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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城邦的历史地位和结构(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廖学盛 参加讨论

从上面摘引的争论双方的话看,要解决城邦究竟是希腊罗马特有的还是世界范围内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这样一个问题,首先需要弄清楚关于城邦普遍性主张的历史根据。
    只要留心一下史学史就会发现,十九世纪以来的史学家远非全都把希腊和罗马等同看待。如果要说迈锡尼文明衰落后的特殊环境,那显然和罗马并不相干。就是谈到希腊,也主要只涉及希腊半岛的中部和南部以及包括克里特在内的爱琴海诸岛。无疑,迈锡尼文明衰落后的希腊一些地区的历史发展有某种特殊性,但用这种特殊性来否定城邦的普遍性,显然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我们认为,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只能是仔细地研究世界各地、各民族原始公社解体和国家形成的历史,解剖城邦的内部结构,把微观研究和宏观研究正确地结合起来,而把长期以来形成的关于“东方”和“西方”的偏见抛在一边。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根据我们目前能够掌握的材料显然还不能加以彻底解决。
    为了弄清楚争论的问题,首先必须说明这样几点:第一,城邦的普遍性只是指人类社会最早国家产生的途径和结构的异同。至于这些国家后来发展的差异,那已是另一回事。决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当然,这样说,并不是要割断历史,一个城邦发展的特点前后总是有某种联系,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不同时期、不同发展阶段内的现象究竟是同是异、联系如何,应仔细加以考察。第二,在谈到普遍性的时候,决不排除差异性;恰恰相反,正是在承认无穷无尽的多样性的基础上肯定那些最本质的共同之点(顺便说一句,古代希腊的数百个邦中,彼此是有很大差异的)。一方面,我们相信世界历史发展是有共同规律的,正是这些规律决定了某些历史现象的普遍性。另一方面,我们又清醒地知道,在纷繁复杂的必然性和偶然性的交织中,任何枯槁的公式都是无济于事的,只有根据史实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才能找出本质的异同。当然,必要的逻辑推理有时也是不可缺少的。
    按照我们的理解,城邦是人类社会最早自行瓦解的原始共产公社演化出来的一种公民集体的经济、政治、社会、意识形态的统一体系。原始社会的普遍性决定了城邦的普遍性。但是,由于世界各地区、各个民族历史发展的极大不平衡性,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原始公社瓦解都产生城邦。只是人类社会最早自行瓦解的原始共产公社,即没有受到早已进入阶级社会的更先进的经济、文化强烈影响的那样一些地区内,由于自身发展而趋于瓦解的原始公社才会转化为城邦。这样的城邦,无论是在亚洲还是非洲,是在欧洲还是美洲,都是能够产生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也只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城邦是人类历史上的一种普遍现象,决非某一地区所特有。
    由于城邦是从原始的共产公社演化而来,所以一般说来它是“小国寡民”(当然,对于“小国寡民”不能作机械理解。即使是城邦型的国家的疆域和人口的差别也可以是至为巨大的。)。这是由原始社会的低下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原始共产公社的一系列特点,尤其是它的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氏族部落制度及其传统风习,在城邦的发展过程,特别是早期的发展中,打下了深深的印记。
    刘家和、贺允清的题为《如何认识原始社会的公有制》的论文,对于我们理解城邦产生的途径很有帮助。特别是文中反复强调的原始社会是有其独特结构的思想值得重视。文中写道:“原始社会公有制不同于其他公有制(如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本之点,在于它是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群集团之中实行的。血缘组织的结构,规定着这种公有制的结构;血缘组织的范围,规定着这种公有制的范围。”⑧正是原始公社公有制的范围的狭隘性,决定了城邦是一个排他性的公民集体。
    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剩余产品的出现和进行剥削的可能性的产生,使得原始的共产公社内部私有制不断发展,产生阶级分化,使得相邻部落之间因争夺土地和财物而战争迭起,这就是产生最早国家的根本原因。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最早国家采取城邦形式的根由,那就是许多类似的人们共同体的并存,使得一个个部落或部落联盟不得不组成排他性的公民集体⑨。他写道:“公社(作为国家),一方面是这些自由的和平等的私有者间的相互关系,是他们对抗外界的联合;同时也是他们的保障。在这里,公社制度的基础,既在于它的成员是由劳动的土地所有者即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所组成的,也在于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的独立性是由他们作为公社成员的相互关系来维持的,是由确保公有地以满足共同的需要和共同的荣誉等等来维持的。”⑩
    最早产生的国家多是只有一个设防的中心和其周围或大或小的农业地区。这个中心首先是整个国家公民的最后防御外敌的堡垒,也是主要神庙的所在地和举行公民集体的会议的地方。由于这种中心一般除了利用天然的便于防守的地势,还构筑城墙,所以考古学上或史书中通称为“城”(尽管这种“城”的形式和大小差别很大)。就是这个缘故,一般地说,把人类社会最早的国家称作城邦,即有城的邦,是有道理的。
    仔细分析起来,就“城”和“邦”两者的关系而论,有决定意义的是“邦”,即公民集体。按马克思的说法,就是“积极公民”的集体(11)。在一定情况下,“城”是可有可无的东西(12)。早在一百多年前,法国著名学者菲斯特尔·德·库朗热就正确地指出了“邦”是先于“城”而存在的(13)。
    需要强调一下,我们决不能一看到某个地区没有“城”(更不必谈对“城”如何理解),就马上否定那里存在“城邦”。在古代,只要有“邦”存在,筑城是并不困难的。
    我们只要看看公元前五世纪的希腊史,读一下修昔的底斯的著作,就可以清楚地知道“城”在希腊诸邦的生活中有多么重大的意义。雅典本国的城墙的命运以及雅典、斯巴达对敌国城墙的态度是很值得深思的。就古典时代的希腊诸邦而论,一般说来,主要的经济部门都是农业,工商业发达的城邦只是极少数。工商业是否发达与是否存在城邦,并无必然联系。著名的斯巴达,其公民根本不从事任何生产活动,它的铁钱更是有意阻碍工商业的发展(14)。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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