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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代世界向中世纪过渡时期劳动者人身地位的变化(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陕西师大学报(哲社版 金雁 参加讨论

可见,印度的过渡时期也没有什么奴隶制解体、奴隶解放的事实。
    再看看埃及。新王国时代埃及的奴价一般都高达5-8头牛的价格,甚至更高,债奴制度只是到了利比亚·舍易斯时代才较普遍,但主要生产者一直都是村社农民,亦即欧洲人统治时期的“王田农夫”。罗马时代埃及奴隶只占人口总数2-7%,一般不超过自由民人口的10%,⑦而到过渡时期,埃及的奴隶制有升有降,但总的说来也是发展的。苏联学者卡日丹曾对大量纸草文书中的奴隶数量作过动态的统计分析,其结论是:“四、五世纪时,埃及的奴隶数量减少了,而到六世纪时又大大增加起来”,⑧直至七世纪这个趋势仍在继续,当时的一些庄园里“奴隶劳动的使用规模十分可观,因为用在维持奴隶生活上的开销超过了雇佣自由劳动人手的支出几倍之多”。⑨到阿拉伯人征服以后,奴隶制在北非更一度形成高潮,据说当时的奴隶市场上一个强壮的男奴只值几盎司胡椒。⑩这时奴隶数量应不会少于上古任何时候。
    西亚地区也是如此,从大量的泥版文书中人们得到的印象是:苏美尔-阿卡德时代奴隶劳动曾有相当发展,但此后反而呈萎缩的趋势。亚述帝国由于战俘众多,常被描述为奴隶制大发展的时代,实则这时的战俘绝大部分是分给份地、被迫纳税的被保护民,从这时奴价大大高于古巴比伦与米丹尼-中亚述时代可知,当时社会上奴隶并不多。(11)一般认为西亚的过渡时期是萨珊王朝时期,然而没有材料可以证明这时发生了奴隶制解体与奴隶解放的趋势。诚然,《马其干法典》有释放奴隶的记载,但这也不是什么新现象。相反,这部法典的一些条款却表明奴隶制在继续发展:使用奴隶的大庄园比以前更频繁地被提到,自由民与奴隶所生的子女现在被认为奴隶,而以前则算作自由人。阿拉伯征服常被看作西亚封建化过程最后完成的标志,但正是阿拉伯时代奴隶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规模,阿拉伯统治者不仅保护被征服者中原有的奴隶制,而且在征服中获得了大量的新奴隶。在倭马亚时代:“只有极少数的穆斯林没有奴隶,许多富人拥有上千名的奴隶”,(12)出现了从来未有的大奴隶主:伊本·阿乌夫有奴隶三万名,阿布·苏菲杨仅在汉志的庄园里就有四千名奴隶,等等。(13)巴格达、巴士拉、库法等大城市出现了空前繁荣的奴隶市场,而到了十一世纪,一些城市甚至还有整条的“奴隶贩子街”。两河流域在上古时代没有发生过较大的奴隶起义,倒是在阿拉伯时代这种起义时有发生,著名的如869-883年的辛吉人起义,有众二十万,立国十余年,规模远在斯巴达克起义之上,可以说是世界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奴隶起义。
    最后,再看看被视为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典型--罗马帝国的情况。诚然,罗马帝国晚期奴隶制大地产--拉蒂芬丁经济衰落了。但史实表明,取代拉蒂芬丁而起的其他经济形式,如自然经济的豪门大地产(萨尔图斯)、中等地产(库里亚尔),甚至自由科洛尼的经济,都仍然使用奴隶劳动。(14)
    有许多论著往往把授产奴隶制度即“彼古里”制度视为罗马帝国奴隶制“解体”的表现。但这种制度并不是帝国后期的新生事物,它的历史可以一直追溯到王政时代,它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也自共和末年已然。(15)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东方各省,可能由于西亚奴隶使用方式传统的影响,“古典奴隶”历来不占重要地位,农业奴隶有彼古里早就是司空见惯的事。(16)当然不能因此而断言那里的奴隶制一开始就处于解体状态。事实上,奴隶对彼古里完全没有所有权而其本人却为主人完全占有的状况不但在帝国晚期毫无变化,甚至到了十二世纪的拜占庭仍然如此。(17)而在蛮族征服后的东哥特王国时代,法律否认奴隶对彼古里的权利甚至比罗马法还彻底。(18)因此,授产奴隶的普遍化只是奴隶制剥削方式的改变,不是奴隶制的解体。
    帝国末期城乡人口锐减,奴隶人口亦然,但是没有根据可以说奴隶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也下降了,反之,勿宁说这时自由民奴隶化过程却在加速。首先,塞维鲁时代法律就允许自由民自卖为奴,君士坦丁又重申此举,从而实际上取消了共和初年确立的废除债务奴隶制的禁令。这个精神在蛮族统治时代与拜占庭时代的法令(例如狄奥多理克敕令第73条)中也得到了体现。其次,这时奴隶以外的其他依附者--隶农、纳税人(tributaii)、房客(inquilini)、编入佃农(adscripticil)等也大量沦为奴隶或日趋接近于奴隶,(19)而这些人原来也是由自由民转化来的。再次,在蛮族征服中,固然有不少奴隶(主要是征服者的同族人)得到了自由,但却有更多的自由民被掠为奴。(20)
    因此,在罗马帝国灭亡后的“早期封建国家”中,奴隶制仍然是发达的。法兰克王国的法典,甚至规定拷打奴隶的鞭子,不得比小手指更细。东哥特王国的狄奥多理克敕令汇编共155条,其中关于奴隶的规定就达44条之多,几乎占到30%,西哥特的列维吉德王法典共324条,关于奴隶的也有62条,占20%。 这个比例是包括“反动的”查士丁尼法典在内的罗马法文献也无法相比的。就内容来看,它们的奴隶制色彩比罗马法还要鲜明。苏联学者乌达里佐娃曾指出,在东哥特王国,奴隶侵犯自由人“受到的惩罚比罗马法的规定还要苛刻的多”,对奴隶权利的剥夺比罗马法还要彻底,科洛尼的地位比罗马法中还要近似奴隶,对奴隶要求自由的诉讼比罗马法的限制还严,等等。唯独对于强迫自由人沦为奴隶或拐卖自由人为奴的罪行,却远比罗马法为宽容。美国学者汤普逊也认为,东哥特的奴隶政策“比旧罗马政府还要严厉”。西哥特“奴隶和隶农的境遇比任何其他日耳曼人建立的王国内也许更坏些”。而伦巴人那里,奴隶与隶农则“被贬到比以前更低的地位了”。(21)在当时商品经济衰落、一般贸易剧减的情况下,奴隶贸易仍然盛行。东哥特的圣西普里安、法兰克的凡尔登、不列颠的马恩岛与布里斯托尔,都成为新兴奴隶市场。在法兰克,六世纪的法定奴价为12索里达,合480狄纳里,只等于两只猎鹰或两个头盔,与罗马奴隶制极盛时代的平均价格相仿或稍低。这种低廉的奴价至少维持到八世纪后期。(22)
    本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东西方一批知名学者(如法国的布洛赫、布瓦松纳、英国的波斯坦、苏联的修究莫夫等)相继证明,(23)在中世纪早期三个世纪中,欧洲旧罗马帝国版图内绝大部分地区的奴隶制都比帝国时代有所发展,奴隶数量增加,待遇恶化,从而推翻了吉本等人倡立的“蛮族解放”说。许多法学家还证明,中世纪前期各国的法律制度受罗马法的影响很大,如果说两者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罗马法保护自由人权的精神被抛弃,而压迫奴隶的精神则被大为加强了。
    总之,不论是古典世界还是东方各国,奴隶制在过渡时期并未解体,可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新兴的封建因素并不是建立在奴隶制的废墟之上,而是与后者平行发展,二者互为补充的。只是由于封建因素日益占据主导地位,奴隶制逐渐具有了不同于上古时代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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