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伊斯兰教定为国教,宗教势力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阿拉伯征服中亚后,强迫当地人民改奉伊斯兰教,取缔其他宗教,使伊斯兰教成为国教。伊斯兰教的宗教人士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享有特权,他们根据伊斯兰法典审理一切民事案件,伊斯兰的寺院和学校拥有巨量的“瓦各弗”财产,包括耕地、房产、商店、作坊、旅店等等。宗教机构在全国遍设分支组织,形成一个严密的宗教体系,拥有一支专业的宗教队伍。直接控制着人民的日常生活。在封建社会前期,以汗族为代表的世俗统治阶级曾多次与宗教界首领发生冲突,但从十五世纪以后,宗教势力日益膨胀,世俗政权实力下衰,逐渐为宗教势力所控制。宗教势力的发展,渗入到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指导和束缚着他们的思想行动,妨碍了科学和文化的发展。这是中亚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特征之一。 三 形成中亚封建社会上述特点的原因,除去从地理环境,历史发展等方面去探索之外,主要的是应该根据马克思的启示:“探索一下有史以来一切东方部落定居下来的一部分和继续游牧的一部分之间的一般关系”(15)。中亚地处欧亚大陆的心脏地带。在海路未发达之前,东西方的物资、文化交流都要通过这一地带,容易受到外来影响,所以经济、文化都比较发达,是古代和中世纪世界最富庶的地区之一。因此,无论是为了政治称霸,还是为了经济掠夺,中亚都成为东西方新兴起的国家首先注目的对象。波斯阿契明王朝的居鲁士二世在公元前六世纪征服中亚,把河中地区作为他的“后院”。大流士一世在波希战争中充分利用了“后院”为他提供兵力和物力。马其顿兴起后,亚历山大也把势力一直扩展到中亚,其后形成一系列的希腊-当地贵族联合统治的政治实体,对当地社会文化影响最大的要数所谓“希腊-巴克特里亚王国”。以后先是月氏人进入中亚,建立贵霜帝国。继之是突厥人进入中亚,建立突厥汗国,接着是唐帝国把势力扩展到中亚,这里成为安西都护府和北庭都护府的辖地。阿拉伯哈里发国家兴起后,很快把视线投向中亚地区,把河中地区视为“正统教徒的艾米尔的花园”。由此看来,在古代,中亚地区基本上是一个“大国争霸”的舞台,欧亚大陆上新兴起的政治势力,总是力争到这“舞台”上表演一番,他们一个为一个取代。但是另一方面,当地人民却在顽强地抵抗着这些外来征服者,保存和发展着自己固有的经济、文化传统。当然不可否认,这些外来征服给中亚当地经济和文化带来的强烈影响,使原有的发展方向发生变异,甚至反折。它们的影响不仅在中世纪时期处处表现出来,甚至直至今天还使人们清楚地看到它们所产生的后果。 阿拉伯入侵,揭开了中亚中世纪史的序幕。阿拉伯征服者,在“圣战”的旗帜下,强迫当地人民接受伊斯兰教,推行在游牧生活方式基础上产生的伊斯兰法典所规定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即通常所说的“伊斯兰化”。但是任何制度得以推行开,都不能不根据具体时空条件作些变通。具体说,在中亚的“伊斯兰化”,已不是阿拉伯式的伊斯兰化。而是中亚式的“伊斯兰化”,即建立在粟特--波斯--希腊--突厥--中国多层文化积淀基础上的“伊斯兰化”。在公元十世纪末,回纥又征服了河中地区,在中亚建立起喀喇汗王朝,大批操突厥语的游牧民族涌进中亚,并在这里定居下来,从事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活动。当地土著居民深受他们的影响,在社会政治制度、生活方式以及语言方面又开始了所谓“突厥化”。当然这种“突厥化”,也是在中亚已有的文化积淀的、首先是在中亚式“伊斯兰化”的基础上实现的。已有多层文化积淀的中世纪的中亚,又通过阿拉伯和突厥这两个游牧民族带来的“两化”--“伊斯兰化”和“突厥化”,那么,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在政治思想文化方面,必然表现出既不同于东方,又不同于西方,既不像游牧民族,又不像定居民族的一些自己独具的特点。比如,中亚中世纪的农民人身比较自由和奴隶可以上升为统治阶级,这与阿拉伯和突厥这两个游牧民族未经过奴隶社会(至少是未经过发达的奴隶社会)直接进入封建社会有关。因为在已有贫富分化的父系大氏族里,家长总把自己氏族的成员当自己亲属看待,甚至把不杀掉的战俘也收编到自己的氏族之内,看做为氏族的成员。当这些父系大氏族分化、演变为封建社会的两大阶级--封建主和农民(牧民)时,这种早已深入人们的意识、成为道德传统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16),仍然保留下来。所以在中亚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农民受到的剥削虽然是非常残重的,但是在法律上却始终未沦为农奴,可以较自由的离开土地,涌进城市从事手工业和商业活动。再如,分封制在中亚封建社会长期存在,这也与游牧民族的征服和统治有密切关系。阿拉伯哈里发征服中亚后,派总督统治,总督再派归依他们的当地人作各地区的行政长官。政府把一定地区的赋税收入作为这些总督、行政长官的俸禄,这就是封地(阿拉伯语为“伊克塔”)的最初由来。以后萨曼王朝脱离哈里发国家而独立,仍然对王族成员和高级官吏实行伊克塔制。喀喇汗王朝征服河中地区后,继续实行伊克塔制。以后蒙古征服中亚后仍然采用伊克塔制(蒙古语为“苏尤尔噶尔”)。这种分封制对于游牧民族统治和掠夺被征服的农业地区,是一种方便易行而效果良好的制度。最高统治者只要把某一地区分封给某一王族成员或总督,他就可以不需过问该地区的行政事务和支付总督的俸禄。而且可以定期向封地拥有者收取规定的贡赋,以便把精力用到对外扩展以掠夺新的土地,进一步扩大自己的收入,或者把精力用到纵情宴乐游猎上。但是“分封制”是中央集权的对立物,是内战不息的根源,随着中央政权的衰弱,越来越显出它的弊病。一些有远见的政治家多次主张限制或取消“分封制”,如塞尔柱王朝的宰相尼扎姆·穆尔克和晒班王朝的阿布达拉赫三世,但都没有获得真正的成功。一是因为中央政权缺乏实际权势去消灭已是“尾大不掉”的封建诸侯;二是即是暂时消灭了一些,中央政权也因此疲惫不堪,正为新入侵者提供了方便,在他们征服这一地区之后,为便于统治和掠夺,又重新分封诸侯,使“分封制”重新建立起来。 中世纪时期,外部游牧民族的不断入侵和征服中亚,军事武力烧杀和掠夺,极大地破坏了当地的生产力,阻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特别是十三世纪以后,游牧民族的征服,封建割据的加强,内战和“圣战”连年不息,加上伊斯兰宗教上层人士的愚昧黑暗的精神统治,使中亚社会的发展停止不前,甚至出现倒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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