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美国税收历史看,有两大明显变化:1、各级政府税收总收入占GNP比重大幅度上升;2、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转为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1902年政府总收入约占全年GNP的8%,1984年达到31%⑨。 美国建国后,长时期税收是以关税和货物税为主体,但自20世纪初期以来,逐渐转为以对收益额和财产额征收直接税为主。1913年10月,颁布了联邦所得税法,正式开征个人和公司所得税。1916年开征遗产税。1935年通过社会保险法后,开征社会保险税。即各项工资税收。其中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等直接税收逐渐成为税收的主要来源。 再从美国各级政府总开支的历史来看,也有两大明显变化:(1)政府总支出占GNP比重大幅度提高。1890年为6.5%,1980年上升到33.1%。(2)政府用于购买商品和劳务的开支和转支付的开支增长迅猛。这二项开支分别从1929年占GNP的8.2%和2.2%上升到1980年的20.3%和12.5%。⑩ 以上政府的收支变动情况说明:以巨额税收为主体的政府财政收入是美国各级政府干预经济的基础;庞大的政府开支构成政府反危机的重要财政手段。 四政府干预经济的主要目标和主要手段 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是美国政府干预经济的转折点。此前为资本主义的自由放任和私人垄断时期,美国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体现在维护私人企业为主体的市场环境职能上。但是罗斯福“新政”。尤其是1946年就业法颁布后,政府,首先是联邦政府的干预经济的目标和范围愈加明确和扩大,并为战后历届政府所遵循。它们可概述为五个方面:1、保持GNP适度增长;2、充分就业;3、降低通货膨胀率;4、维护私有制;5、扩大中产阶级势力。(11) 联邦政府主要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这两大基本手段以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在经济衰退时,联邦政府为保持经济增长,减少失业,通常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即增加政府支出,并伴之以减税,以达到扩大社会总需求,减缓危机程度的目的。若遇相反情况,即通货膨胀时期,政府则采取紧缩性的财政政策,减少政府开支,并伴之以增税,从而达到抑制社会总需求,稳定通货的目的。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政策的执行,既是联邦当局的体现,又是美国收支机制的自动反应。例如,美国政府利用财政支出干预经济主要通过两种途径;1、政府对商品和劳务的采买的增减;2、对个人转移支付的增减。1984年各级政府对商品和劳务的采买额为7480亿美元,对个人转移支付为4071亿美元,两项合计当年GNP的32%(12)。由此可见,政府对这两项的开支增减对美国经济举足轻重,是政府对执行经济政策的重要手段,并与美国财政收支机制相呼应。这种机制被称为“自动稳定器”或“内在稳定器”。它对于构成美国税收收入核心的个人的公司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税(主要失业保险税)反应灵敏。当经济衰退,失业上升,社会总需求萎缩时,因累进税制作用导致政府税收下降,而政府失业等项保险支出则自动上升;当经济扩张就业上升,政府税收又因累进性而上升,保险支出则下降,进而分别达到扩张总需求或抑制通货膨胀的效果。战后,美国的税收和社会福利政策对于维持一定程度的个人可支配收入,防止经济过于衰退,缓和危机等方面,确实具有一定作用。 联邦政府干预经济的另一手段是货币政策。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的伸缩来达到刺激总需求(供给)或遏止通货膨胀的目标。但在1978年以前,货币政策常从属于联邦财政政策。尤其是战后受赤字财政的影响,货币政策也表现为只松不紧。70年代“滞胀”出现,货币政策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被提高到了应有的位置。1978年国会通过了《充分就业和经济平衡增长法》,把美国政府干预经济目标在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基础上,同时又增加了稳定货币和平衡国际收支共四大基本目标,使货币政策同财政政策紧密相连,并成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两大基本手段。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交错并用,有时同松同紧,有时又此松彼紧,搭配使用。经济衰退,失业增加时,采取“双松”政策,即松财政的松银根,扩大总需求量(供给);若遇相反情况,即经济增长,通货膨胀时,则采取“双紧”政策,缩小总需求(供给)。当出现经济衰退,失业增加并伴随通货膨胀之时,则采取松动财政,以扩大总需求(供给),紧缩银根,抑制通货膨胀。通过财政与货币政策相互协调,以期达到政府干预目标。 五政府干预经济的效果 1、政府资金推进经济发展 政府资金在此处指政府运用有形资产,包括政府拥有的资金、土地以及政府信用举借的债务等。政府资金始终对美国经济发展起过不同程度的推动作用。在本世纪30年代以前,政府资金主要投向公路、运河、铁路、教育、科研等一些公用基础设施。30年代以后,除原公用性质的基本建设性政府资金继续增长外,用于社会保险的政府对个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研究与开发的政府资金以及用于被称为人力资本的教育投资亦增加迅速,为经济增长提供了基本条件。 2、保证市场竞争机制不断完善 美国联邦政府运用一系列竞争法律,阻止市场垄断。从谢尔曼法到克莱顿法及其修正案和有关判例,对市场竞争、垄断定义都作了具体规定。而且还就有关关键行业专门规定以健全市场制度,如金融业的有关银行法规;证券法,对公用事业的《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等等。从价格规定、业务范围、市场占有率等诸方面进行管理。 然而,美国托拉斯法并非一刀切,为了有效的协调经济发展,政府法令在一些方面又网开一面。对某些行业和领域提供政策优惠保障。比如,目前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反托拉斯法豁免范围领域主要有:劳工活动、公用事业、农业合作活动、银行业与保险业、小企业和出口贸易。(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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