经过莱特瓦尔制土地整理,莱特瓦尔制地区最终分化成四个阶层:即地主、自耕农、佃农和雇农。大体来说,原来村社的上层即管理种姓成为地主,原来村社里的佃农成为自耕农或佃农,原来的奴隶和“贱民”成为雇农。高利贷渗入农村以后,这四个阶层的组成又发生了变化。如前所述,田赋过高过重是莱特瓦尔制的重要特点之一。农民因无力交纳田赋,只得向高利贷者借贷。大多数农民到时无法还债就把土地卖给高利贷者,因此自耕农变成佃农以至雇农(也有佃农变为雇农的),而商人、高利贷者就变为地主。由于莱特瓦尔制地区地主、自耕农和佃农比柴明达尔制地区相应的包税地主、交租地主、永佃户和佃农的地位要低得多,所以阶级的不断分化是很明显的。
    在马哈尔瓦尔制地区阶级关系的变化大致同莱特瓦尔制地区相似,这里就不作具体分析了。
    第三,土地整理使农民普遍贫穷。
    英国统治印度的一个重要后果是印度的贫穷落后。英国对印度手工业的摧残、对农业征收重税和大量财富外流是殖民地时期印度贫穷落后的三个重要原因,而对农业征收重赋税是印度广大农民和农村贫穷落后的基本原因。在前面叙述柴明达尔制、莱特瓦尔制和马哈尔瓦尔制土地整理时已经谈了各地区的赋额,这里再作一些综合的介绍和分析。榨取田赋是英国实行土地整理的主要目的,所以不管实行哪一种土地整理,赋额都是很高的。在孟加拉,1793-1822年,田赋占地租总额的90%以上。(43)孟加拉的赋额是固定不变的,耕地面积扩大,田赋总额并不随之提高。英国殖民当局则按地租总额加征一些附加税,如公路附加税、公共工程附加税等,所以随着耕地面积的扩大,田赋占地租的比重相应降低。1822年以后,连同这些附加税计算在内,田赋占地租总额的35%。(44)在北印度(指西北省),最初确定田赋为地租总额的83%,随后定为75%,后来又定为66%。1855年确定田赋为地租总额的50%。(45)马德拉斯和孟买,1864年前田赋一直占总产量的45-50%,1864年后才实行“田赋以地租一半为度”的原则。在中央省和旁遮普,田赋为地租的一半。由此可知,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起,在印度普遍实行“田赋以地租一半为度”的原则,似乎赋额比以前有所减轻。但是,纸面上的规定是一回事,实际征收的赋额又是一回事,实际征收的比规定的要多。这是因为:(1)查定田赋往往是田赋官员的臆断。(46)也就是说,田赋查定虽有一定的规定和标准,但税务员并不执行,由他说了算。(2)在莱特瓦尔制和马哈尔瓦尔制地区,赋额是不固定的,每改定一次赋额,就增加一次田赋,其增长额往往超过耕地面积的扩大和生产的发展。如1866年孟买省改定田赋并不是由于耕地增加,但赋率一下子增长了30%。(47)(3)到了1871年,除田赋外还增收地方附加税,税率为田赋的10%。(48)这就破坏了“田赋以地租一半为度”的原则,结果对土地征课的总额达地租的56-58%,甚至达地租总额的60%。(49)1895年地方附加税增至田赋的12.5%。(50)(4)1882年10月17日,李朋勋爵规定:“凡是一经测量和查定了田赋的县分,土地税除了因物价上涨这一公正理由外,概不增加”。(51)这就给增加田赋敞开了大门。1885年1月,印度事务大臣虽然取消了李朋的规定,但新的规定依然为增加田赋敞开大门。这是因为新规定强调,“政府有权分享土地自然增值的利益”,“物价上涨是地价增高的标志和尺度之一”,“赋额提高应当主要根据地价的增高”。(52)正是由于上述种种原因,“田赋以地租一半为度”的原则从来没有实行过,从马德拉斯的情况看,往往是全部地租。(53)
    高额田赋使农民普遍负债,农业衰退,土地荒芜,饥荒不断。凡此种种,使农民的生活极端困苦,惨状难以形容,富裕农户极少,极大多数农户贫穷,住宅简陋,衣不蔽体,食不果腹。在饥荒年景则更糟。“看来真令人可怕,印度人为饥荒所迫竟然啖食那些人类所不能吃的东西。饥民争食死狗死马。有一天,城堡里走失了一头毛驴,饥民同狼群一样,猛扑上去,一块块地撕碎它,当场把它吃掉。”(54)
    今天,印度农民的贫穷是世界上少有的,这除了有现实的原因外,还有历史的原因,这就是英国殖民统治所造成的恶果。
    注释:
    ①塔潘·拉伊乔杜里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剑桥印度经济史》第1卷,英国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44页。
    ②马克思:《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64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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