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符合明代国书的体例 明代国书有一定体例。国书开卷先题“大明书”三字表明国号。国书正文开头就以宗主对藩臣的语气表明是致何国君主的,如常书作“皇帝敕谕某国国王和某某汗”,国书末尾必书年号,如“万历某年某月某日”。可是这封国书的体例非常奇特。第一,国书的开头是:“中国万历皇帝。有两人自罗斯来。中国万历皇帝敕谕两罗斯人曰……”我查阅明代皇帝致外邦国书,在“皇帝”二字之前从不加“中国万历”等表明国家和年号的字样。再则,在中世纪封建时代,所谓国书必须是一国君主写给另一国君主的,而这封国书则表明是皇帝“敕谕两罗斯人”的,不是写给沙皇的,所以实际上不是一封国书,而且明代皇帝也不会给两个普通俄国商人写信。第二,这封国书中的话,有时是对“两罗斯人”说的,有时又是对俄国“大君主”说的,逻辑混乱,不伦不类。从这点看,这封国书也不可能是明代翰林院撰写的。第三,这封国书是一份完整无损的文件,可是末尾却无年号。从以上三点看,这封所谓的明代皇帝国书根本不符合明代国书体例。 (五)不符合明代国书的主导思想 明代皇帝象中国以前各代皇帝一样,常以“天下共主”自居,视其他国家和民族为“夷狄之邦”,应向中国“天朝”称臣。这个自大自尊的主导思想顽强地表现在明代皇帝致外邦君主的国书中,如称:“皇帝抚有四海,日月所照,霜露所堕,无不奉表称臣。”(32)再如称:“君主天下,凡海内海外,皆朕赤子。”(33)可是在这封国书中,神宗皇帝却对沙皇表现出一种自卑感,如国书云:“寰宇之内,尔为大君主,朕也非小皇帝”。这种鄙薄自己、有伤国体的话绝不可能出自中国封建皇帝之口。 在国家关系上,中国皇帝一贯视中国为宗主,视外邦为藩属,因此要求外邦向中国称臣纳贡,毫无条件可谈。可是这封国书在这方面却表现出一种平等态度,甚至流露出有求于沙皇的思想,如国书云:“尔等若送来珍品,朕亦以优质丝绸相酬……大君主派人前来,应携带国书,届时朕也将以国书作答。”这里完全看不出中国皇帝对待藩属的那种君臣名分态度。 (六)明代朝廷不接待无表文的贡使 贡使不奉国书不予接待,这是明代朝廷的惯例。如明太祖洪武十二年,日本使节入贡,因未带国书,太祖拒绝接纳。(34)洪武十四年,日本使节又来华朝贡,也因未带国书,太祖亦未予接纳。(35)嘉靖“二十三年七月[日本]复来贡,未及朝,且无表文。部臣谓不当纳,却之。”(36)明代朝廷为什么如此重视国书呢?有两个原因:一、防止奸商冒充贡使;二、不奉表被视为对“天朝”不尊。从这封所谓的明神宗致沙皇国书看,彼特林显然是一商旅,且未带国书,因此即使来到北京,也不会得到明朝廷的接待。 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这封国书绝不可能出自明神宗皇帝。 《1642年,早于9月20日。--中国思宗皇帝致沙皇米哈伊尔·费奥多罗维奇国书》 中国万历汗之子朱汉基(Джуханди,译音--作者)写道,父王在位时,大君主之商民时来通商,今朕处则无大君主商民前来。父王在位时,大君主之商民来此者,皆得睹天日。朕今在位,竟无来此者。尔商民若来朕处,必获光明如在之月。尔商民来,朕甚欢迎,并予恩赐。今尔献鹿角一对,朕回尔绸缎七百匹。尔进贡珍品,朕必加倍赐予。朕派人从阿比(37)送大君主玉杯三十二只。尔大君主使臣来此者三人,朕已命人从吾国隆重护送彼等至大河,并遣三千人陪送一日程。(38) 本文书写于二十六年前。(39) 一、国外学者的研究 国外学者认为这封国书是真实的,他们只是对此国书的写作时间和带国书人提出了不同看法。 舒马赫写道:“这个王朝(清朝--作者)的第一代皇帝顺治统治时期,俄国就开始恢复与中国的通商关系,并于1649年遣使边境协商贸易事宜。满洲的边境长官通过使节给沙皇带来一封国书和若干礼物。国书邀请俄国商人去中国贸易。”(40)舒马赫认为,俄使1649年带回俄国的国书就是前述明思宗国书,因此这封国书应修于1649年。舒马赫此说显然与国书中的两个修书时间相矛盾。国书开头清楚表明,此国书为“万历汗之子”所写,据此当修于泰昌元年--1620年;若按1675年俄文译者在国书后加的附言“写于二十六年前”推算,则应修于1641年。因此我认为,舒马赫的1649年说与其说是对修书时间的订正,不如说是对此国书的真实性提出了怀疑。关于带回此国书的人,舒马赫认为是伊凡·波哈鲍夫,因为伊凡·波哈鲍夫在1647-1650年间曾到过中国。其实根据伊凡·波哈鲍夫在托博尔斯克官署的答问词,他1649年只到过喀尔喀蒙古的车臣汗部,其次,他也未说他曾带回中国皇帝致沙皇国书。(41)因此我认为,舒马赫关于带国书人之说无事实根据。 苏联学者Н。Ф。德米多娃和В。С。蔑斯尼科夫认为,这封国书是1642年由维尔申宁带回的。这两位学者干脆抛开了“中国万历汗之子”和“写于二十六年前”之说,另寻其他解释途径。他们查阅俄中关系档案。发现1620年(即1619年“明神宗致沙皇国书”以后)至1644年(明朝末年)之间,确实到过中国的是1640-1642年叶麦利扬·维尔申宁的商队。Н。Ф。德米多娃和В。С。蔑斯尼科夫估计,维尔申宁可能是在1641年下半年和1642年上半年在中国,据此确定这封国书是1642年由维尔申宁带回的。按明代纪年,1642年为明思宗崇祯十五年。《十七世纪俄中关系》一书的编辑,采纳了上述两位学者的意见,便在这封国书上加了这个标题:《1642年,早于9月20日。--中国思宗皇帝致沙皇米哈伊尔·费奥多罗维奇国书》。我查阅维尔申宁致西伯利亚衙门的报告,发现维尔申宁是一俄商,自称“到过中国边境城市西明”,(42)但并未说他本人带回过中国皇帝的国书。(43)由此可见,Н。Ф。德米多娃和В。С。蔑斯尼科夫的说法,只不过是推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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