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想象,租佃农民要把土地产品的一半左右作为地租交给地主,同时还要向地主交纳各种捐税,负担是很重的。地主不仅侵吞了租佃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的果实,而且还侵吞了部分必要劳动的果实,而这仅仅是地主凭借手中的土地所有权对农民实行的一种经济强制。地主还凭手中掌握的行政司法权对农民实行超经济强制,使农民的人身失去自由而依附于地主。 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和地主对农民实行超经济强制是封建生产关系的重要内容。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前者指农民丧失自由依附于地主的状况,后者指地主使农民依附于他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不是经济强制,而是经济外的强制,即超经济强制。具体到印度中世纪早期,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和超经济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第一,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完全受土地受赐者控制。国王赐赠土地时,特别在婆罗门文化比较发达的地区赐赠村社土地时,村社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往往随同村社土地一起被赐赠。从现有史料看,这种实践始于南印度,后逐渐扩大到中印度,再扩大到印度其他地区(40)。被赐赠地区的村社农民与没有被赐赠的村社农民不同。在《法显传》里,前者称“民户”,后者称“王民”。“王民”只要向国家交纳了赋税,“欲去便去,欲住便住”(41)。他们名义上是国家佃农,实为自耕农,身份是自由的。“民户”则不同,由于土地受赐者对受赐地区有行政司法权(42),所以“民户”不仅被束缚在土地上,而且完全受制于土地受赐者。 第二,土地受赐者利用转封权加强对受赐地上农民的控制。大约从公元6 世纪后期起,出现了封建地主转封土地的现象。从8世纪起, 封建地主转封土地的现象多起来,逐渐形成多层分封制,在具有转封权的赐地证书上,往往规定土地受赐者被授权享有土地,或使人享有;被授权耕种土地,或让别人耕种。这就意味着土地受赐者对由原独立的村社农民转化而来的依附佃农有驱逐权。表面看来,这是同上一条依附佃农被束缚在土地上相矛盾的,实际上却是一致的。因为土地受赐者对佃农的去留都以对其是否有利为转移。在当时条件下,地主逐佃只能是作为提高地租率、加强对佃农控制的一种手段;同样,佃农为了保持租佃权,不得不以更高的税率接受租佃,这正说明地主加强了对佃农的控制,佃农更依附于地主。 第三,依附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主要通过村社内部的种姓关系来表现。印度进入封建社会后,村社内部存在两种依附关系。一种是属于低级种姓的人和不可接触者“贱民”对整个村社的依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多半是属于工匠、差役的低种姓者为整个村社服务,对全村供应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或为全村服务,如洗衣、理发等;“贱民”则从事清除垃圾或动物的尸体,以及其他低贱的职业。他们的报酬由全村以实物形式支付;通常由村中拨给少量免赋土地,或在收获季节从村社公粮中分给一定量的粮食。 另一种是属于低种姓的家族和不可接触者的“贱民”家族对高种姓家族户对户的依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低种姓家族,特别是工匠、手艺人和“贱民”家族不是为整个村社服务,而是为某一特定的高级种姓家族服务。这种低种姓家族对高种姓家族户对户的依附关系, 是世代相传而不能任意改变的, 通称贾吉马尼制(Jaj mani System)。根据这种制度,低种姓家族要为各自的主人服务,如理发、洗衣、担水,以及做各种杂活;“贱民”要为自己的主人耕种土地。按照惯例,主人家在收获季节要给为自己家服务的低种姓家族以一定数量的粮食作报酬,低种姓家族遇到困难时,主人家要给予一定的帮助。 第四,作为土地受赐者的封建地主有权对作为村社社员的依附农民实行强迫劳动。这里讲的强迫劳动是指以土地受赐者为主体的封建地主根据国王赋予的权力,要求村社农民提供无偿劳动,即封建劳役。作为劳役,早在古代印度就有。不过在古代,只有国王有权要求人民服劳役;向国王提供劳役的只是村社的部分成员。如《摩奴法论》第7章第138项规定,每一个机械匠、工匠和以体力为生的首陀罗每月为国王服劳役一天(43)。随着国王向不同的宗教对象和世俗官员赐赠土地的发展,实行强迫劳动的权利由国王扩大到土地受赐者(44)。土地受赐者的强迫劳动权是随土地赐赠的一种特权,是由国王给的,国王的赐地证书上往往有“维斯蒂”(Visti),即强迫劳动的具体规定。如在戒日王朝时期,有一份给一个婆罗门赐赠一个村庄的赐地铭文规定:连同该村所应交纳的一切赋税,“维斯蒂”、实物和黄金收入,以及对于10种犯罪的审判权都给这个婆罗门,可以传给子孙后代,政府的任何官员都不得干涉(45)。随着实行强迫劳动的权利由国王扩大到土地受赐者,提供无偿劳动的由村社的部分成员扩大到村社的一般成员,强迫劳动的范围也大为扩大。正如印度历史学家R.K.乔达里所说:“如果在孔雀王朝时强迫劳动还限于人民中的一部分,在孔雀王朝以后的时期,它的范围扩大了。在笈多王朝,又进一步扩大。Visti一词包括一个充分发展的封建社会所具有的一切无偿劳动和义务劳动,常被称为Sarvavisti,包括一切可想象的和不可想象的非人道的压迫性质的工作,而又无法违抗。”(46)强迫劳动还用于田间劳动,特别是生产稻谷的地区(47)。在笈多和笈多后时期,村庄的头人还强迫妇女从事各种无偿劳动,包括田间劳动和家务劳动(48)。 强迫劳动盛于公元4至10世纪;公元6世纪已有一个受强制的劳动者阶层。但在各地的发展不平衡。从接触到的材料看,中印度和西印度的瓦拉比、卡提阿瓦、古吉拉特、马哈拉施特拉以及南印度的泰米尔地区盛于其他地区(49)。到公元11至12世纪,由于货币经济的发展,加上人民反对强迫劳动,所以强迫劳动有所减弱(50)。 三 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引起政治等上层建筑方面的诸多变化,所以印度封建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确立的过程,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上层建筑确立的过程。这里择其最主要的方面作些阐述。 (一)政治上层建筑的变化:由中央集权向地方分权发展 任何一个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首先必须建立起自己的国家政权,这是政治上层建筑的核心。从世界历史的角度看,不同国家和地区,封建社会国家政权的结构不外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两种。印度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印度中世纪早期笈多王朝和戒日王朝的中央政权,在形式上同古代孔雀王朝的中央政权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中央的实际权力有明显削弱。孔雀王朝(公元前324-前187年)实行家长式的中央集权统治,国家把各种职权集中到中央政府手中,事无巨细,中央政府都要插手管。这种中央集权统治集中地表现在:1.国王是国家的总代表,掌握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力,王权的象征是对马和象的垄断;2.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工商业和农业,对部分矿藏和金属的冶炼实行国家垄断,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货币和度量衡,并控制主要的交通干道;3.为了有效地征税,政府除拥有一套严密的管理机构外,还实行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4.为了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防范人民造反,政府实行一整套严密的密探制度来监视人民的行动;5.虽然没有统一的语言文字,但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纳入统一的文化体系,即婆罗门教种姓制;6.虽然未能改造边远地区的社会组织,但边远地区还是处于国家治理之下(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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