⑧《则例》第1卷,第241页。 ⑨《莫卧儿印度的土地制度》,第164页。 ⑩《则例》,第2卷,第166、175-177页 (11)《同上》,第56页。 (12)《则例》第1卷,第362页。 (13)《莫卧儿王朝的土地制度》第169页。 (14)《莫卧儿王朝的土地制度》第162页。 (15)此表是在赵卫邦老师据《则例》“十二省帐目”第2卷,第129-417 页进行细致统计的基础上制成的。种姓名称完全按原书写法,同属一种人的种姓未作合并。孟加拉和喀布尔的某些地方在《则例》中未标明柴明达尔种姓。 (16)在全国12省中,7省的24个区都有婆罗门和柴明达尔。七个省是:阿拉哈巴德30家、奥德12家、阿格拉19家、马尔华17家、德里11家,拉合尔3家,喀布尔2家,共84家。此外有种姓作婆罗门-哥提(Brahman-Goti) (17)《阿克巴纪》(Akbar Nama,Ess出版社,1979)第2卷第323页说:“冈达人是低种姓部落,印度人歧视他们,把他们看作是与他们的白皮肤和宗教不相同的人。” (18)转引自《莫卧儿印度的土地制度》,第162页。 (19)《则例》第2卷,第291-293页 (20)K·K·特里维提:“1595至1900年西部北方邦柴明达尔阶级的种姓成份变化”,载《印度历史杂志》1975年7月第2卷第1号(K·K·Trivedi: Change in Caste-Compositism of the Zamindar class in Western Utter Padesh 1595circa 1900.The India Historical Review,July 1975,Vol·Ⅱ,No.1) (21)《则例》第2卷,第57页。 (22)《则例》第一卷,第286-287页。 (23)转引自V·A·史密斯:《莫卧儿大帝阿克巴》,牛津,克拉伦顿重版,第395页。 (24)《则例》第2卷,第247页。 (25)《莫卧儿印度的土地制度》第76-77页。 (26)《则例》第2卷,第143-144页。 (27)《则例》,第2卷第261-264页。 (28)同上,第76-78页。 (29)文森特·史密斯:《莫卧儿大帝阿克巴》第411页。 (30)《则例》第2卷,第72页。 (31)(32)《则例》,第1卷,第291-292页。 (33)《则例》,第1卷,第606-617页。 (34)《则例》,第1卷,第102-115页。 (35)同上,第442、446页。 (36)《则例》,第2卷,第55页。 (37)《莫卧儿印度的土地制度》,第118、119、123页。 (38)《莫卧儿印度的土地制度》,第115页。 (39)《则例》,第2卷,第46-51页。 (40)《则例》,第2卷,第134页。 (41)《莫卧儿大帝阿克巴》,第3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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