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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中世纪早期国王赐赠土地与封建制的产生(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黄思骏 参加讨论

笈多王朝中央政权机构在很多方面类似于孔雀王朝,如在形式上还是君权至上,国王是行政统治的中心,由王储辅政,其他王子当省督,还有各种大臣和顾问帮助国王料理日常事务(52)。但国王的实际权力并不大,地方的权力较大。笈多王朝的各级地方官吏不是由中央直接指派的,而是分级委任,各级地方机构都有一定的权力。加上国王赐赠土地,削弱了国王对赐赠地区的财政权和行政司法权。由于土地受赐者直接向村社农民征收地租和其他各种税收,所以不需要户籍法官;而耕种王地的“王民”只要向国家交纳了赋税,其人身是自由的,可以自由离开土地。法显在5世纪初描述中印度的情况时说:“人民殷乐,无户籍法官,唯耕王地者乃输地利,欲去便去,欲住便住”(53),正是这种情况的写照。这一方面反映了笈多王朝不像孔雀王朝那样,国家对农民实行严格控制,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王权和中央权力的削弱,当时王权的削弱,还表现在国家失去对马和象的垄断(54)。总之,笈多王朝的国王和中央的权力只限于由国王直接控制的恒河流域中心地区,对边远地区的省份和藩臣根本管不了,只能满足于地方首领的称臣纳贡。
    戒日王朝时期,尽管作为国家君主的戒日王集行政、立法、司法和军事权力于一身,并亲自担任国家总检察官,试图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大帝国,但戒日王与笈多王朝的君王一样,最终只能利用封建纽带在北印度建立一个与孔雀王朝不同的松散的、大体上统一的封建帝国(55)。事实上戒日帝国是30多个封建小王国的集合体,它们保持政治上的半独立地位。戒日王只是凭借武力征服了他们,迫使这些封建小王国承认其宗主国地位,称臣纳贡,提供军事援助。戒日王还通过巡视全国各地,采取笼络和妥协政策,使他们为其效劳。由此可见,当时中央政府同封建地方政权之间没有内在的紧密联系。所以戒日王死后,戒日帝国随即瓦解,北印度再度陷入分裂局面(56)。
    严格地说,在印度古代和中世纪早期,只有孔雀王朝的阿育王统治时才建立起全国性的中央集权统治;笈多王朝和戒日王朝的君主试图建立全国性的中央集权统治都没有成功,他们只统治了以恒河流域为中心的北印度。之后到8至10世纪, 出现了帕拉、普拉蒂哈拉和拉斯特拉库塔三国争雄北印度的局面;11至12世纪出现了更多的拉杰普特小王国和其他的地方性小王国。总之,在印度中世纪早期,并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印度大帝国,而是形成许多区域王国统治印度的局面;在这些区域王国里同样实行地方分权,而不是中央集权。造成这种地方分权的原因究竟是什么?这是研究印度古代历史的中外学者必须回答的问题。但时至今日,中外学者对这个问题并没有作出很好的回答。显然,仅仅简单地用“封建化的过程已经开始”来解释这种现象,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诚然,由于印度国王赐赠土地和土地多层分封制的发展,从笈多王朝起,逐渐出现了新兴的封建地方势力,他们为了维护自己对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经济上的统治和剥削,就必然要建立自己强有力的政治上的统治。为此,必须建立起以国家政权为核心的政治上层建筑为其经济基础服务。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印度随着封建化的发展,地方分权和封建割据带有某种必然性。但是从世界范围看,究竟是地方分权,还是中央集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如西欧很多国家在中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只是到13至15世纪时才开始产生中央集权的倾向;中国封建社会从一开始就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而在印度,则是区域王国的地方分权。这些不同情况的出现,是有其深刻的内在原因的。15世纪以前,西欧之所以没有出现中央集权制,是由于封建领主不但能够世代相承地、稳定地占有领地,而且能够终生占有农奴;他们不但具有固定的等级身份,而且在领地上亲自掌握行政权、司法权和军事权。领主不需要在地方上另设一套完整的官僚机构,就能够在庄园里对农奴进行统治。中国的封建地主与西欧不同,是采用租佃制剥削佃农,地主对土地的占有是不固定的,对佃农的占有也不稳定,地主本身不能亲自掌握行政权、司法权和军事权。这些权力从土地所有权游离出来以后,必须归专门的官吏掌握,于是在地主经济之外,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形成一套由中央到地方的完整而复杂的官僚机构(57)。上有庞大的中央国家机器,下有严密的地方郡县制度,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中央直接任命、调遣郡县官吏;郡县官吏向中央负责,在政治、军事、法律上服从中央的政令,这就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中央集权的主要内容。
    在中世纪早期,就印度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剥削方式而言,既有同西欧和中国相似的地方,又有同西欧和中国不同的地方。从总体上、本质上看,在印度,无论是宗教受赐者还是世俗受赐者,对受赐土地都有永久土地所有权,并有行政司法权,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些土地受赐者看作封建领主,把他们的受赐土地看作封建领地,这是同西欧相似的地方。但是就土地经营方式即剥削方式而言,印度同西欧不同。西欧主要通过庄园这种组织形式,将庄园内的土地分成领主的自营地和农奴的份地,领主对农奴实行劳役地租剥削。而印度主要通过村社这种组织形式,土地受赐者将土地出租给原村社农民耕种,收取地租,实行租佃剥削,这同中国的封建地主剥削农民的方式相似。但是,由于在印度村社内部,低种姓“犁人”对高种姓地主户对户的依附关系是不变的,所以这种租佃关系是稳定的,这又同中国的情况不同。总之,作为印度的世俗土地受赐者,我们无论把他们称作封建领主也好,还是称作封建地主也好,他们的身份是不变的,他们对土地的占有是稳固的;他们可以利用行政司法权等职权,通过村社这样的形式直接统治农民,因此,用不着建立庞大而复杂的中央和地方的官僚统治机构。这就是印度区域王国并立,在区域王国内又实行封建割据即地方分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以种姓制为骨干的农村公社组织,阻碍了统一国家的形成。农村公社是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过程中保留下来的基层社会组织。到中世纪早期,村社的性质和结构逐渐发生变化,但国家和领主势力却仍依靠村社进行统治。虽然国家和村社之间也有省县机构,但并不重要,只起领主作用,村社才是有效的行政单位,统治的重心在村社。而村社又是以种姓制为骨干,村社与村社之间的关系以村社统治者的高级种姓的宗法关系为纽带,但其范围不大,从总体看,种姓与种姓之间有排他性,整个社会被国界、村界、种姓区别所分割,而封建领主的分裂割据更助长了这种分散性,使印度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家。
    (二)意识形态领域的变化:印度教的复兴和种姓关系的调整
    历史上所有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对被统治阶级在政治经济上的统治,都需要有自己的意识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以阇提(Jati)制即种姓制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印度教,是印度中世纪早期封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印度教是婆罗门教在与佛教和耆那教长期竞争中演化而来的。婆罗门教是雅利安人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产物。婆罗门教义的核心是“羯磨”(Karma)理论,即“因果业报”的理论。按照这种理论,人一造业必有果报,有了果报就要产生轮回。在现世中的果报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根据“羯磨”理论,婆罗门僧侣又制定了“达磨”(Dharma),即各个种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他们竭力鼓吹“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和婆罗门最尊贵及种姓制度合理”等三大纲领。他们利用灵魂和因果业报说来支持种姓制度,并从宗教哲学上为其所谓的合理性作解释(58)。这种教义和理论遭到后起的佛教和耆那教的反对,经过长期的竞争,到笈多王朝,婆罗门教又以印度教的面目出现,重新兴盛起来。印度教同婆罗门教在教义和纲领方面基本一致。由于当时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加上佛教、耆那教的“无害”思想即“不杀生”的思想深入人心,所以印度教已不再像婆罗门教那样大力提倡杀牲祭祀,而是以偶像作为崇拜的中心,强调个人通过敬神一样可以达到神的了解。印度教在实践中分为两大派:一派为毗湿奴派,因崇拜三位一体的大神之一的耆湿奴而得名,另一派为湿婆派,因崇拜三位一体的另一位大神湿婆而得名。前者盛行于北方,后者盛行于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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