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奴隶制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其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国家的政策。古代东方各国的王室、神庙、官吏都拥有大规模的农庄,农庄中劳动者的身份虽然较复杂,但其中不少是奴隶或近似奴隶的人。奴隶主阶级正是凭借其经济力量取得政治上的统治地位。他们在控制政权后,使整个上层建筑具有明显的奴隶制性质。对内镇压奴隶的反抗,对外掠夺奴隶是古代国家政策的出发点。奴隶制也决定了政治制度的演变。罗马由共和向帝制过渡的根本原因是奴隶制经济高度发展引起的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形势的变化。 在大多数奴隶制国家中,包括被公认为古典奴隶制典型代表的罗马在内,奴隶人数并不在全体居民中占多数,但是由于上述原因,奴隶制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这些国家的社会性质应断定为奴隶社会。 在奴隶社会中,奴隶制经济本身具有多种形式,这是由各国具体历史条件决定的。认为只有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形式才是奴隶制而否认其他类型的奴隶制经济,这正是以西欧史为楷模去“匡正”整个人类历史的表现。恩格斯把奴隶制分为劳动奴隶制和家庭奴隶制两种形式,并且认为两者都是充分发展的奴隶制。(22)除了这两种主要形式外,还有国有奴隶制、黑劳士制、彼库里制等多种形式。 劳动奴隶制是大规模集中使用奴隶在手工作坊和农庄中从事劳动,产品大部分是为了出售或供奴隶主奢侈生活的需要。希腊的手工作坊和罗马的大庄园是这种奴隶制形式的典型代表,但这种形式也不限于希腊和罗马。十九中叶以来发现的古代东方国家的大量文献和考古资料表明,在两河流域和埃及也有这种奴隶制形式存在。据《“哈里斯”大纸草》记载,新王国时期的阿蒙神庙有规模巨大的农庄,拉美西斯三世曾献给神庙八万四千多“头”奴隶,在葡萄园中,“配备了外国战俘以为园丁”。(23)杜丹在《古代世界经济生活》中引用的资料表明,希腊化时期亚洲和埃及的神庙拥有数以千计的奴隶,“在卡陶尼亚区科马那城的女战神庙有六千个奴隶,在维纳莎的宙斯神庙有三千个奴隶,在本都区科马那城的神庙有六千个奴隶。”(24)出现这种类型的奴隶制经济需具备下述条件:(1)有大批的奴隶来源,在奴隶主手中集中了大量土地和财富;(2)具有经营这种奴隶制经济必要的经营管理技术,加图的《农业志》和《“哈里斯”大纸草》表明,这种经济一般都有较完善的组织、管理方法和制度;(3)与市场有较密切的联系或王室、神庙、贵族等有较大规模的生活需要。这种奴隶制经济是当时最为先进的生产形式,可以发挥大规模生产的优势,效能较高,提供的剩余产品最多,对其他经济成分的排挤力量也最强。但是,古代世界从整体上看自然经济仍占统治地位,因此这种经济形式即使在希腊、罗马也远没有普及到所有地区和所有领域。雅典的农业一直是以小农经济为主,而罗马在手工业中则一直是小生产占优势。奴隶制大庄园盛行于意大利南部,北部地区自由农民一直是主要生产者。古代东方各国虽有大农庄存在,而且其规模比罗马的大庄园大得多,但又有其特点:大农庄中的劳动者成分比较复杂,除奴隶外,还有大量各种类型的依附农民;农庄的产品大部分供直接消费,商品生产的比重较小;这种经济形式大都与政治上的统治权结合在一起,经营大农庄的大多是王室、神庙、贵族、大臣,与希腊、罗马的纯粹私有制经济有所不同。 奴隶制经济的第二种形式是家庭奴隶制。一个家庭占有几个奴隶,在家庭经济中从事农业或手工业生产,产品主要是供家庭消费,或者从事小规模的商品生产。这种经济形式以古代东方各国最为典型,因此恩格斯称其为东方的家庭奴隶制。古巴比伦时期这种奴隶制形式较为盛行。这种形式在古典世界也是存在的,古代雅典使用三至四个奴隶的小作坊为数甚多,其规模虽然不大,但较为普遍,容易渗入到各个地区和领域。 此外,由于各国具体历史条件不同还存在多种奴隶制形式。希腊、罗马有国有奴隶制,如雅典拥有大批国有奴隶,用于开采银矿,这部分奴隶的劳动最为繁重,处境也最为悲惨。希腊、罗马也都有大批奴隶用于国家的公务,如充当警察、书吏、会计等。在许多国家中还形成了黑劳士制,这种制度由于形成的历史条件不同有很大的差别,有的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有的是属于私人所有的,但其基本经济特征是相同的,即在这种奴隶制经济中,奴隶可以保留一定的财产,可以相对独立地经营自己的经济,向主人交纳固定的租税。这种经济形式以斯巴达的黑劳士最为典型,希腊其他城邦亦有类似的形式,如帖萨利亚的皮涅斯特人等。古代亚述也曾采取类似的剥削形式。这种奴隶制经济大都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征服者在征服某一地区后,把大批当地居民沦为奴隶,但征服者本身经济比较落后,商品经济微弱,不具备经营大规模经济的物质条件和能力,私人经济一时无法容纳大量奴隶,因此征服者虽把被征服者沦为奴隶,但允许他们保留一定的生产资料,从事相对独立的经营。奴隶制的另一种形式是彼库里,在这种形式下,奴隶主分给奴隶一部分生产资料和财产,让他们从事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人定期收取租金。彼库里一词虽起源于罗马,是指主人授予奴隶的财产,但这种形式也不限于罗马。新巴比伦时期这种剥削形式相当流行。这种形式大都是在需要比较熟练的技术、工作比较精细、劳动者需要有一定的积极性和自主性的生产部门首先出现,如某些工艺品的生产等。在奴隶制危机时期,这种剥削形式尤为流行,而且具有封建生产关系萌芽的性质。 劳动奴隶制、家庭奴隶制、国有奴隶制、黑劳士制和彼库里制是奴隶制的不同形式与表现,这种划分主要是以经济特征为标志的,如果考虑到奴隶的来源、用途等还可分为更多的类型。这种划分旨在说明奴隶制并不限于雅典的手工作坊和罗马的大庄园,各个国家、各个时期可能产生不同形式的奴隶制经济。 有的同志认为,“奴隶制的特点在于,奴隶主不仅要剥夺生产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且要进一步剥夺其独立的使用权。”(25)我们认为单纯以是否占有生产资料、是否独立经营作为区分奴隶的标志是不全面的。例如,在古代社会中,有许多雇工,他们既没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也不从事独立经营,但显然不能认为是奴隶。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各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产品分配形式三个方面。应全面考察这三个方面,才能确定劳动者的身份,特别是第二项对区分奴隶和自由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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