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征服印度的过程中,就开始着手改变印度的土地关系,使之适应殖民剥削和统治的需要。十八世纪末到十九世纪二十年代,他们先后在孟加拉、奥里萨、比哈尔实行了柴明达尔制,在孟买和马德拉斯管区的大部分地区实行了莱特瓦尔制,在西北印度实行了玛扎瓦尔制。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到七十年代,又在这三种地税制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税制改革。所有这些措施,归结起来目的有三:1.凭借殖民国家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保证得到相对稳定的土地税收入。2.培植一个其利益与殖民统治息息相关的新地主阶级,作为殖民统治的支柱。3.适应把印度变为商品市场和原料产地的需要,打破农业的自然经济性质,增强其商业性。这些措施,对殖民者来说,确实产生了预期的效果。然而,殖民者盘中的蜜果对广大农民来说却是苦瓜。在实行柴明达尔制地区,农民对土地传统的占有权横遭剥夺。一夜之间,他们变成了可以由地主任意宰割的无权佃农。在莱特瓦尔制地区,农民虽然获得了土地所有权,但每年必须把收获物的绝大部分作为地税缴给国家。所有权徒具虚名,他们实际上是国家佃农。以后,地税率虽有所下降,但给农民带来的好处有限,却唤起了商人高利贷者夺占土地的无限贪欲,致使土地兼并成风。空有其名的农民土地所有者又大批大批地沦为商人高利贷者新地主名下的分成制佃农。在地税、地租和高利贷的沉重压迫下难以活命的农民,六、七十年代不断起来斗争,甚至举行起义。如1872-73年孟加拉帕布纳县佃农起义,要求降低地租,甚至提出取消柴明达尔制。1875、1879年德干地区农民起义,农民愤怒地攻击兼并他们土地的商人高利贷者,烧毁借据、地契。他们的斗争得到印度最早的一批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的热烈同情和支持。结果,殖民当局不得不实行某些租佃立法,多少保障一些农民的佃权,如1859年、1885年孟加拉的租佃法;并实行某些立法措施限制土地兼并,如1879年德干改善农民状况法等。七、八十年代在印度其它地区(西北省、奥德、中央省等)也先后颁布过类似法令。殖民当局希望借助这些法令瓦解人民的反抗,从而巩固殖民统治。 七、八十年代的这批法令,大体上说,其主要内容一是使土地兼并受殖民当局控制,是赋予部分长期佃耕土地的佃农以永佃权,并规定对这些佃农不能任意提高地租。这些规定使部分农民、特别是富裕佃农的境遇多少得到一些改善。 但这些措施是否解决了农民问题呢?没有。十九世纪末印度农村突出地存在着三大问题。 第一,除实行永久地税制地区外,普遍存在土地税过重而又不固定的问题。经过若干变动之后,到十九世纪中期,殖民当局规定,在非固定地税地区,地税税额一般不得超过农民净收入的一半或地主所收地租的一半。此后税额每三十年修订一次。这个规定虽比过去有所和缓,但税额仍然相当高。而且,从一八七一年起,殖民当局为增加财政收入,于地税之外又增加了几种附加税。结果使税额所占比重超过50%界线而达到60%左右。遇到荒歉年景,这对农民来说简直就是无法担负的重荷。三十年修订一次税额固然比频繁修改要好,但也正是三十年才修订一次,所以修订时,殖民当局以种种借口增加税额成了常规。许多地方增加幅度之大甚至使非当事的殖民官员也感到震惊。据孟买省统计,1899年完成修订土地税的村子(占全省一半左右),其土地税总额比原来税额提高了30.4%。其中最高的达尔瓦尔县,改订前一年实收地税129,868英镑,改订后征额为187.253镑,提高44.2%。塔纳县提高41%,纳西克县提高37.5%。在旁遮普,正像小资产阶级民主派旁遮普领导人之一阿莫拉克·拉姆说的:“在某些地区,这一次定的土地税比过去提高了一倍。”1902年,国大党温和派著名活动家罗梅什·杜特谈到二十世纪初在南印度马拉巴地区修订地税的结果时指出,这次修订在帕尔哈特提高了85%,在卡利库特提高了55%,在克鲁姆布拉那德提高84%,在瓦尔那杜提高了105%。他说:“这样提高地税肯定会扼杀农业经济的发展,并使农民陷入慢性贫困状态。”土地税如此大幅度提高,不但把农民任何改良耕作的收益一概囊括而去,而且常常使农民所余份额连修订前都不如。地税不超过农民纯收入一半的原则成为对现实的讽刺,事实上许多地区地税已达到农民纯收入70%-80%,以致农民连起码的口粮都留不下来。1901年殖民当局委派的灾荒调查委员会也承认,农民穷困的原因是“地税制度的严厉”。①土地税不固定也使非永久地税地区的地主同样受到损害。他们的剥削收入相对减少。当然他们可以加重对佃农的剥削,把损失转嫁到佃农头上。 第二,高利贷猖獗,农民土地被兼并的过程继续发展。1879年德干改善农民状况法未能制止德干兼并土地之风,八、九十年代土地转到商人高利贷者手中的过程在继续进行。据孟买省四个县统计,到1899年,被兼并的农民土地占农民土地总数的比例为:阿马德那加35.02%,浦那24.42%,萨特拉12.53%,绍拉浦尔21.72%。1901年灾荒委员会报告中估计,整个孟买省大约“已有1/4农民丧失了土地”。②主要是在八、九十年代丧失的。1905年《印度时报》推算,孟买管区“大约上等土地的一半已转到高利贷者手中”。③在旁遮普,六、七十年代以来开始的商人高利贷者兼并土地过程,在八、九十年代达到最强烈的程度。据官方统计,1866-1874年每年出卖土地约88,000英亩,1875-1879年每年93,000英亩,1880-1884年每年160,000英亩,1885-1889年每年310,000英亩,而到1890-1894年每年达338,000英亩。1891-1901年十年之内,农民占有的土地在旁遮普省总耕地中所占比重从54%减少到45%。大约同时(1891-92-1900-01年间),全省佃农耕种的土地面积从1,160万英亩增到1,525万英亩,其中有1,000万英亩是由无权的佃农耕种的。后来担任旁遮普省督的英殖官员S ·热尔布恩在《旁遮普的穆斯林和高利贷》一书中惊呼旁遮普土地兼并已达危险程度。他说,如果不采取措施,农民的不满一旦遇到饥荒年头或民族主义者的鼓动就会爆发为一场严重叛乱。旁遮普殖民当局1900年颁布了土地转让法,对土地抵押或卖给非农业种姓加以限制。这以后,虽然商人高利贷种姓兼并机会相对减少,但在农业种姓内的土地兼并继续进行。除孟买和旁遮普外,其它地区土地兼并现象也在发展,虽然程度较轻。据国大党温和派领袖之一郭克雷估计,到1906年,全国已有三分之一的农民失去土地,成为“高利贷者的农奴”。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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