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6世纪西班牙有关美洲印第安人生存权的立法与现实
世纪是西班牙对美洲进行大规模殖民征服的时代。在这个时期,西班牙人不仅对印第安人强制推行他们所谓的征服权和宗主权,粗暴地剥夺印第安人的生存权,而且还以法律的形式将他们攫取的这些权利固定下来,强制印第安人服从。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阶级社会的法和国家一样,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统治者赖以稳定统治、保障自己权利的主要工具。西班牙对美洲殖民地的立法当然也是如此。但是,它的有关美洲印第安人生存权的立法。却在西属美洲殖民地的严酷现实面前异化成彻底剥夺印第安人生存权的立法。本文拟对此进行粗浅的分析论述,以就教于专家学者。 一众所周知,西班牙人在美洲的野蛮行为是依据着所谓“征服权”和“宗主权”的法律权利的,他们的这个法权有四大法律思想基础: 第一,亚里士多德的“人性优劣论”和“天然奴隶说”。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明确指出:“世上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区分,这不仅事属必需,实际上也是有利益的;有些人在诞生时就注定将是被统治者,另外一些人则注定将是统治者”。“非常明显,世上有些人天赋有自由的本性,另一些则自然地成为奴隶”①。 第二,阿奎那有关等级秩序规箴的神法和自然法思想。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将人性优劣论进一步加工成神圣的等级秩序。他说:“服从是神法和自然法的一条箴规”。“在上帝所建立的自然秩序中,低级的东西必须始终服从高级的东西的指示一样,在人类事务中,低级的人也必须按照自然法和神法所建立的秩序,服从地位比他们高的人”②。 第三,基督教世界对异教徒的“征服权”和“宗主权”理论。早在十字军东征时代,基督教世界就提出了所谓“征服权”和“宗主权”理论。这个理论认为,异教徒是罪当烧死,他们所占土地都是“没有合法所有主”的“宗教上的无主地带”,罗马教皇有权把这种“无主地带”划分给任何基督教王国的君主,因而得到“无主地带的君主就对该地拥有“宗主权”和“征服权”,由此产生的征服行为属于正义的。当西班牙从教皇亚历山大六世那里获得对美洲的“征服权”后,就以“征服权”理论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所谓“正义战争”法规③。 第四,13世纪法典“七法全书”的奴隶制经济合法思想。“七法全书”是13世纪通行于西班牙的一部法典,它导源于古代查士丁尼法典,它承认奴隶制是西班牙经济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把人分为三类:自由人、奴隶、解脱奴隶身分的人。它承认三种类型的奴隶:作为天主教敌人的战俘:奴隶的子女;同意放弃自由的那些自由人④。西班牙封建社会的诸种因素决定了它的法律较之古罗马法进步一些⑤。 由于西班牙自长达数百年的“收复失地运动”中兴国,因此,在它的法律中,也包含有把战败国当作私有财产看待的法律。同查士丁尼法典一样,“用来解释奴隶制的方式是把奴隶制说成战争的权利、占领的权利:人们由于自己的政治存在被消灭,所以成为奴隶”⑥,并且根据这种解释,对他们享有任意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因此,在西班牙封建社会里,奴隶制经济和将被征服者沦为奴隶都是合法的。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法权观念也起了很大作用,即基于《圣经》创世纪和自然法则而来的人对于一切生物和动物的权利。如15世纪的一本风行一时的游记《约翰·曼德维尔爵士旅行记》,声称发现新大陆⑦。按照自然法则,这些低等动物无疑应受人的支配,善者可供人类驱使,恶者当予以灭绝。 西班牙征服者带给新世界的正是产生于这种法权思想基础之上的社会继承物。可是,这个以奴隶制和农奴制为构成因素的继承物比在西班牙本土更落后野蛮。 二1492年,哥伦布在初次踏上华特林岛的土地时,就是根据这种法律思想举行庄严的占领仪式。他认为,印第安人既是异教徒,就应该强迫其皈依天主教,如果他们拒绝开化,那就更可以用最残酷的手段加以惩罚,从卖为奴隶到化为灰烬,都是“正义的行动”。因为,按上述理论和法规来看,西班牙在美洲的征服战争在教义上是圣洁的“正义战争”,在法律上也是合法的“正义战争”。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