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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代晚期英国内阁权力的扩张(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阎照祥 参加讨论

由于议会划给议员个人使用的时间过少,使许多私议案不能列入议事日程。为此,有人建议用抽签的方式对议案进行筛选,中签者可在规定时间内排队审议,不中者无论其何等重要,也只能搁置一旁。少数中签者还常常因为缺少议会党派的支持而在议会委员会中被剔除,侥幸走完各审议阶段者屈指可数。据载,在20世纪初,每年只有10-15件私议案在议会获得通过。有些后座议员忍无可忍,大声抗议他们所受的不平等待遇,有人甚至失声痛哭。对此种情况,美国政治学家劳伦斯·罗威尔曾评论说,英国“下院解决时间问题的办法,是把大部分时间划给政府,由它去随意使用,把剩下的时间划给议员个人,让他们去争夺”⑤。
    自由党和保守党轮流执政时竞相扩充内阁立法特权的行为,难免遭到小党和某些失意议员的抵制。19世纪70年代,爱尔兰自治问题成为议会中最迫切最棘手的问题。对此,他们一反过去追随自由党的做法,自行组成议会党团,以维护本民族利益。1875年,年轻精干的爱尔兰民族主义者查尔斯被选为该派领袖,使爱尔兰自治派的议席逐渐增加到80多个。为迫使政府实施爱尔兰自治法,巴涅尔组织本派议员以无休止的发言提问干扰议会正常工作,使内阁--尤其是反对爱尔兰自治的保守党内阁--的许多议案无法通过,执政党政策难以贯彻。为挫败爱尔兰自治派的“拖延术”,迪斯累里政府在1877年针锋相对地通过了《中止辩论程序法》,其中规定:当有人提出制止辩论的建议并得到起码100人的赞同时, 议长可随时截止“过于冗长”的发言。此法实施后成效甚大。
    1882年,正值自由党首相格莱斯顿为爱尔兰自治和其他问题大伤脑筋时,下院通过了《关于紧急情况的决议》,规定首相可以“情况紧急”为由,要求议会对他提出的议案不经讨论立即付诸表决。此案对政府更为有利,并使爱尔兰议员的议会捣乱术失去效力。1893年又通过所谓“断头台法”,规定某问题在一定时间内,不论是否讨论完毕,均当交付表决。当然这还是有利于内阁。
    另一项类似法令是在1909年通过的。是时自由党政府的各项改革政策正在实施,容不得反对党和后排议员占用议会的黄金时间。为此它依靠工党和爱尔兰议员的支持通过所谓“袋鼠法”,授权下院议长自行挑选业经提出的议案交付审议,或搁置某些议案。至此,从政府领取高薪的议长便可以毫无顾忌地决定审理那些由内阁提出的、事关国家大政方针的公议案。而那些私议案,即使是中了签的也会被搁置起来。
    对反对党(尤其是保守党)打击最大的法令是1911年议会法,它规定:凡政府财政案经下院通过并转送上院后,上院必须在1个月内修正和通过, 否则下院可直接呈送国王签署生效;其他议案经下院通过而被上院否决者,可在2 年后经国王批准生效。此法案等于取消了上院对所有法案的否决权,使之仅余一点微不足道的拖延权。而且在此项法令颁布,后内阁不仅能使其绝大多数财政案畅通无阻地在议会获得通过,还可将其他非财政法案与之联系起来,例如把教育、防务和社会福利等问题与赋税和拨款问题相联系,使上院在表决时无法行使拖延权。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之际,议会又通过“授权法”。据此,内阁获得了不经议会参与直接发布行政命令以代替议会立法的权力,大大提高了内阁领导国民进行战争的能力和效率。
    上述6项法令加强了内阁立法职能和对议会的支配, 政府议案被议会修正的不断减少。1867-1869年政府议案在议会被提出修正的共17项,平均每年5.7项;1880-1885年议会中经修正的政府议案仅11项,平均每年1.8项;1896-1990 年间只有一项政府议案被修正,平均每年0.2项⑥。20世纪以来,政府议案更难被反对党修正或否决了。有些年份政府议案的通过率高达99%。难怪议会被反对党戏称为“内阁的专用议事厅”。
    其二,内阁对议会选举的控制。大致以1868年为界,英国内阁制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此溯至1832年议会改革,内阁在35年的党派斗争中更换了10次,其中除1841年和1859年两次更替发生在大选之后,其余8 次都因内阁在议会活动中遭到惨败自动辞职,从而体现了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原则。而在1868年以后50年中,政府变更也是10次,其中除1885年、1886年初、1892年和1905年的4 次更换是因内阁在下院中失去多数自动辞职外,其余6次皆因执政党在议会大选中失败而被迫让位。 这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内阁对选民“负责”的精神。
    19世纪晚期和20世纪初内阁“负责”对象的变化,使大臣们清楚地认识到议会选举胜利对于延续内阁任期的必要性;懂得了在许多情况下,由首相要求解散议会重新进行大选的做法是使内阁在议会斗争中绝处逢生的手段,因此,内阁更加重视了对大选的操纵。况且,在议会外,执政党常有人和之利,可以较合理地指定和支持本党候选人参加大选,利用各类组织控制选区,操纵本党选民进行“有效投票”。例如在1906年初大选中,保守党刚刚下台,上层分裂,未能发挥院外组织的作用,结果,尽管它得到了全国43.6%的选票,却只获得下院23.8%的席位;而上台不久的自由党得到全国49%的选票却赢得了下院59.7%的席位。换言之,保守党每得到一个席位平均要比自由党多获1.3倍的选票,投票有效率不及自由党的一半。再如在1910年1月的大选中,保守党获得了全国46.9%的选票,却只得到40.7%的议席,依然屈居台下;自由党仅获得全国43.2%的选票却享有41%的席位,可以心安理得地继续掌权。1910年10月再次举行大选,保守党比自由党多得247306张选票,但两党所获议席相等⑦,加上自由党可依靠工党和爱尔兰自治派的支持拼凑议会多数,使得保守党仍居反对党地位。此类事实说明,尽管英国经过几次议会改革,选民一再增多,但由于实行“选区多数出线制”(即各选区只选出1名议员,各党都可以在同一选区提出候选人,最后以得票最多者当选为议员)得利者常常是组织水平较高的执政党。而且,老谋深算的首相在行使解散议会重新进行大选的特权时,又总是审时度势,尽量选择执政党民意看涨的有利时机突然解散议会,使其重新取得议会多数,延长内阁任期。因此,仅从大选结果看,是很难发现选民投票的真实意向的。1900年1月,保守党利用英布战争期间国内沙文主义情绪高涨之际,突然进行的“卡其选举”即属此例。是时内阁要员约瑟夫·张伯伦告诉选民,每投一张反政府票无异于向布尔人提供一颗子弹,结果政府以压倒多数轻易取胜。
    随着内阁控制议会选举能力的增强,内阁任期相对延长。1830-1868年,内阁在两大政党的角逐中更换了12次,平均任期3.17年,但在1868-1916年内阁权力扩大之时,两党轮流执政11次,平均每届任期4.36年。内阁任期较长有助于执政党实行其政纲;反之,短命内阁犹如流星掠空,鲜有建树,实际权力也相对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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