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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城邦的历史地位和结构(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廖学盛 参加讨论

城邦与原始公社的本质区别在于,原始公社是财产公有的平等的氏族成员的集合体;城邦则是占有数量不等的私有财产的公民的集合体。氏族贵族从部落或部落联盟全体成员的公仆变成特权者、统治者。他们掠夺公有财产,剥削奴隶、外来人和其他部落,奴役普通氏族成员,特别是穷困破产的氏族成员。这是原始公社向城邦转化过程中最有决定意义的变化。
    这里有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现象需要认真地加以研究,那就是城邦这种私有者集体剥削、奴役的对象和范围的独特性。恩格斯在论述易洛魁人的氏族部落制度时指出:“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没有明确的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与部落之间便存在着战争。”(15)正是氏族部落制度的这种狭隘性,决定了最早的剥削对象主要不是本部落内部的氏族成员,而是来自部落外部的奴隶、外来人或其他部落。也正是这种氏族部落制度的狭隘性,决定了城邦与奴隶占有制度的并存,决定了城邦只能是奴隶占有制社会的产物,主要存在于奴隶占有制社会的早期。对氏族内部成员的剥削,只是剥削氏族外部成员进一步发展的结果,与剥削氏族部落以外的成员比较起来,在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到底多长时间,依具体情况而变化),只是居于次要地位。
    唯其如此,在公民内部,由于比较贫穷的平民与富有的贵族的斗争,在一定条件下,剥削氏族部落内部成员的活动,可以受到极大的限制,甚至一度被取缔,借以维持公民集体内部的团结,保持必要的兵源。限制和在一段时间内取消债务奴隶制,便是城邦的这种倾向的重要表现。
    抑制公民集体内部剥削奴役关系的发展,通过祭祀活动、各种名目的公益捐献来使富有公民的部分财产在公民集体内部得到重新分配,正是保障每个公民的私有财产以及公民集体能够支配的公共财产得以增长的重要手段。
    当然,不同城邦内部采取的抑制公民集体内部剥削奴役关系发展的具体措施和效果,那是千差万别的。
    城邦制度的历史使命是保护和促进私有财产制度的发展,但是由于它是刚刚脱胎于原始共产公社,特别是从原始公社承袭过来的血缘关系的印记,它必须同时对公民集体内部私有财产的发展和使用作一定的监督和限制。这是城邦区别于任何其他类型国家的一大特点。
    毫无疑问,氏族部落制度内部平等传统的强烈影响,对于抑制城邦这个公民集体内部财产不平等的发展会有很大的作用(16)。
    城邦是原始的国家。它的原始性突出表现在:在它的早期没有脱离公民集体的常备军和凌驾于公民集体之上的官僚机构。尽管公民内部有基于财产多寡或门第高低的等级差别,但在对待奴隶和公民集体以外的其他自由人说来,它是一个不受奴役和剥削的整体。相反,它是从事奴役和剥削的主体。从这个角度看,公元前五世纪的希腊诸城邦和共和早期的罗马,都是原始的国家(17)。军队脱离公民集体,官僚机构的出现,都是城邦瓦解的标志。
    城邦内部总是存在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两个部分,而且在多数情况下,私有财产的重要部分表现为占有土地的数量,公民权与占有土地有密切关系。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的比例及相互关系,在不同城邦的不同发展时期千差万别。不过,总的发展趋势是,私有经济(可以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大、小私有经济)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大量小私有者逐渐破产,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下降。
    城邦内部通常有三部分人:公民、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以及奴隶。公民之中一般分为奴隶主和自身从事劳动的农民、手工业者和其他劳动者。在公民内部往往是少数富有的奴隶主在各个方面起主导作用。没有公民权的自由民也分为奴隶和独立小生产者两部分。他们无权享受公民的权利,要向城邦纳税,并且在某些方面要和公民一样尽义务。奴隶一般说来处于社会最底层,备受剥削、压迫和欺凌。在不同城邦的不同发展时期,公民、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以及奴隶的相互关系,也是千差万别,不断发展和变化的。总的趋势是:财产关系、地域关系日益取代血缘关系,公民和非公民中自由人的界限逐渐泯灭,整个社会日益分化为财产不等的社会等级,剥削者与被剥削者、压迫者与被压迫者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斗争日趋激烈。
    不同地区古代最早国家政体的异同常常成为否认城邦普遍性的理由。我们暂且抛开由于资料缺乏和研究不够,对古代世界不同地区各个城邦政体演变情况不甚了解这一点不说,仅就其实质而言,与社会阶级结构比较起来,政体问题仅具有较为次要的地位。诚然,无庸讳言,政体的异同对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都有巨大影响。细究起来,世界不同地区最早的一批国家,由于它们有深深的原始公社的印记,决不可能是专制的,全都保存着从原始社会继承过来的民主成分,只是程度不同罢了。说到底,城邦的政体固然受内外环境、风习传统等方面因素的制约,但主要是取决于公民集体内部不同阶层的相互关系。现在的史学研究表明,无论是在亚洲还是非洲,在历史上的城邦时代,都有过共和政体,共和政体决不是欧洲城邦的特有物。
    根据我们的理解,从原始国家产生的途径来看,希腊和意大利的最早国家与其他地区的最早国家是遵循同一发展规律的。Е。М。施塔耶尔曼在《古代罗马:经济发展诸问题》一书中谈到罗马国家的产生和发展时指出:罗马阶级社会的形成,最初是遵循大多数民族通常所走的道路,只是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使它脱离了这个轨道(18)。实际上,罗马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只是使城邦的许多原则在罗马得到更完全的体现,从而使罗马后来的发展成了一个由狭小的城邦逐步演变成庞大帝国的典型。
    至于说到希腊,它的历史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在公元前第二千年纪,在克里特-迈锡尼文明所包括的地区,一度有过数量可观的小国,但它们后来消失了,而在公元前第一千年纪,在希腊更广大的地区产生了更多的小邦。我们认为,从现有的史料看,无论是在第二千年纪还是在第一千年纪内产生的国家的发展途径和社会结构,都是与其他地区大同小异,并无本质区别。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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