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粹德国的经济发展与希特勒的经济政策剖析(3)
在这种经济管理体制下,尤其是希特勒又把发展军事工业作为重点,因此,获得巨额利润的是那些垄断资本家,其中军火大王牟取的暴利最多。正如列宁指出的,“为‘战争’服务的资本主义经济(即直接或间接地同供应军需品有关的经济)是有系统的、取得法律保障的盗窃国库的行为”,“特别是那些贷款给军需品的供应事业的大公司和大银行,在这里赚取了闻所未闻的利润,它们是一些盗窃国库发财的强盗”(《列宁全集》第25卷,1958年中文版,第331页。 )在希特勒发展军事工业中,垄断资本家通过与政府军事订货和其他手段获得的利润惊人地增长。枪炮大王克虏伯在1934—1939年间,因为得到了政府的大量军事订货,结果获得了总计约3亿8千万马克的利润。到1945年初,它在国内有110家大企业,在国外有41 家大企业,获取的利润总计在20亿马克以上。 除了军事订货之外,垄断资本家还利用其他手段侵吞国家的财富和吸允劳动人民的血汗,以饱私囊,使自己的财富成倍地增加。1932—1938年间伊·格·法本化学康采恩的纯利润成倍增长。到1943年,它控制了国内380家公司, 在国外控制了约500家公司,在不同程度上参加了2000个国内和国际的卡特尔组织, 资本总额为80—100亿马克,销售总额达31亿马克,利润总计超过8亿2200万马克。 在这种经济管理体制下,不仅私人垄断资本大大膨胀了,而且国营企业也发展了。国家通过控制的这种企业,对国内的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干预。特别是那些盘踞要职的法西斯头目,乘扩军备战之机,盗窃国库和抢劫他人财产,变成腰缠万贯的富翁。按国家投资份额占企业投资总数75%的企业为国营企业统计,1936年有国营企业285家,1937年为302家,1938年为333家(包括吞并奥地利和苏台德地区的国营企业),1939年为327家。国营企业所拥有的总资金数,1936年为171.31亿帝国马克,1937年为172.363亿帝国马克,1938年为213.396亿帝国马克(此数包括了吞并的奥地利和苏台德地区铁路和邮电部门的企业)。虽然国营企业所占有的资本,与大私人垄断集团拥有的资本相比,其数字是很小的,但仍然能够起到干预经济的作用。如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建立起来的“工业企业联合股份公司”(又称维亚克公司),是一家主要以控制股权为目的的投资公司,持有国营企业的大量股票。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初期,拥有资金2.3亿帝国马克,职工总数达到7万人左右。根据1937年7月23日发布的一项命令建立起来的“赫尔曼·戈林康采恩”(主要控制铁矿和冶金),是在扩军备战中兴起的最为典型的国家垄断企业,在国家法律的保护下干预私营经济活动,初建时,仅有500万帝国马克的临时资金,1938年时,资金总额增加到4亿帝国马克。由于国家给这家康采恩经常提供补贴和实行关税保护,特别是采取侵吞“非亚利安人”的财产和战时掠夺被占领地区,致使它把拥有60亿资本的100个以上公司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成为德国最大的煤业主。它不仅在国内是许多行业的股东,如1941年1月分别组建了“赫尔曼·戈林工业公司”、“赫尔曼·戈林军需品与机器公司”、“赫尔曼·戈林矿产与高炉公司”、“赫尔曼·戈林内河航运公司”、“阿尔卑斯采矿公司”等,而且也是许多外国公司的股东,仅在美国就有3500万美元现款和大量有价证券。除此之外,戈培尔、罗森贝格,甚至希特勒等等法西斯头目,也都成了百万富翁。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时,戈培尔仅在国外的财产估计有4600万美元。据了解,仅仅六七个最大的法西斯头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在外国银行大约有15亿法郎存款。 战争年代,国家的企业活动进一步加强,并且直接渗入到军工企业,如兵工厂、军需仓库、飞机场等。有些与军工业有直接关系的重要骨干企业,也由国家直接控制,把许多原属私人经营的企业变成国家财产,这是通过组建垄断性的国营联合组织而实现的。如1940年10月12日组建了“国营水泥联合组织”,1941年4月12 日组建了“国营煤炭联合组织”等。到1943年,拥有5000万马克以上股份资本的83家大公司中,有35家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在这83家公司拥有的股份资本110 亿马克中,国家占有50%。 总之,国家调节和干预经济活动的加强,特别是直接从事企业活动的规模进一步扩大,这就使国家政权机构同垄断组织紧密结合并溶为一体有了更大的可能性,因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急剧膨胀起来。这既是以“领袖原则”为核心的军事官僚经济管理机制下出现的必然现象,也是这种管理体制的一种特征。 三 希特勒为建立战争经济所采取的一切经济政策,并不是利用“计划和价格机制”来“协调经济”的发展,而是由于加强了对国内劳动者的剥削和随之而对被占领国家和地区的掠夺,才得以维持战争经济的运转。 希特勒上台时,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刚过去不久,被危机破坏的德国经济百孔千疮,政权也不稳固。希特勒为巩固自己的统治,不得不考虑实施缓解失业现象、摆脱经济困境的经济政策,以利于社会的稳定、政权的巩固。 首先,希特勒实行了解决失业的政策。1933年2月1日新政府发布的施政纲领中,希特勒提出四年内“基本上克服失业现象”。为此,希特勒采取的主要措施有:1、将大批失业者送往劳动苦役营从事公务劳动。比如修建铁路和高速公路、开凿运河、修建飞机场、打靶场和兵营以及修建农田水利、平整土地、修筑道路和房舍等。第一年内,投入筑炮台、挖战壕、修桥梁等军事工程的失业者,就有26万人,这部分人同时受后备军的训练;给地主收获、锄杂草、清除园林的失业者有25万人;派到全国各地在几十万公尺长的路段上修筑公路的失业者,有30万—40万人。1935年3月宣布重振军备后,修筑西部边界的齐格勒防线,先后动用人员200多万,其中绝大多数为失业者。同年6月26日,宣布实行男女青年6个月的义务劳动制,到1939年先后参加义务劳动的有男青年250万人、女青年30万人。凡从事苦役劳动的失业者,只有饭吃,没有工资,整天从事苦役劳动,受半军事化训练,受监工监督,没有任何自由。2、扩充国防军。1933年12月,纳粹政府要求把军队扩充到30万人, 到1934年年底时,已秘密将10万陆军扩充到24万人,加上党卫队,正式武装力量已达48万人。1935年3月16日宣布实行一年义务兵役制,1936年8月24日改为两年义务兵役制。希特勒单方面撕毁凡尔赛条约的主要军事条款后,国防军得到迅速扩充,到1939年时,德国国防军已扩充到260万人,兵员大多数是从失业者中招募的。3、对不同党派的失业者实行不同的对策。凡失业的纳粹党员都安排到纳粹党和政府的办事部门,大力扩大官僚机构,并支付高薪。从第1号到第10 万号党证中失业的纳粹老党员,优先安排工作,然后是1932年前加入纳粹党的党员,再就是1932—1933年入党的党员,以此类推分为5类。按顺序就业。而对失业者中的共产党员、社会主义者、犹太人以及其他进步分子,希特勒政府不仅不提供就业机会,而且还剥夺他们的生存权利。在1934年7月以前,被囚禁在集中营和监狱的有10万—15万工人;另有10万人被迫离开家庭,隐蔽在城市的小街小巷或是转徒在深山丛林中,进行秘密的反希特勒的斗争;还有10万人被迫流亡国外。4、 限制妇女就业以解决失业男子的就业。1933年6月政府向年轻夫妇提供婚姻贷款,规定男子结婚时, 可向政府贷款1000马克,只要女方保证婚后不就业,生满4个孩子,贷款则可不还。 同时希特勒提出妇女的地位在厨房里、教堂里和床铺上(即所谓过“三K”生活),奖励从事家务劳动,凡雇佣女劳动力从事家务劳动的可获得优惠税收待遇。5、 限制技术革新,以人工代替机器操作。在一些大型工程建设中,规定在不一定使用机器的条件下,必须用手工劳动完成任务;替换下来的旧机器必须及时销毁,以免以另一方式继续使用。6、工厂企业以低工资大批雇佣失业者,特别是宣布扩军备战后,军工厂大量录用这种廉价劳动力。1935年6月1日政府公布“减少失业现象法”(即“第一次莱因哈特纲领”)其中规定由国家拨款10亿帝国马克等办法将100 万失业者吸引到生产过程中去。伯林、鲁尔以及全国各地的大工厂都雇佣了失业者。但失业者就业后,却引出了新的矛盾,原在业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工资都减少了。在业者成半失业者。同时也出现工厂工人增加了,劳动生产率也提高了,但工资却没有按比例增长。1933年夏季,德国在业工人的数目比一年前增加了7.5%,工业产品增加了22.4%,但工人的工资只增长了4%。可见,工人仍受着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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