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卡其那改革述论(4)
3.免除了平民的弟弟所负担的无酬劳役。改革前除作为一户之主的平民担负水利灌溉等国家劳役外,户主的弟弟也被征服劳役,不给报酬。改革取消了“弟弟”的负担。 4.减少殡葬费。改革规定了殡葬手续费和仪式费的标准数额,不同项目较前减少了一半左右到一半以上。如将尸体抬入墓内,原负担酒7杯,现定3杯;原负担面包420块,现定80块,等等。 (二)关于对僧侣集团的政策。 乌鲁卡其那将卢伽立安达和以他亲属名义夺得的神庙及其财产的掌管权发还,使上层僧侣重新成为神庙的主管者和主要受益者。同时取消了改革前向部分僧侣征收的重税。这些措施有利于僧侣集团,主要有利于上层僧侣。同时改革也禁止当权的僧侣滥用特权,禁止掌管食品的僧侣进入平民的园子强取树木和果子;并以减少殡葬费限制僧侣过多地剥削平民。改革将几个重要神庙及其财产的主管权发还僧侣,是针对卢伽立安达滥用特权贪婪侵夺而采取的措施,不能认为这是乌鲁卡其那把历史车轮拉向后转。从总体上看改革对僧侣的政策,改革措施有利于缓和阶级冲突和社会安定,在当时是比较适当、平稳的。 第三,改革社会制度的几项措施 改革的这部分措施特别重要。它所反映的早期国家在社会矛盾面前所起积极作用的一些方面,也是现知世界历史上最早的具体记录。它既有当时拉格什的特殊性;又反映了世界早期奴隶制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些普遍的规律性。因此,研究和阐明它对于世界历史、对于史学理论都有填补某些空白的意义。这方面主要有以下四项: (一)以国家立法形式确定财产的私有制。 当时拉格什实际经济关系中的私有制已经存在并在发展,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经济和剥削他人劳动的私有经济已经形成并相互发生种种矛盾。但上层建筑的发展落后于经济基础,对私有经济还没有达到以国家立法形式予以普遍承认,保护的程度;同时,已形成的私有观念和尚有影响的原始共产制观念之间也发生矛盾;还出现了利用“氏族制度的共产主义传统”来“侵犯”(17)私人财富并以这个“传统”为“侵犯”行为“辩护”的现象。在当时,发展私有制比较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生产的正常进行,而“侵犯”对这些不利。然而,已经基本解体的氏族制度对“被剥削的人民”已“不能有任何帮助”,“于是就只有期望”形成还不很久的“国家”(18)了。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这一期望。 改革铭文所记当权者侵夺平民财产的多方面表现,显然都利用其担任公职的权力,以为了公共利益作借口,来为掠夺财富的行为服务,改革禁止这种种“侵犯”,正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财产的私有制,同时也是对氏族制度的残余和原始“共产主义传统”的一个否定。不仅如此,改革铭文对将“古代氏族制度被滥用来替暴力掠夺财富的行为辩护”(19),及改革以立法形式对它的否定,还有一段很具体的记载。 在改革前,如果氏族公社(?)成员造了养鱼池,任何人都可以窃取他的鱼;这人(指窃鱼人--引者)说:“它(鱼--引者)是太阳照耀下的”,按译解,“太阳照耀下的”的意思,就是鱼原“不属于任何人所有”(20)。显然,窃鱼者要说的是,鱼原为公共所有,他拿也可以。但窃鱼者以及改革者都不会使用“公共所有”的概念,而以“太阳照耀下的”的表述形式来表达这一观念。针对这一问题,改革规定:“如果氏族公社(?)成员造了养鱼池,任何人不能窃取他的鱼”,如有人窃夺,“将石头掷向偷儿”(21),意即将窃贼“用石头砸死”(22)。窃鱼者为自己辩护的类似观念,在大体处于相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其它民族也有。乌鲁卡其那面临上述经济关系、社会观念的矛盾,毅然站到当时先进的一面,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保护私有财产,给“私有财产”及“获得财产的新形式”“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23),从而也有力地支持了私有观念。改革这一方面的进步性,是整个改革具有进步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以国家立法形式确定一夫一妻制。 在改革前,一夫一妻制在拉格什的实际生活中已经形成,但还存在一些原始婚姻习惯的残余,如“昔日的女人曾惯于嫁两个丈夫”;同时限制男子休妻。如男子休妻,恩西取五西克勒的银子(一西克勒合8.4克),宫廷高级官员(“苏卡勒玛”)取一西克勒银子。改革禁止妇女再有两个丈夫,并规定如女人再有两个丈夫,则“用石头砸死”。同时规定,如丈夫休妻,恩西和有关官员“都不收取任何银子”(24)。这从两方面加强了夫权,一是要求妇女对丈夫保持夫妻忠诚,坚守贞操,而“破坏夫妻忠诚这时仍然是丈夫的权利”(25);二是“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弃他的妻子”(26)。改革的这一立法,又给一夫一妻制盖上了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这在当时,也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因此也是一项重要的进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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