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R·史密斯主编《土地、亲属关系和生命周期》, 剑桥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85页。 依据传统的家族土地继承方法,持有人死后,法嗣对家族土地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继承权。这无疑限制了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亦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首先在自由持有地产中,以家族(即血缘关系)为中心的继承模式逐渐向以夫妻为中心演变。在夫妻中心制下,不经法嗣认可,持有者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出卖、抵押、出租其地产。根据英国的普通法,孩子对父母财产没有生与俱来的权利,父母完全可以在死后不留给子女一个便士,严格地讲,这与取消或剥夺继承毫无关系,在16世纪,一个活着的人根本没有法嗣,他对自己持有的土地拥有完全的、唯一的权利,唯一的限制是其妻子终身对不动产拥有1/3的权利。当父亲在世时,儿子实际上对土地毫无权利,因为他们父子对土地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属于共同所有者。 至于非自由土地,法嗣亦无更强的权利。1290年的置地法仅意味着自由土地买卖在13世纪已经得到法律许可,但大量的农民家庭占有非自由土地(包括惯例持有地和公簿持有地),这些土地受领主的控制,所以农奴的买卖采取了让渡的形式。应该说,这种买卖主要通过农村土地市场进行,买卖双方中非亲属关系所占的比例恐怕占绝对多数。1540 年遗嘱法颁布后, 包括公簿持有地在内的所有索凯奇(Socage)土地在法律上都变成根据遗嘱可自由处置的。因此,惯例地和公簿地持有者的个人所有权也在长足发展。 由于个人所有权的发展,土地持有者所立遗嘱中地产外流的现象明显增加。在庄园法庭土地变动登记簿中,不难发现一个个异常活跃的、将土地出售或抵押给非亲属的土地市场。16至17世纪期间,土地转让的半数在非亲属间进行。如在1589至1593年间,在厄尔斯·科尔内庄园有51块公簿地被转让。其中至少21块出卖给非亲属,其余许多块以抵押或出租方式被让渡,而在亲属间的继承不到半数(37)。 允许持有者生前转让土地和建立以夫妻为中心的个人土地所有权,必然大大冲击传统农业社会的继承惯例。许多学者对此作过深入研究。如罗莎蒙德·费思说:“土地应该在持有者血缘亲属中流传的观念,在许多农业社会当然是普遍的……在英国历史上也似乎存在过这样一个阶段——大约在14和15世纪——当时在许多农村共同体中,这种基本观念在实际中被放弃。家族保留土地的传统被漠视,或很少得到贯彻,曾经支配土地继承的那些严格而细致的原则被取代,只有市场供求关系而不是法律在发挥着作用”(38)。 赫德森对13世纪晚期和14世纪初一个诺福克庄园的材料进行研究后,对在这个庄园上有如此大的土地转让数字颇感惊讶。这里平均每年有47例土地转让。在全部转让中,仅74例是持有者死后通过继承得到土地的,443例是私人买卖。 超过半数的转让是私下交易的结果,这说明维兰能像他们希望得那样完全自由地交换土地,领主不能阻止他们,只要他们履行了该土地所要承担的义务(39)。R·史密斯也对该郡某些庄园的土地市场作过考察。在1259至1293年的里金希尔庄园,1/3的土地进入土地市场(40)。 罗莎蒙德·费思通过对英格兰南部布赖特沃尔萨姆的考察发现,家族内转让从1300年占总数的56%下降到14世纪大部分时间的35%,至1400年又降到13%(41)。1400年,在拉姆齐修道院各庄园,全部见于记录的土地转让中,87%是在非亲属间进行的。1456年也占到83%。据此,费思认为,当我们检索14和15世纪的庄园法庭卷档时,便会得出旧的继承模式已经放弃的结论”(42)。 德·温德特对位于亨廷顿郡附近的霍利韦尔庄园进行详细研究后总结说:“简言之,家族保留土地的传统在15世纪上半叶的霍利韦尔并未放弃。然而,它因非家族利益而暗淡。因此,在1397和1457年间,虽然法庭卷档中有43例属家族保留财产……但最重要的是,98例土地交易进入开放的土地市场,没有被原先佃户的后裔或亲属继承。结论是,在15世纪的霍利韦尔,个人对家族承担全部义务的日子……家族利益与地产保有高度一致的传统——过时了”(43)。 哈维近期对温切斯特修道院地产的研究也证明了活跃的土地市场的存在以及从14世纪下半叶起家族和土地间纽带的松弛。她概括说:“在1350年后,家族与一块特定持有地不可分割的观念,这一作为农业社会的显著特征在中世纪晚期削弱了;的确,在某些地区,它或多或少地消失了。继承这一作为土地转让模式的重要性正在消失。持有人要出售他在土地上的利益而不把土地传给其后裔”(44)。 克里斯·戴尔通过对1375至1540年间西米德兰某些村庄的研究,证实了那里也存在活跃的土地市场,土地在家族内部转让的比例很小。他发现,这些村庄的移民率很高,“在15世纪每隔40至60年大约有3/4的家庭消失”(45)。而土地市场的活跃是重要诱因。在14世纪后期和15世纪,在那里的三个庄园中,土地在家族内部转让的数量很小,仅占全部转让的1/4。其中在汉伯里庄园,1376至1394年为25%,1420至1439年降至13%;在肯普塞,1394至1421年间为24%,1432至1439年间仅为9%(46)。 中世纪晚期农村土地市场的活跃还可以13世纪末至15世纪诺福克郡的科提沙庄园历年参与土地买卖人次和土地买卖数量为例。 资料来源:R·史密斯主编《土地、亲属关系和生命周期》,第110页。 在这一百多年中,农民买卖土地的数量变化很大,据统计,农民买入土地的平均规模在1280—1304年间是0.55英亩,到1380—1404年间增至1.68英亩,同一阶段里,出卖土地的平均规模由0.69英亩增至2.49英亩(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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