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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奴隶制经济的几个问题(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陈唯声 参加讨论

奴隶与其他劳动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奴隶在人身上完全被奴隶主占有,是主人的财产和工具,主人对奴隶可以任意役使、买卖、屠杀。恩格斯指出,奴隶制“与其说是群众被剥夺了土地,不如说他们的人身被占有。”(26)列宁也指出:“奴隶主把奴隶当做自己的财产,法律把这种观点固定下来,认为奴隶是一种完全被奴隶主占有的物品。”(27)亚里士多德在论述奴隶与自由民的区别时说:奴隶“是一宗有生命的财产”,“奴隶作为用品(财产)而言,则这一笔财产,应该完全属于运用他的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奴隶有三个基本特征:奴隶没有独立的人格;奴隶是主人所有的财产;奴隶是可出卖、转让的(28)。罗马法规定:“奴隶制是属于人们习惯法的一种制度,根据这种制度,一个人属于别人所有(29)。《汉谟拉比法典》和《摩奴法典》中,奴隶都是与牛羊、金银、珠宝等作为主人的财产并列在一起的。不论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奴隶的论述,从古典作家的奴隶观,从古代法律中对奴隶地位的规定来判断,人身上被直接占有,被当作主人的财产和工具,这是奴隶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别奴隶与其他劳动者身份的主要标志。用这个尺度来衡量古代社会中劳动者的地位与身份,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在古代社会中,有一部分奴隶经过主人的允许可以保留或占有一些财产,经营相对独立的经济,但这种情况并没有改变奴隶的地位与性质,因为首先,奴隶的人身仍然属于主人所有;其次,奴隶对财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这种财产既未得到法律的认可,事实上也不稳固。主人分给奴隶一部分财产,是以对主人是否有利为转移的,对这部分财产主人随时可以收回。罗马法明确规定“奴隶取得的任何东西均属主人。”罗马帝国后期,在隶农制广泛流行的情况下,法律仍然规定,隶农的财产属于他的主人。《摩奴法典》规定主人可以任意夺取奴隶的财产,“妻子、儿子和奴隶被法律宣布为不能自己占有任何财产;其所能取得的一切是其所从属的人的所有物”,“婆罗门穷困时,可完全问心无愧地将其奴隶首陀罗的财产据为己有,……因为奴隶没有任何属于自己所有的东西,他不占有主人不能夺取的任何所有物。”(30)由此可见,在奴隶社会中,一部分奴隶由于历史的或经济的原因可以占有一些财产,经营相对独立的经济,但只要人身上仍属主人所有,就没有摆脱奴隶的地位,仍应列入奴隶之列。
    
    对奴隶社会产生上述分歧的另一个原因是对租佃关系的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不一致。有些同志把租佃关系、地租与封建制度等同起来,认为只要有租佃关系、地租存在就是封建的生产关系,这种看法也是不合适的。租佃关系与地租不是封建社会特有的现象,而是土地私有制的产物。只要存在土地私有制,就有可能产生租佃关系和地租。但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由于直接生产者的地位不同,租佃关系与地租也具有不同的性质:有封建的、资本主义的租佃关系和地租,也有奴隶制的租佃关系和地租。
    租佃关系要比封建制度古老得多,在原始社会解体之后,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就产生了租佃关系。即使在奴隶制全盛时期,“按定额的地租出租土地,付实物或钱币,在希腊世界是很普遍的。”(31)奴隶社会的租佃关系与封建租佃关系的性质是不同的。第一,土地所有者与承租者的关系不同,在封建社会中,这种剥削关系是以超经济强制为条件的。在奴隶社会中租种土地的是自由民,他们是根据契约租种土地的,除了契约上规定的义务外,不存在超经济强制。一件巴比伦第一王朝时期的泥版文书记载:一个名叫伊利-伊基沙的人向乌巴鲁租种了土地,规定收获时在垦荒地上每一收获一库尔付给二苏图四卡大麦,在熟地上按2/3对1/3的比例交租(32)。除此之外,不负担其他义务。在古希腊也是根据契约租种土地的,租期一般是十年。古代罗马的隶农在公元前二世纪刚产生时,也都是在经济和法律方面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由公民,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仅限于按照租约佃耕土地。
    第二,直接生产者的地位不同并由此决定了地租性质的不同。在奴隶社会中,自由民租来土地之后,或是自己经营或是利用奴隶耕种。罗马一部分奴隶制大庄园的土地是租借来的。(33)奴隶社会中的地租是奴隶或自由民的剩余劳动的转化形式。
    第三,在奴隶社会中,租佃关系是作为奴隶制经济的补充或辅助形式出现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决定着租佃关系发展的方向和趋势;或是租佃者本人及其家属沦为奴隶,或是租佃者的独立经济被兼并而融合到奴隶制经济中去。
    对租佃关系还必须作历史的考察,具体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不能笼统地把租佃关系的流行一概看作是封建制的萌芽。两河流域历史上就出现过这种现象。乌尔第三王朝时,奴隶制大庄园很发达,但继之而起的古巴比伦王国,奴隶制大庄园减少了,租佃关系一度流行起来了,有的同志据此认为古巴比伦进入了封建社会。我们认为这种现象并不是奴隶制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引起的,而是政治上的因素造成的。古代东方国家的奴隶制经济往往是与政治上的统治地位结合在一起的,因此政权的更迭容易造成经济上的相应变化,但是奴隶制并未走到尽头,所以一度衰落之后,又重新发展起来。这种由于政权更迭、外族入侵等政治因素造成的经济上的曲折发展过程要与奴隶制危机和封建生产关系的萌芽区分开来。
    租佃关系虽然在原始社会解体之后已出现,但只是在奴隶制危机阶段发展起来的租佃关系才具有封建萌芽的性质,正如雇佣关系在奴隶社会时期已出现,只是在封建社会末期各种历史条件具备之后,才发展成为资本主义萌芽一样。奴隶制危机时期发展起来的隶农制与奴隶社会前期的租佃关系在性质上是不同的。首先,隶农已不是独立的自由佃农,在人身上对土地所有者有不同程度的依附关系,不得任意离开土地,不能出卖农具和收获物,不得与自由民通婚,主人可以将他们连同土地一起出售,已成为中世纪农奴的前辈。其次,从社会发展趋势看,由奴隶变为有一定自由和一定独立经济的隶农,代表了当时经济发展的方向,这说明奴隶制大庄园已无利可图,而个体小生产在经济上更具有优越性。各阶层劳动群众的地位通过不同途径逐渐与隶农接近,这与奴隶社会早、中期各阶层劳动群众的地位逐渐与奴隶接近,或是本人及其家属沦为奴隶,或是其经济受奴隶制经济的排挤而破产的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对租佃关系必须作历史的考察,只有在奴隶社会危机时期发展起来的租佃关系和隶农制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萌芽。它的产生和发展为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提供了经济前提。
    通过对奴隶制经济的考察,我们看到,人类社会的发展尽管错综复杂、迂回曲折,但是有统一的规律。奴隶社会是继原始社会之后人类社会经历的普遍阶段,奴隶制发展的结果又必然要被封建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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