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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罗斯法典》产生的社会条件(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求是学刊》 朱寰 参加讨论

必须强调指出,这部《法典》不是一个地方性法规,不是诺夫哥罗德的“治安条例”,而是在全国普遍推行的国家法律。这些条文的形成可能来源于对诺夫哥罗德事件的总结,但已上升到法律从而赋予它普遍的意义,必须在全国推行。因为不仅在诺夫哥罗德,而且必须在全国恢复和稳定社会秩序,是符合罗斯统治者最高利益的。
    其次,促使雅罗斯拉夫颁布成文法的另一个社会因素是弗拉基米尔王子之间争权夺位的残杀和内战。弗拉基米尔大公有12个儿子,如何继承王位是一个严重问题。按照留里克王族的传统习惯,一直坚持“国家共有共治”的思想。如何把这种思想付诸实践是极其不易的。最初几代大公都是单子相传,王位继承没有发生困难。斯维亚托斯拉夫有三个儿子,他死后争夺王位的战争爆发了,结果两个儿子战死,弗拉基米尔取得最终胜利,登上大公宝座。
    弗拉基米尔多妻多子,预料到王位继承问题的严重性。他企图在诸子之间确立按长幼顺序继承制的原则。他把几个年长的儿子分派到地方去,充任各地长官,按照规定向中央纳贡。最好之地分给长子,次好的分给次子,依此类推。诺夫哥罗德城的地位仅次于首都基辅。王子们分得的领地不是固定的,如果某人去世,其下的人依次递升。王位只能由长子继承;兄长王位只能由长弟继承。这种原则在复杂多变的实践中很难圆满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一个问题是长幼顺序继承与选贤任能之间的矛盾。12个儿子不会在品德和能力上都一样。能否齐家治国,不是长幼顺序所能决定的。实践证明,雅罗斯拉夫是封建罗斯的一位有作为的君主,按长幼的顺序他是不该当大公的。另一个问题是,原则上的一视同仁与实际上亲疏好恶的矛盾。长幼顺序继承是对王子一视同仁,实际上弗拉基米尔喜爱十子鲍里斯,厌恶三子斯维亚托波尔克,亲疏显见。鲍里斯领得的地区,可以破格递升,并准备传授王位给他。由此而引起其他儿子的嫉妒和反叛。第三个问题是,“国家共有共治”思想与“失去权位”(“伊苟依”)规定的矛盾。只要王子在继承王位前死去,其子孙完全被排除在王位继承之外。弗拉基米尔长子维舍斯拉夫、次子伊兹雅斯拉夫在父王在位时死去,其子孙受到贬黜。他们心怀不满,成为不安定因素。由于王位继承制度上的诸多矛盾,终于在弗拉基米尔死后酿成王子之间的残杀和内战。
    雅罗斯拉夫在诺夫哥罗德拒缴年贡之后,弗拉基米尔气急败坏,立即下令“整修道路并架设桥梁”,准备对他兴师问罪。可是已经年迈的弗拉基米尔经不起打击,此后不久病倒,不仅不能亲自率军去征讨雅罗斯拉夫,而且在翌年(1015年)7月15日去世。雅罗斯拉夫得知父亲去世、斯维亚托波尔克进驻基辅、杀害了鲍里斯、格列布和斯维亚托斯拉夫三个兄弟的消息之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不采取措施,也难逃厄运。
    雅罗斯拉夫立即采取措施缓和与诺夫哥罗德人的紧张关系。据编年史记载,他迅速召开维彻会议和市民大会。他在会上说,前几天发生的诺夫哥罗德人与瓦里亚格人的冲突,只是少数私人的不和,与诺夫哥罗德政府和人民无关。竭力化解他作为行政长官与当地人民的矛盾。雅罗斯拉夫还表示,他对双方的死难者都感到痛心,并要妥善处理所造成的后果。一方面把少数瓦里亚格人杀人凶手交给被害者亲属处理;另一方面用黄金给被害者以赔偿,尽快使诺夫哥罗德的冲突成为过去,“不留痕迹”⑧。雅罗斯拉夫在公布了处理事件的政策之后,痛哭流涕地对市民说:“我父亲死了,而斯维亚托波尔克坐镇基辅,屠杀兄弟,请帮助我对付他。”诺夫哥罗德人是善于权衡利害得失的,他们异口同声地回答雅罗斯拉夫:“王公,请放心!虽然我们的兄弟许多人被杀害,但是我们能够为你去战斗。”⑨
    雅罗斯拉夫在诺夫哥罗德维彻和市民的支持下,组成一支强大的军队,其中包括瓦里亚格亲兵队1000人(一说6000),诺夫哥罗德市民和乡民4000人。雅罗斯拉夫人本亲率大军向基辅进发。斯维亚托波尔克得知雅罗斯拉夫率军南征后,集结了由罗斯人和佩彻涅格人组成的军队,主动从基辅北上留别奇,在第聂伯河东岸摆开阵势,迎击南下之敌;雅罗斯拉夫军队则驻扎在河西岸。两军隔河对峙,谁也不敢轻举妄动。作为基督徒的雅罗斯拉夫,师出有名,是应上帝召唤“去报复无辜流血”,替天行道。南北两军在第聂伯河上对峙达3个月之久。 北军派间谍潜伏于南军。了解到南军“兵多酒少”,个个嗜酒如命。北军趁夜把大量蜂蜜酒送到南军阵地。翌日拂晓,南军酩酊酣睡时。北军发起猛攻。南军大败,有的战死,有的逃走,有的掉进冰湖里。斯维亚托波尔克只身逃到波兰。取得胜利的雅罗斯拉夫继任基辅罗斯大公,时年38岁。
    内战并未结束,雅罗斯拉夫的胜利只是暂时的。斯维亚托波尔克向其岳父波兰国王勇者波列斯拉夫求援。波列斯拉夫于1018年亲征罗斯,在布格河畔打败雅罗斯拉夫。斯维亚托波尔克夺回政权。雅罗斯拉夫逃回诺夫哥罗德求援,他在诺夫哥罗德人和瓦里亚格人亲兵队的支持下,再次打败斯维亚托波尔克,重新夺回王位。斯维亚托波尔克在逃窜中身亡,内战最终结束。
    4年内战对罗斯的震荡最大。兄弟阋墙,互相残杀,法制混乱。道德沦丧。这一切成为促使雅罗斯拉夫颁布成文法典的重要社会因素。这个法典虽然最初只有15条,后来编者补充了3条,共18条。如此寥寥数款,要它完整地反映当时错综复杂的社会现实是不可能的。但《雅罗斯拉夫法典》的根本目的是稳定社会秩序,惩治犯罪和不法行为,健全法制。确立规范,以巩固基辅罗斯的统治。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典》反映了当时最高的社会现实。
    
    《罗斯法典》后半部分的两个法典,即《雅罗斯拉夫诸子法典》和《摩诺马赫法规》是在11世纪后期和12世纪产生的,是两部维护封建经济制度、保卫王公贵族和教俗封建主利益、巩固封建秩序的法律文献。这两部法典共同的社会基础是封建制度开始形成。因此必须首先弄清楚,在11—12世纪罗斯封建制度已经发展到何种程度。这一时期罗斯封建关系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开始形成。10世纪时王公贵族及其亲兵队虽以征收贡赋为主,但已开始经营土地和田庄。奥尔加的田庄在奥尔日契村,弗拉基米尔母亲的田庄在布杜季诺村,弗拉基米尔本人的田庄在基辅近郊别列斯托村。11—12世纪编年史中提到王公贵族田庄的事越来越多。《诺夫哥罗德编年史》中指出:王公及其亲兵们收买了“许多庄园”,并使居民负担力难胜任的租税。从11世纪起,王公贵族们还把大量土地赠送给教堂和修道院,高级教士也成为封建大地主⑩。以罗斯第一批修道士狄奥多西为院长的基辅彼彻拉(山洞)修道院,为寺院领有土地制度奠定了基础。拥有大量土地成为罗斯教会和修道院制度的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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