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以上扼要地阐述了幕藩体制的基本结构和特点,即我们所要考察的江户时代日本农民所处的历史条件。下边进一步考察,处在幕藩制统治下的日本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状况。 如前所述,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幕藩封建领主的经济基础。因此,幕藩领主为了确保年贡的收入,千方百计竭力维持小农经济。首先,他们通过实行全国规模的检地和兵农分离政策,把广大农民直接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并按石数制剥削农民的剩余劳动。幕府规定的年贡比例是四公六民,实际上领主往往以高达五五甚至七三的比例进行征收。除年贡米以外,领主还向农民征课名目繁多的捐税和徭役。从下边的一份幕府官员的报告中,可以了解农民的种种负担。 “至今有五公五民,六公四民,七公三民之税。至贡赋之类,则不胜枚举,场圃有赋,家屋有赋,户及牖亦有赋,女子则年龄计赋,又榷布、榷酒、举凡柞榛菽麻之类,莫不有赋……以至欲增建屋宇,亦往往因畏赋重而作罢……常贡,米一石、帛一缣,而苞苴贿赂之需,殆三倍于此。收割时,有官吏数十百人巡行阡陌,路远之处,辄宿于民家,供应稍有不周,则需索立至,增赋征役,恣意而为。……民患虽多,实以预征租税为最烈,……有一、二年预征税至五、六年者……聚敛之苛,罄竹难书。”⑨ 徭役,一如赋税,也是五花八门,其中最为苛重的莫过于助乡制度,即为驿递或邮务而征发人马的一种徭役制度,凡不能提供人马的村庄,即责以高额的代役金。例如,江户附近定助乡各村的助乡代役金高达百石,每年耗金20-30两;下野国间间田驿助乡某村的助乡代役金为1,160石,而全村户数只有30家。由于助乡徭役苛重,影响农业生产,农村土地逐渐荒芜,人烟稀少。过了一个世纪,这个村的土地仅剩二十余町步,户数减半⑩。其他各地的助乡负担,也大体相似。 沉重的赋役负担,迫使农民只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生存条件,处境十分艰难。当时一个标准小农,一般持有1町步土地,石数10石左右。1町步土地包括水田和旱田,大体上是水田6段,收获量7.1石,旱田4段,收获量为2.9石。以稻米的支出计算,扣出种子和各项租税之外,尚余2石3斗8升4合。一家以5口计算,1人1日的食粮仅有1合3勺,显然不够食用。农民只有依靠剩余的大量稻米和旱田生产的杂谷、野菜以及在水田里间种的少量谷物,熬成粥饭,来维持艰辛的生活。(11)标准的小农生活尚且如此,那些被称为水吞百姓的贫苦农民的生活就更不堪设想了。 幕藩领主为了剥削农民,把他们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剥夺了农民迁徙、变更职业、买卖土地等一切自由;还在农村实行五家联保制度,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加以严格监视和限制。总之,农民生活的基本状况是,丰年苦不堪言,凶岁更是牛马不如。 尽管江户幕府对农民的统治和剥削十分严酷,但是由于长期和平环境以及幕府实行某些有利于生产的政策,江户前期社会生产力仍然取得明显的进步。实行兵农分离和石数制虽然加强了领主阶级的统治力量,但是,另一方面又意味着领主对农民生产和生活进行直接干预的松弛,意味着小农经营独立性的加强。江户前期,农业生产的基本动向就是小农经营的成长和加强。检地和石数制使许多负担实物年贡的小农获得了本百姓的地位。所谓本百姓,是指有一定土地,负担年贡,并有资格参与村社用水和林野等管理权利的自耕农。一般以单婚制的小家族为生产单位,经营1町步左右的土地,是小农经营的典型形态。本百姓是村社的基本成员, 也是幕藩领主剥削的基本对象。幕府为了确保对本百姓的统治,建立新的村社制度,村社设庄屋,组头和百姓代(合称村方三役)等村吏,管理村民并为领主征收年贡。本百姓以外,还有许多被称为“水吞百姓”、被官、下人等的下层农民,他们的独立性较弱,多数人不得不依附于本百姓。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些下层农民逐渐分化,有的成为本百姓,多数变成贫苦佃农。 适应小农生产的需要,十七世纪后期出现了一种能深翻、耕作、碎土和锄草等多种用途的新式农具--备中锹。(12)这种锹比起用牛马牵引的长犁更适合小农经营的需要。与此同时,脱谷、选粒以及灌田水车等新式农具也日益普及起来。以备中锹为主的新式农具的普及和应用,是小农独立生产的重要条件。在小农独立生产的基础上,农业生产力显著提高,耕地面积成倍地增加。十七世纪初,全国耕地面积大约150万町步,到十八世纪初,增加到300万町步,产量由1850万石增加到2609万石,即土地增一倍,产量增加四成。(13)全国人口也由十七世纪初的1800万人,增加到十八世纪初的2600万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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