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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的远程贸易和德国城市的兴起(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王亚平 参加讨论

9世纪中期,东法兰克王国以条顿人为主体,逐渐形成了中世纪的德意志国家。这一地区长期以来保存着日耳曼人的传统,日耳曼各部族经过融合、斗争形成了五大公国。10世纪初,为了共同抵抗匈牙利人的入侵,五大公国的贵族和大主教们一致推举萨克森公国的亨利为德意志的国王,955年,亨利的继承者奥托国王率领由各公国组成的骑士军击退了匈牙利人,消除了外患的侵扰,这一胜利不但巩固了王权在德意志的地位,同时也扩大了其在欧洲的统治势力。951 年德王把意大利置于其统治之下,罗马教廷和德国皇权结成同盟,它们不仅在政治上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而且还有了经济上的来往,这种经济来往最初是以互相赠送礼品的形式进行的。例如,罗马教廷的副执事格姆鲁斯收到包尼法切斯大主教赠送的一只银杯和一匹当地产的布,为此回赠给他来自东方的肉桂、胡椒和毛皮。类似这种双方之间互相赠送所在地特有物品的交往,直到12世纪的史料中都有大量的记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无价的相互之间的赠礼逐渐演变为有价的对等的交换。德国历史学家库利舍把诸侯之间相互赠礼的交往看作是德国远程贸易的前身⑨。日益增加的东方货物和在意大利获得的大量黄金,源源流过阿尔卑斯山隘口,使莱茵河水路和阿尔卑斯山山路不再是仅仅用于军事和朝圣,同时也获得了经济上的重要地位。王权把水陆交通都置于自己的监督和保护之下,在莱茵河上和陆路要冲都设立关税卡,其一,为增加王室的收入,其二,为保护商路的安全,“船夫在河流上可安然无恙地划过那些强盗贵族的城堡,而他们以前原是靠抢夺财物而自肥的;公路上不复充斥着劫人的匪帮;森林不复成为盗匪出没之所;公路也开放给商人旅客,使他们安全地来往;……”⑩
    从事远程贸易的德国商贾历来都受到王权的保护。早期的商人大多数是外来人,犹太商人、弗里西兰商人等等。这些商人熟悉商路,了解各地的风土人情,懂得当地人的语言,具有不怕担风险的无畏精神。商人所具有的能力恰恰是国王的臣仆所缺乏的,因此他们倍受国王的青睐。对商人来说,他们首先需要的是不受种种封建义务束缚的行动自由,而这点只有强大的王权才能给予。另一方面,早期商人长途贩运的商品只有王公贵族和教会才能享用,这种供需关系决定了商人必然要把其销售点、货栈设在王公贵族、大主教居住的城堡或城镇附近。国王允许他们在那里出售商品和过冬,春去秋返,因而在城堡或城镇附近出现了商人居住区,被称为维克(wik)(11)。居住在同一维克中的商人因同一商旅目的结队而行, 组成早期的汉萨或基尔特(12)。早期的汉萨和基尔特不是商人的同盟组织机构,仅仅是商人在商旅中的组织,而维克则是国王的统治机构,国王委派其代理人维克伯爵,管理维克中的商人,审理他们的诉讼案件(13)。为了限制地方领主对商人的赋税盘剥,国王给予维克商人各种特权。975年,奥托二世给予马格德堡商人的特许权、1003年康拉德二世给予瑙姆堡商人的特许权中都允许商人有从事商业的自由、迁徙自由,免除他们的赋税,明确规定了商人应纳赋税额(14)。通过这些特权,商人的行动自由有了保证,在国王司法权的保护下,他们在各地都不服从地方领主的审判权,因此,商人的人身自由在法律上得到承认,从事远程贸易在政治上有了保证。维克享有国王授予的特许权,商人在法律上得到承认的人身自由,防止了地方封建势力对其的吞噬和束缚,从这个意义说,国王给予远程贸易的政治保证,也为自治城市的兴起创造了政治条件。
    
    城市兴起的基础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远程贸易促进了德国经济的繁荣,同时也为城市兴起准备了经济条件。
    955年,奥托大帝击退了匈牙利人的入侵, 在多瑙河沿岸建立了边界马尔克,此后开始对德意志的东部地区、易北河、萨勒河、奥得河流域地区进行大规模的拓荒和殖民活动。对东部地区的拓荒殖民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德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拓荒把德国北部地区的沼泽地、低谷地、河滩地以及森林地改造成耕地;扩大了的耕地面积,带动了农业生产技术的革新,农业生产工具、轮作制和生产程序都有了改进。这一时期农业生产技术的革新还表现在,根据各地区的地理条件、土地质量、气候条件,形成了农产品专业生产区(15)。10世纪,德国尚未有独立的手工业,农村中的手工业是加工当地的农产品原料,其手工业者也是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农产品专业生产区的形成带动了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出现了地区专业手工业,如:莱茵河流域的酿造业、陶业,弗兰德尔的羊毛织业,马斯河流域的有色金属和玻璃制造业,以及德国中部森林地区的铁器制造业(16)。
    农产品专业生产区的形成对德国封建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德国的封建制度的发展与法国不同,在法国采邑制得到充分的发展,各级采邑领主利用分封、抢夺等各种手段,把自由的农民和农民的土地都置于自己的权力控制之下,“农民的土地总是变成了地主的土地,在最好的情形下,也要叫农民缴纳代役租、提供徭役,才归还给农民使用。可是,农民却从自由的土地占有者变成缴纳代役租、提供徭役的依附农民,甚至农奴。”(17)在德国,具有氏族残余性质的马尔克制度长期存在,甚至在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已经形成后还存在着独立于封建领主、以村为单位的马尔克(18),这是因为“在战胜了罗马帝国的德意志人中间,国家是作为征服外国广大领土的直接结果而产生的,……由于被征服者和征服者差不多处于同一经济发展阶段,社会的经济基础仍然和从前一样,所以氏族制度还能够以改变了的、地区的形式,即以马尔克制度的形式,继续存在几个世纪”(19)。德意志的君主们以马尔克的形式组织拓荒殖民运动,按照马尔克的习惯法,参加拓荒的人都分到了宅地和园地,分到份地。虽然土地权还是领主的,农民还要为领主服役纳税,但是这种赋役很轻,为了鼓励农民开垦荒地,将其固定在土地上,领主还免除新开垦土地的租税,给予他们财产权或用益权(20)。这样就产生了新的拓荒自由农,“新吸引来的移民的优越地位,又影响到附近依附农民的处境,他们在整个德国北部,尽管还继续为庄园主提供赋役,但却获得了他们的人身自由”(21)。因此,恩格斯说,德国的封建制度“从来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22)。也正因为如此,“在莱茵河东岸,却还存在着相当多的自由农民”(23)。农民的自由身份使其有了改变自身职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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