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农村土地市场的出现,大约在13世纪中叶,它是农村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土地个人产权制度演化的结果。 在传统的英国封建农业社会中,土地一般是在家族内继承或转让的,因而排斥土地买卖行为。依据英国古老的村社习惯法,农民家庭对土地拥有不可剥夺的继承权。各地农民因农耕经济结构的不同而奉行不同的继承制。大体而论,英国农民家庭流行四种继承制: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e), 主要在中部实行敞田制的地区;幼子继承制(Borough English),主要在东南部沼泽地区; 诸子均分制(Gival Kind),主要在肯特地区;子女均分制(Ingeniture),主要在北部畜牧地区。前两种属不可分制继承,后两种为可分制继承。但不管哪种继承制度,其目的都在于使家族的地产严格在家族内部传继,杜绝作为主要生产条件的土地流失家族以外。按上述四种方法达到的土地易手,都属继承范畴,无须通过货币买卖,因而也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土地市场。英国中世纪晚期农村土地交易频繁,土地市场活跃,是以打破村社习惯法对商品性土地转让的禁锢为前提的。 按常规,家族土地一般在持有者(家长)死后才在继承人中分配。这没有给持有者生前处置其地产留下任何灵活性。13世纪中叶起,持有者生前处置其地产的作法逐渐增多。这可从萨福克郡雷德格雷夫1260至1320年间庄园法庭对惯例土地征收的让渡费中得到证实。 资料来源:R·史密斯主编《土地、亲属关系和生活周期》, 剑桥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59页。 不仅如此,持有人去世后,土地转让多在亲属间(垂直的如父传子,平行的如兄弟姐妹间等)进行;相反,持有人在世时,他常常把土地卖给其它家庭。此类情况一般占生前土地转让的半数,有时接近2/3。我们还以萨福克郡雷德格雷夫庄园1295至1319年间持有者死后和在世时土地变动情况进行对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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