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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世纪晚期英国农村生产要素市场(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徐浩 参加讨论

庄园法庭档案中有关雇工劳动与报酬的文件很丰富。如牛津郡一个庄园的茅舍农在圣马丁节时需要向教堂交纳一只公鸡、三只母鸡并负责整理场地、传递文件,为此,他的食物由领主准备。他还要为领主漂洗、修剪羊毛并因此接受一条或半条面包的报酬,并且与庄仆一起分享干酪。他需每周为领主耕地,在秋季与庄仆一起干活并取得津贴。他每周参加的工作都将取得报酬(11)。又如,在剑桥郡的斯坦顿庄园,12名持有5英亩土地的茅舍农需为领主服相当沉重的劳役, 但这些劳役都是有报酬的。他们从领主处获得一夸特的小麦、一只羊(价值12便士)、半英亩草地。科斯敏斯基对此评论道:“事实上很难把这些酬劳与真正的工资区别开”(12)。此外,霍曼斯曾提及13世纪一个持有4英亩土地的庄园铁匠的寡妇。 她每年向领主提供100个马蹄铁,其中50个是8孔的,50个是6孔的,不带钉子。领主付给她25 便士。每逢大总管来,她要为其马钉蹄,4个马蹄1便士。她还要全年给村民萨金特的马和木匠的马钉蹄,也是4个马蹄1便士。她每年还得用领主的铁修补和磨尖两个犁头,此外就不负担其它工作了,如需要,她还会为领主修补两个犁头,但要付给她工钱(13)。
    雇工对农民经济的重要性,波斯坦曾作过专门研究。他认为,小土地持有者能够将自己的劳动力出租给领主或比较富裕的村民,后者租用雇工以缓解家庭劳动力之不足(14)。麦克法兰也指出,富裕的村民使用雇工并不令人惊讶。在几乎每一个村庄里,都有一些村民为其他人做工(15)。杜比也证实,“地主不是唯一雇有长工奴仆的人;还有很多农民也雇用辅助的帮工,这种帮工构成了他们家庭的一部分”(16)。当然,由于农民,尽管是富裕农民,一般是全份地或半份地持有者,因此家内雇工的数量不会很大,一般在农忙季节中不超过两人。
    黑死病后,劳动力锐减,工资上升,更多的人加入到工资劳动者行列。此时,雇工劳动力市场更加活跃,农村已经到了离开雇工经济就无法运转的程度。这一时期,雇工人数稳定在占人口的半数左右。但各地雇工劳动力市场发展也不平衡。如希尔顿依据1380年人头税册估计,在东盎格利亚村庄里,约有50%至70%的劳力是受雇者。在1380年人头税册上,格尔斯特郡的肯普斯福德庄园,被列人口为157人,其中69人为雇工(17)。斯塔福德认为,大约有1/4到1/2之间的人口在一个时期或另一个时期是雇工。在斯图亚特时期的英国,有1/4到1/3的家庭拥有雇工(18)。另据格雷戈里·金估计,17世纪时,茅舍农、贫民、帮工阶级占全国人口的47%(19)。不过,克拉潘的估计更为乐观。他说:“在16世纪的英格兰,由于这些终身靠工资劳动的人,或企图获得工资的人,肯定在逐步成为一个更加重要的社会阶层,那么到下一世纪结束之前注定会成为多数”(20)。
    雇工的生存离不开在乡村社会出卖劳动力,而乡村经济的运转也依赖雇工市场。经过地租折算、黑死病和1381年农民大起义的打击,农村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松弛,原先靠维兰强迫劳动耕种的庄园自营地,只得依靠雇佣工资劳动者来耕种。保留直接经营或以雇佣制进行经营的地方,比农民经济更依赖货币和劳动力市场。工资腾涨,高于黑死病前50%(21),又使雇主难以承受,他们只得借助代表土地所有者阶级利益的国会,制定旨在限制工资上升的劳工立法。劳工立法正是农村经济严重依赖雇佣劳动力市场的最有力证据。世界上恐怕没有任何一个封建农业国家制定过如此多的工资立法或条例。除1349年的《劳工法令》(The Ordinance of Labourers),1351年的《劳工立法》(The Statute of Labourers)外,还有1388、1390、1427、1429、1445、1495、1515和1563等年颁布的旨在限制工资的法令(22)。为不使这些工资立法成为一纸空文,国家在各郡还专门设立劳工法官(Justices of Labourers),在本郡范围内监督价格标准,规定工资限额,直到治安法官一职出现后,劳工法官才被合并,其职掌划归治安法官负责(23)。从此,“由治安法官评定工资的制度在某些地方一直延续到18世纪中叶”(24)。
    应该说,由治安法官评定工资的作法,对于抑制农村雇工工资大幅度上涨确实收到一定效果。如在1336年,特丁顿的犁夫每年仅挣6先令,黑死病后转年, 他工资增至11先令。可是到1352年,由于劳工立法的颁布和劳工法官的工作,他的工资降至7先令,伯克郡也有类似的证据。从宏观讲,雇主依赖雇工劳动力市场, 为减低生产成本,支持国家以立法形式限制工资的上涨。但就每个雇主而言,农村缺乏劳动力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它不因劳工立法就会变一个雇工为多个雇工,因此为吸引劳动力,他们又争相以优惠工资招徕雇工。这当然违反劳工法官(治安法官)的工资条例。我们发现,地方法庭存有许多因违反工资法令而向雇主征收罚金的名单。如在1390年牛津郡由劳工法官主持的法庭上,店主因向13名雇工支付过高的工资而被判罚款(25)。可见国家虽然动用了行政和法律手段,但这里雇工工资的涨落大体上是受市场对劳动力供求关系决定的。正如克拉潘所说:“政府对于这种工作曾试图加以管理,并取得了相当成就。政府的代理人大都是工资支付者,如地方治安法官。这班人不一定都是铁石心肠的人,可是,经济情况对他们有利;在大鼠疫之后,他们曾同情过工资劳动者,而这些工资劳动者也曾充分利用过他们的有利地位”(26)。
    16世纪是商品性租地农场大发展时期。农场主通过承租、转租、购买或圈围等手段,集中起大片土地,进行资本主义性质的市场化经营。戴尔指出:“承租者往往与全家一起耕作,并雇佣一些劳工”(27)。《欧洲经济史》第2卷第2章《1500—1750年的欧洲乡村》的作者也承认,“英国农业的商品化表现得尤为突出,地主们已不再直接经营土地,而是将土地出租给佃户,佃户们再雇佣帮工进行耕种”(28)。 此时,农奴制在实际上已寿终正寝,劳动者间自由与非自由的法律界限也相应消失,经济收入的划分代替法律身分的划分,农村中的阶级关系趋于简化,“此处最重要的划分标准是拥有部分土地者(农场主、村民以及交纳实物地租者或农业雇佣劳动者(长工、季节工与短工)的社会经济水平”(29)。在17世纪末叶,统计学家开始出现。他们把农村无产阶级的成员称作“室外雇工”(与男女家仆相对而言)。当时英格兰和威尔士存在554631所贫民住宅。“这些房屋就是那些部分靠自己的田地、部分靠农场主或室外工作为生的小屋农所居住”(30)。如果按4口之家计算,那么室外雇工阶层所涉及的人数达200余万人。因此说“他们形成为一个阶级,这一阶级在这整个时期内随着人口的增加而壮大起来(31),从而也构成农村中巨大的雇佣劳动力市场。在16世纪最初十年和最末十年间,田地劳动的计日工资约增加1倍。但据统计,1491至1500年的生活费用上涨了将近6倍。工资的实际购买力还是下降了。都铎王朝的法律就规定,雇主必须供给雇工饮食,如不供给的话,则必须付给较高的工资(32)。有理由相信,农村雇工的生活并没随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重要性增强而得到改善,反而逐渐恶化。此外,以毛纺织业为主的乡村工业也依赖雇工劳动力市场。毛纺织业的发展“普及于全国各地”(33)。克拉潘推测,“那些影响村庄生活的毛纺织业和其他工业的发展,给了农村工资劳动者的家庭比以前更多的谋生机会和增加家庭收入的机会”(34)。成书于18世纪初的《大不列颠各地漫游记》的作者丹尼尔·笛福也证实,毛纺织业“在城市和邻近的村庄中所雇佣的工人人数几乎是难以相信的”(35)。瑟斯克认为,全国约有1/2的农业人口农闲时从事工业”(36)。英国农村家庭毛纺织业还通过与商人资本的巧妙结合,顺利完成了向资本主义性质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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