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历史上,国王赐赠土地不是从公元3-4世纪才开始的,而是早在公元前6-前5世纪就有,但在笈多前(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3世纪,下称古代)和笈多后(含笈多、公元4至12世纪,下称中世纪早期)赐赠土地的目的、规模、性质、 后果不一样。古代印度国王赐赠土地主要是为了宗教和教育目的,而中世纪早期特别是笈多前后国王赐赠土地主要是作为解决社会危机的一种手段,其中最为突出的有两点:一是原来的统治者把赐赠土地作为改变统治阶级内部剩余价值分配的一种手段。国王原先主要依靠税收对婆罗门祭司、政府官员分发薪金;到了公元3世纪后期至4世纪初,征税发生困难,以前那种通过税收向婆罗门祭司和政府官员付酬的方式已难以维持,需要有一种新的方式来代替。早在古代就有的赐赠土地的实践,正好适应了这种需要。二是新兴的统治者把赐赠土地作为巩固政治权力,求得社会政治稳定的一种措施。大约在公元5世纪以后,一些本地的和外来的酋长, 不是凭印度教种姓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的礼仪地位,而是凭他们在社会动乱时期的冒险和勇敢精神,取得了政权,成为独立的小王国的统治者。他们为了取得作为当权的刹帝利种姓的合法地位,需要婆罗门给他们续家谱。为了感谢婆罗门给他们编制家谱,往往给婆罗门赐赠土地(12)。 就赐赠土地的对象和规模讲,古代印度赐赠的对象主要是婆罗门(到公元2 世纪,扩大到佛教僧侣)。至于国王是否对婆罗门教神庙和佛教寺院赐赠土地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对世俗官员的赐赠始于孔雀王朝(公元前4-前2世纪),但只限于管理农村的中下级官员。总起来说,这个时期以宗教赐赠为主,受赐者主要是婆罗门,受赐土地的阶层并没有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中世纪早期,国王赐赠土地,就其种类讲,还只是宗教赐赠和世俗赐赠两种,但扩大了赐赠对象和规模。就宗教赐赠来说,到公元4至7世纪笈多王朝戒日王统治时,其赐赠对象由婆罗门扩大到印度教神庙和佛教寺院,而对佛教寺院的赐赠尤盛。如公元7世纪70年代义净去印度时, 印度著名的佛教中心那烂陀寺(在今比哈尔境内)的封邑已超过200个村庄(13)。而印度西部东卡提阿瓦的伐拉比佛寺也拥有200个村庄的税收(14)。到公元8至10世纪,普拉蒂哈拉、帕拉和拉斯特拉库塔三国争雄北印度时期,宗教赐赠有了更大的发展,国王把大量土地赐赠给婆罗门和印度教神庙。如拉斯特拉库塔的第8 位国王因德拉三世重新赐赠由前王收回的400个村庄;第10位国王戈文德四世向婆罗门赐赠600个村庄,向印度教神庙赐赠800个村庄(15)。到公元11至12世纪, 许多拉杰普特小王国和其他地方性小王国统治印度时期,宗教赐赠似乎还在发展。这在拉杰普特国家加哈达瓦拉、卡拉丘里、查卢基亚(即西遮娄其)和泰米尔国家朱罗王国尤为突出。当时查卢基亚的耆那教桑纳特神庙就拥有2000个村庄(16)。就世俗赐赠来说,在笈多时期有所扩大,但是否扩大到整个政府官员还不敢说。到了戒日王统治时(公元606-647)整个国家官吏都以赐地为俸禄(17)。到8至10世纪,世俗赐赠由政府官员扩大到藩臣,并发展了多层分封制。土地分封是封建制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从总体上讲不排除笈多王朝就有地方首领封赠土地的情况,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分封在笈多王朝衰落以后,特别是从8世纪起才逐渐多起来。 普拉蒂哈拉的藩臣和官员都有转封土地的权利(18)。拉斯特拉库塔的宗教受赐人也有转封土地的权利(19)。到了11至12世纪,对藩臣和政府官员的赐赠土地有了更大的发展,其主要标志是,增加了赐赠数量,有些区域王国如拉杰普特国家查哈马纳、帕拉马拉、查卢基亚和非拉杰普特国家奥里萨的世俗赐赠超过了宗教赐赠,多层分封制得到更大发展,同时发展了军事采邑制。总之,在公元4至12世纪,随着赐赠土地的发展, 土地受赐者阶层形成为强大的社会力量。 就赐赠土地的性质看,古代印度国王赐赠土地主要是赐赠国有土地上的赋税收入,也就是说,土地受赐者得到的是原属于国家的部分土地上的赋税,不管是宗教受赐者和世俗受赐者都是这样。尽管从公元2世纪起, 以萨塔瓦哈纳国王乔塔米普特罗·萨塔卡尼给佛教僧侣赐赠土地为标志,出现了赐赠土地所有权的永久赐赠,不过这种永久赐赠地在笈多王朝之前是很少的,只是到了笈多王朝,这种赐赠土地所有权的永久赐赠地才明显增多(20),所谓赐赠土地所有权的永久赐赠其含义比较广泛,它包括赐赠赋税以外的各种税收;村社土地上的各种资源,包括森林、牧场、果树、水利设施等公共建筑、矿产、动物、寺庙等等;转封土地的权利;行政司法权等等(21)。为了保证受赐者的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国王颁发了永久赐地的铜版文书。先后编纂于公元3至6、7世纪的《毗湿奴法论》(22)、《祭言法论》(23)和《布利哈斯帕提法论》(24)对这种铜版文书的格式和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法显传》则有“自佛般泥洹后,诸国王、长者、居士为众生起精舍供养;供给田宅、园圃、民户、牛犊、铁卷书录,后王王相传,无敢废者,至今不绝”(25)的记载。以上赐赠土地性质的区分是就总体而言。事实上,从笈多王朝起,只有宗教赐赠才是赐赠土地所有权的永久赐赠;4至7世纪,世俗赐赠仍带有禄田食品性质,8世纪起,世俗赐赠才由禄由食邑变成封建采邑。 就赐赠土地的后果看,中世纪早期由于国王赐赠土地规模的扩大,土地受赐者构成强大的社会力量,又由于赐赠土地性质的变化,土地受赐者得到了村社土地所有权,从而成为介于国家和农民之间的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权的赐赠又严重冲击了土地国有制,使土地私有制得到很大发展;以土地受赐者为主体的封建地主阶级占有村社土地,对村社农民实行租佃剥削,使广大村社农民依附于地主阶级,这就是印度封建制形成的主要标志,也是印度封建制社会同奴隶制社会的根本区别。 二 在印度中世纪早期,国王赐赠土地的过程就是封建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不仅表现为封建地主阶级产生的过程,也表现为封建生产关系确立的过程。在封建社会,农业是主要的生产部门,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资料,因此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现在我们就来考察印度国王是如何通过赐赠土地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的。 印度古代奴隶制社会时期,实行以村社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国有制。所谓土地国有,从法律上讲是指土地国王所有,因为国王是国家的总代表。我们说土地国有即国王所有,当然并不是说全国的土地由国王一人独有。从古代印度土地所有制结构的内部关系看,国王同奴隶主贵族、农村公社以及村社农民分享地权,但他对土地有最高所有权。因此,国王才能向不同的宗教对象和世俗官员赐赠土地。国王赐赠土地时往往以村社为单位,少至一个村社或一个村社的一部分,多至几个、几十个、甚至几百个村社。国王赐赠村社的过程,就是把他对村社土地的权利逐渐转移给土地受赐者的过程。这个过程大致可以笈多王朝为界,之前多为收益权的赐赠,之后多为所有权的赐赠。后一种赐赠必然影响村社及其农民的利益。 在古代印度,农村公社的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村社“公有共用”的土地,其中包括村社居住的各种建筑用地、水利工程、村社周围的森林、牧场、荒地和休耕地;另一部分是村社“公有私耕”的耕地。公社限制耕地的买卖,特别限制把耕地卖给外村人,也限制外村人进入本村。村社还作为统一的纳税单位,从村社财库中拿出一部分实物(或现金)向国家纳税(村社社员也要向村社相应纳税,作为村社财库的收入)。所有这一切都表明了村社对耕地所保留的权利。当村社作为整体被赐赠以后,原村社土地,不管是“公有共用”部分,还是“公有私耕”部分都归土地受赐者,土地受赐者在法律上成了村社土地的所有者。尽管村社在形式上还保留,但是它已不再掌握土地,当然也就不能支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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