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对于奴隶社会的理解之所以存在这样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判断社会性质的标志没有取得一致的认识。有些作者认为,奴隶社会的标志是奴隶在整个居民中占多数,奴隶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如果用这个标准来衡量,不但古代东方,即使希腊、罗马奴隶制的历史地位也就需要重新考虑了。由于古代史料的缺乏,对奴隶在全体居民中所占的比例作出公认的估计是困难的,但也有一些统计数字可供参考。 哈蒙德在《希腊史》中对古代雅典居民的成分作了详细的统计:“公元前431年,阿提卡居民总数约有四十万人,其中雅典人十六万八千人, 定居的外邦人三万人,不定居的外邦人二千人,奴隶二十万人。在雅典人中,也许有四千人属于两个上层阶级,十万人属于中等阶级,六万四千人属于下层阶级。”⑨根据这个估计数字,自由民与奴隶大约是各占一半。斯特鲁威和卡里斯托夫主编的《古希腊》认为雅典奴隶在七万五千至十五万之间,大致相当于公民与外邦人的总数;雅典的奴隶主要用于手工业生产,一直到公元前五世纪农业中使用奴隶的情况还不多见。⑩《剑桥古代史》对奴隶人数的估计更低,大约只有自由民的一半。也有一些估计数字认为奴隶占的比例要大得多,但现在大多数学者认为这比例并不可靠。据国外一些学者最近估计,古代罗马在公元前一世纪奴隶制经济高度发展时,在意大利自由民为四百五十万,奴隶为三百万。另一估计为全部人口六百万,其中奴隶二百万,只占1/3。(11)大多数统计数字表明,即使在最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中,奴隶也并不一定占多数,更没有在所有经济部门中成为主要生产者。 一个社会的性质并不单纯是由某个阶级的人数决定的。M ·芬利认为奴隶的数量不具有重要意义,他举了美国南北战争时期的例子,在1860年,根据官方人口普查数字,奴隶在蓄奴州的总人口中只占1/3弱,将近3/4的南部自由民与奴隶制没有什么牵连(12),然而并未看到有人否认奴隶制是美国南部社会的决定性因素。在奴隶社会中更是如此,因为奴隶制经济对其他经济成分的排挤力量是无法与资本主义相比拟的。因此,在判断社会的性质时,必须把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弄清哪种生产关系占主导地位,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什么,哪种剥削方式决定着直接生产者各阶层的经济、社会和法律地位,阶级分化的趋势如何,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什么经济基础决定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对社会的性质作出正确的判断。(13) 奴隶社会是具有复杂经济成分的社会,这是由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低下决定的。在原始社会解体过程中,就已产生了以后各种剥削方式的胚胎,除了奴隶制以外,还同时产生了租佃、雇佣、高利贷等多种剥削形式,在许多国家中还相当浓厚地保存着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奴隶制虽然是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但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微弱,它不能完全排挤掉其他经济成分。即使在古典世界奴隶制高度发展时期,也不是单一的奴隶制经济。公元前五世纪时,雅典的小农经济仍然在农业生产中占优势。公元前二至一世纪是罗马奴隶制全盛时期,卡里在《罗马史》中论述了这一时期奴隶劳动与自由民劳动的关系,他认为公元前二世纪时,“奴隶劳动还是不能完全排挤自由的雇工,诸如收割谷物、采摘葡萄和橄榄等季节性工作需要大量人手,在大庄园中无法雇到,为此必须招来大批流动的雇工。”(14)在公元前一世纪,“几乎没有证据说明大庄园迅速发展,也没有证据说明小农被一步步排挤掉,从另一方面看,公元前一世纪小所有者的境况比以前好,因为他们不再应征服长期的强制兵役。”(15)奴隶制大庄园虽然是意大利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但“在意大利北部,自由民耕种土地的制度一直是很流行的。”(16)瓦罗在《论农业》中提到,在农业中既有奴隶,也有自由民,或者二者都有。自由民从事农业生产有两种情况,一是自己占有农庄,由家人从事劳动;一是充当雇工(17)。把奴隶社会理解为单一的奴隶制经济与古典世界的实际情况也是不符的。不但奴隶社会如此,事实上其他社会形态也都是由多种经济成分构成的,只是奴隶社会表现得尤为明显而已。 恩格斯把“出现了作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的奴隶劳动”作为文明时代开始的一个经济特征。(18)不论是古典世界还是古代东方,在进入阶级社会后,奴隶劳动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奴隶制经济是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成分,并由此决定了整个社会的性质。这种统治地位或主导地位并不一定以数量体现出来,而是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首先,奴隶制是最适合当时生产力发展需要、最有利可图的剥削形式,它能最大限度地提供剩余产品。奴隶主总是竭力要把小生产者变为奴隶,在人身上完全占有他们。亚里士多德在记述梭伦改革前雅典社会的情况时写道:“贫民本身以及他们的妻子儿女事实上都成为富人的奴隶;他们被称为被护民和六一汉,如果他们交不起地租,那末他们自身和他们的子女便要被捕;所有借款都用债务人的人身为担保”;“在群众眼中,宪法上最残酷和苛虐的部分就是他们的奴隶地位。”(19)这种社会状况正是由奴隶制在经济上占主导地位决定的。 第二,奴隶制对于其他经济成分居于支配地位,决定了其他经济成分发展的方向。奴隶制虽然对其他经济成分的排挤能力很弱,但它毕竟是一种最有竞争能力的剥削方式,而租佃、雇佣、高利贷等则受其制约和影响,逐渐被纳入奴隶制的轨道或是汇合到奴隶制经济之中。 第三,奴隶制生产关系决定了整个社会的阶级结构和阶级斗争发展的趋势。在奴隶社会中有大量小农、小手工业者,但是他们的地位是极不稳定的,总是受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制约而不断分化,其中有相当数量的人由于各种原因而沦为奴隶。M·芬利把古代社会比作由各种地位的人组成的光谱,光谱的一端是公民,另一端是奴隶,中段有大量中间阶层。(20)这个比喻是很生动的,但是还应作些补充说明:中间阶层是不断向两端移动的,而更多的是移向奴隶这一端。在古代社会中,除了单个人由于各种原因沦为奴隶外,还存在整个社会阶层降到奴隶地位的现象。穆什根努在古巴比伦时期是依附于王室为王室服役的自由民,但到新巴比伦时期也降至近似奴隶的地位(21)。在雅典、罗马等国家,公民虽然摆脱了沦为奴隶的厄运,但是由于面临奴隶廉价劳动的竞争而处境日益艰难。在雅典,公民劳动的工资是很低的,而粮价日益增涨,自由民无法与奴隶劳动竞争而破产,这是希腊城邦后期自由民内部阶级斗争尖锐化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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