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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江户时代的农民境况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孙义学 参加讨论

日本江户时代和中国清朝的历史状况有许多相似之处:这两个王朝同是日本和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和最后阶段;它们都是在前代封建秩序业已动摇的基础上,重建封建专制统治长达二百六十年之久;它们对内实行强化小农经济政策,竭力巩固封建制度的自然经济基础;对外实行闭关锁国政策,把国家搞得贫穷落后,软弱无力;最后到十九世纪中叶都不可避免地遭受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侵略。所不同的是,日本在受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侵略时,深刻地认识到了当时的历史形势:打倒幕府,积极引进资本主义先进生产方式,从而避免了沦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厄运。而中国则与之相反,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苦难深渊。究其原因,固然十分复杂;但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来看,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劳动群众的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是历史发展的原动力,“并且最终决定一切政治变革的命运”。①因此,探讨江户时代日本劳动人民的生产、生活状况及其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的发展条件和特质,即研究这个时代的劳动发展史,借以与同时期中国历史相比较,将使我们找到理解这个历史时期的“锁钥”。②本文限于篇幅,仅就当时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境况,谈谈粗浅的看法。
    
    1603年,关东大封建主德川家康在消灭反对势力以后,以江户(今东京)为根据地建立了江户(德川)幕府。德川氏依靠和各大名之间结成的主从关系,确立了幕藩制的等级权力体系。幕藩制作为基本的社会组织结构,不仅是政治统治体制,还包括了支撑这一体制的社会经济基础,所以幕藩体制亦即意味着幕藩制社会。
    幕藩体制的江户幕府,不同于以往的镰仓和室町幕府。其突出特点是,在幕藩体制下,将军对各藩大名拥有改封或转封的强大权力,他是高居于封建等级制度顶点的统治者,又作为“公仪”即国家公权的代表者,独揽全国政权。
    将军是全国人民和土地的最高支配者,他直接占有全国土地的1/4,而将其余土地分封给各藩大名(藩侯),形成将军与大名、大名与家臣(藩士)的幕藩领主的等级权力体系。另方面,幕府通过兵农分离、石数制和参觐交代等政策,把个别大名的军事力量置于全国的军役体系之中,建立了整个领主阶级的强大的军事力量。这样就克服了从前由于个别领主的分裂和斗争而削弱整个领主阶级统治权力的弊端,确立了把个别分散的领主权力体系化的统一的统治体制,从而构成了对农民阶级超经济强制的核心。③但是,这种具有集中、统一外观的幕藩体制,并非是集中各大名的土地所有权,而是以单独的、分散的大名的封建土地所有权为前提。因此,它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幕府集权和藩国分权的矛盾,即统一和分散的矛盾。其次,幕藩制扬弃了领主直接经营土地的传统原则,强制武士(领主)移住城下町(大名城堡),割断了领主与土地的直接联系,使领主变成单纯的实物地租的拥有者,这不仅可以防止领主扩张,兼并土地,从而破坏封建秩序,而且还人为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了实物地租,简化和减轻了领主对农民的种种直接干扰,有利于农民的生产。另方面,由于年贡米(实物地租)的商品化,领主实际上是商品(贡米)的据有者,因而掌握了商品流通,商人主要为领主服务,集中在城市里,农民被排斥在商品经济之外,过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活。但是,既然包括农具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工商业机能集中在城市,农民的经济生活也就不能不依存于城市,也就是说领主不可能从根本上切断农民和商品经济的联系。结果,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农民逐渐卷入商品经济漩涡,并且日益瓦解幕藩制社会赖以存在的自然经济基础。第三,江户幕府实行世系的武士独占土地政策,这种政策与兵农分离、石数制等政策相结合,从而排除了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等任何依靠实力而成为土地所有者和武士的可能性,亦即排除了存在领主和农民之间的任何中间剥削阶层,确立了幕藩领主阶级对广大农民的直接统治体制。对于武士来说,则杜绝了由于“下克上”而发生的武士分裂和斗争,同时使个别领主失去了作为封建领主独立基础的土地和对农民的直接统治,加强了对主君的隶属性。④
    制约着幕藩制这些基本特征的集中表现为石数制。“石数”(按土地标准生产量换算成稻米)是将军分封大名、大名分封家臣的计量的基准值,同时也是将军向大名,大名向家臣征调军役和领主向农民征收年贡的基准值。这种以石数来表示封建关系的具体内容,称为“石数制”。因此,石数制既是封建所有制的组成原则,又是国家权力的组成原则。江户幕府通过石数制把植根于乡村的领主从乡村分离出来,编成武士团,集中于城市,凭借其超经济强制--集中的军事力量,造成掠夺农民全部剩余劳动的剥削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体现领主权力的不是领主占有土地的多少,而是稻米(年贡)收入的石数。因此,稻米作为课赋的主体成为主要年贡的代表,领主则一般表现为当作年贡而收缴起来的大量稻米的所有者,实际上经营的是以年贡为基础的米谷经济。所以,对广大农民的年贡剥削,构成了幕藩领主的经济基础。因此,要维持幕藩领主经济,必须保证两个前提:一是维持小农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以保证年贡米的兑现。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农民牢牢地固定在土地上,禁止土地买卖,防止农民的分化;二是要有一定数量的受幕藩领主控制的商人,以便为领主贩卖年贡米,满足领主的生活需要。因此,就必须维持一定的商品流通。
    幕藩领主的商品流通,是以幕藩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统一组成为基础,以年贡米的商品化为中心,以满足领主的生活需要为目的。因此,这种商品流通并不是自然经济的对立物,而是作为领主经济的必要构成部分,对幕藩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起着补充、调剂和完善的作用。正因为如此,领主才积极发展商品流通,以致从其伊始就形成全国性的规模。它以幕府直辖三都(江户、大阪、京都)为中心,以各藩的城下町为其中的一环,形成一个连环型的全国市场。但是,这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全国市场的形成,并“不是以个别大名的经济向全国规模的扩大逐渐形成的,而是和幕藩土地所有制的统一组成不可分割地结合起来,在全国规模被人为地创造出来的”。⑤换句话说,它不是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自然地形成,而是幕藩领主以超经济强制手段创造出来的。它首先是由于石数制和兵农分离政策而得到发展的条件,又由于参觐交代政策而更加受到刺激。
    尽管领主的商品流通是封建经济的必要构成部分,但它的进一步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对封建制度来说是某些消极的因素。例如:第一,商品经济必然受一定的价值规律所制约,活动性较大,而年贡米的征收量却是一个常量。因此,领主投放到市场的贡米的比重逐渐下降,价格贬值。十八世纪,集中到大阪的商品总额中,贡米占35.8%,到十九世纪初,下降到15%。⑥第二,年贡米的商品化(货币化)和全国规模的商品流通,不能不刺激农民的商品生产(首先是米以外的土特产品的商品生产)。十七世纪后期,全国各地农村都出现了农民小商品生产者,如1686年,河内国富田林村就有从事制油,酿酒、纺织、洗染、制糖、造酱以及医药、理发等行业的商人和手工业者76家⑦。这样就打破了领主对商品流通的独占权。第三,农民卷入商品经济的漩涡,必然引起农民的分化。幕末时,只保有5反(每反约为1/10公顷)土地的半自耕农占全国农民的一半左右,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只好向新兴的地主租佃土地,于是就在领主和农民之间出现了中间剥削阶层。新兴地主与领主争夺农民的劳动果实⑧,不仅削弱了领主的经济收益,并且破坏了领主阶级独占农民全部剩余劳动的剥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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