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封建社会的不完备性 但诺曼征服后英国封建制度又是不“完备”的。这首先表现在庄园制度的不完备与自由佃农的众多。诺曼征服曾经加速了英国早已开始的封建庄园的发展。诺曼征服者对庄园里的各式各样依附农民,都按征服者所熟悉的诺曼底和法国的方式加以奴役,征服者并将“维兰”(英国农奴的总称)这个名称从法国引进英国。1086年征服者威廉进行全国土地赋役调查时,就用“维兰”与“保达”来划分盎格鲁·撒克逊各式各样依附农民和奴隶。因此,说诺曼征服后英国封建庄园有了发展,主要是就封建庄园内直接生产者封建化过程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他们被奴役的形式的确定等而言的。如果把诺曼征服后英国封建庄园的发展看为如同英国著名历史学梅特兰所说的,“英国庄园遍及各地”, 那就需要具体分析。 庄园如按拉丁文manerium的字义,指的是封建领主的宅邸,引申为一群依附农民的管理中心与征集税收等的行政单位。这样的庄园在诺曼征服后的英国的确比较普遍。但如果着眼于生产关系和地租形态,亦即封建庄园如果指的是农奴劳役制庄园,那末,英国精确的庄园化地区只是在英国南方及中部诸郡南部一带土地广阔、气候温和、粮食生产较发达的地区。至于遥远的北方、沿威尔士的边界以及东南部的肯特郡,庄园均未得到发展。(15)例如在旧丹麦区北部的约克、诺廷汉及林肯等郡,封建领主的地产分散在辽阔的地区里,而以一个庄园为中心,离开中心较远的农民,事实上无法服劳役,只是缴些租税和出席领主的法庭罢了。又如丹麦区以北的地区,居民多以畜牧为业,行政和司法单位是农村,而不是庄园,中心庄园主要是征集租税。至于肯特郡根本没有什么庄园,农民只向领主交纳实物或货币地租,并无一周数天的劳役。 自由佃农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1086年英国进行土地赋役调查时,自由佃农占全国12%,但分布很不平衡。剑桥、亨廷登、白金汉、渥维克及牛津等五郡的自由佃农仅占人口总数1%。至于旧丹麦区,林肯高达45%,萨福克占40%,诺福克占32%。诺丁汉,累斯特和北安普敦也为数众多。”(16) 13世纪下半期,英国自由佃农进一步增多。苏联史学家科斯敏斯基根据1279年英国《百户区卷档》,以剑桥、亨廷登、贝德福、白金汉及牛津等五个郡9,934 户农民为样本进行分析,其中农奴户6,814,占58%,自由佃农户4,120,占42%,农奴户与自由佃农户之比约为三比二。(17)但这个比例数不适用于整个英国。在旧丹麦区的约克、德比、诺丁汉、莱斯特及林肯诸郡和拉特兰的农户中,自由佃农超过60%;西北部的庄园里,农奴不超过20%;至于中西部和边远诸郡和格洛斯特、斯塔福德、希罗普和赫里福德,自由佃农也是占居多数。(18)肯特郡根本没有农奴。因此,从整个英国看来,自由佃农在农民总户数中所占的比率显然要比科斯敏斯基所统计的五个郡的比率来得大(19)因为自由佃农比较密集的地区是在五郡之外的地区。英国史学家希尔顿认为,13世纪末,自由佃农占农户总数1/3,或1/2。(20)哈彻则认为,13世纪英国农奴户不过只占全国农奴户总数1/3,(21)亦即自由佃农几乎要占农户总数的2/3。 英国封建制度的不完备性的另一表现是,封建化过程十分缓慢,封建制度的发达期又为时较短,因此没有如同西欧其他国家那样根深蒂固的封建势力。法国的封建化过程早在九世纪就基本完成。而英国迟到1086年全国土地赋役调查时,维兰还是自由人,还有接受国王法庭审判的权利。这个权利直至亨利一世(1100~1135年)司法改革时,才宣告丧失·亨利二世(1154~1189年)司法改革时,再一次把维兰排斥在国王法庭审判之外,使其地位进一步恶化,维兰才最后形成为农奴。12世纪下半期--13世纪英国农奴制和庄园制最后形成并趋于极盛,14世纪旋即在商品货币中关系的冲击和农民起义运动的打击下趋于瓦解。由于英国农奴制、庄园制存在时间较短,英国贵族又通过玫瑰战争自相残杀殆尽等原因,英国封建制度就不象法国那样成熟,封建势力也不象法国那样根深蒂固。单就领主审判权的适用范围而论,它在法国达到最高限度,在英国则处于最低限度。由于英国没有西欧其他国家那样根深蒂固的封建势力,因此对农奴的压迫与剥削也较西欧其他国家略轻。英国大多数农奴尚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约翰王时代(1199~1216年)一个名叫莫德的女维兰,因和一个男人发生纠纷,在法庭起诉达十年以上。(23)我们不能想象,该女维兰如无一定经济力量,能如此长年累月地进行诉讼。 13世纪以前,英国农奴户大都占有1威格特(约30英亩)的全份地。13 世纪时,农奴占地面积有所减少。根据英国1279年《百户区卷档》中亨廷登、剑桥、贝德福、白金汉、牛津与沃里克六郡农奴占地情况,占地1威格特以上的占1%,占地1威格特的占25%,占地半威格特的占36%,占地1/4威格特的占9%,占地1/4威格特以下的占29%。(24)按当时生产力水平,维持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户需半威格特土地,所以,当时英国将近有三分之二的农奴尚能维持生活或尚有余粮;而1/3多一点的农奴,从土地所得,不足一家人糊口,需要干些零活补贴生计。但应估计到,英国许多农户都养羊(还有其他畜牧业),不少农奴就在养羊中得到他们生活上另一笔收入。例如1275年斯文科姆的10户维兰,每户虽只有8英亩耕地,但每户都有50只羊,(25)英国养羊业的发达,也有助于改善农奴的生活。 英国封建主不象法国封建主那样对农奴拥有任意征税权,英国的“惯例”也限制封建主不能对农奴的封建负担随意加码。因此,我们不难看到这样的事例,领主如要增加剥削收入,大都只能绕过惯例的限制圈,在新协议的租佃和税收上另做文章。例如1294年,亨利·奥斯伯为新获得的半威格特土地, 领主向他敲诈许可金entry fine 6磅13先令4便士,而过去托马斯·罗宾作为农奴继承人继承这块土地时,按惯例只要交付6先令8便士。又如在胡格霍,有个庄园主莱昂内尔·德·布雷登哈姆,由于将惯例地租改为租佃地租,1325~1381年的地租收入从169先令11 便士增加为298先令5便士。当然,领主总是千方百计力图缩小甚至消除惯例,但这正从一个侧面说明惯例对英国封建领主的一定限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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