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促使封建主义的农业社会向资本主义的工业社会转变的主要力量来自于农村是普遍规律;那么,以大规模农业经济改造小农生产,从而大大加快向资本主义农业过渡的速度,增强彻底性,则是英国自身的特点。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农村商品化、农奴解放和农民分化过程相互交织,成为英国农村社会关系变革的重要环节。农业向商品生产转变后,对金钱的支配比对人的支配更重要。中世纪的土地观念向着现代土地观念变化,即由把土地视为政治功能和权力基础转变为把它作为产生利润的投资。土地经营的商品化摧毁了整个英国农村传统的社会结构。16世纪后半叶和17世纪,土地所有制关系发生了空前广泛和深刻的变化。伊丽莎白时代,特别是斯图亚特时代,是土地转让最突出的时期。1561-1600年间,在2500个庄园中有1/3换了主人,而1600-1640年间则更换了1/3以上的地主。在这个时期某些郡的地主变动率达到了40%⑥。当然,土地市场的繁荣,从根本上说,是面向市场的农业生产结构所致。正像巴林顿·摩尔所说:“如果没有农业生产结构方面的转化,就可能不会出现这种繁荣。因此,这可以被理解为生产结构变化的结果”⑦。正因如此,这种变化并未导致封建性的土地兼并,而是向以土地产权私有化为基础的农业资本主义规模经营迈进。 诚然,商品生产并不等于资本主义生产。要使商品生产成为真正的资本主义生产,必须首先使劳动者获得人身自由,并通过土地私有化这一过渡阶段使劳动者的物质精神力量获得相对充分的发展。据陶内统计,16世纪的英国农村中,自由世袭地持有者占19.5%,公簿持有者占61.1%⑧。自由世袭地持有者是农村中的富农。他们除自由拥有一块祖传地产外,还租种和购买土地。地方公职人员都从他们中挑选。他们还参加郡的议会议员的选举,受普通法和国王法庭保护。公簿持有农曾是构成庄园农业劳动主体的维兰,由维兰到公簿持有农,标志其获得人身自由。他们是农村里的中农。他们虽然尚未取得真正的土地私有权,但却根据手里掌握的庄园法庭记录的一份“公簿”,也对土地拥有了比较固定的实际所有权。英国许多公簿持有农正是以此为基础跃入约曼和乡绅行列的。至封建制解体时期,公簿持有农已被排斥在农村公务管理之外,庄园的解体又使其失去了拥有土地的合法依据。以乡绅为柱石的国家非但没有为其土地所有权提供法律保障,反而在1677年颁布关于非法占有案,宣布一切不是根据文件和正式契约而使用的土地,都成为地主任意支配的租地。公簿农的分化由此加剧。在这一过程中,自由世袭持有者和公簿持有者中间一部分幸运者逐渐发财致富,形成英国农民中的富裕上层,即所谓约曼阶层,他们的利益也很快同乡绅融为一体⑨。 中世纪晚期,英国走上农场化的资本主义农业发展道路,根源于农村中以乡绅和富裕约曼为代表的“中产阶级”的迅速崛起(第249页)。 这个阶级具有以下特点:其一,人数多。据威尔逊估计,1600年英国有骑士500人,平均年收入在1000-2000镑之间;一般乡绅16000人,平均年收入在500-1000镑之间⑩。此外,据格雷戈·里·金估计,在17世纪末,年收入在55-90镑的自由持有者共有16万人左右(11)。这同马克思引用马考莱的资料完全相同(12)。其二,经济实力强。一项有关17世纪中叶英国社会土地所有权分配的估计表明,50%的土地属于乡绅,还有15%属于有称号的贵族(13)。布伦纳教授也认为,“到17世纪末,英国地主控制了耕地的大部分,可能是70-75%。”(14)如果再加上富裕约曼的土地,不难想象土地所有权的集中程度。土地集中到大农手里,是土地市场放开的必然结果。其三,流动性大。由于土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农村内部、城乡之间各阶层的流动经常发生。有些公簿持有农、租地农通过购买土地成为约曼,也有些幸运的乡绅加入贵族的行列。但更多的是约曼上升为乡绅。在林肯郡,1562至1634年间,乡绅的数量发生很大变化。稍后,新出现的78个乡绅家庭中,24个来自外郡,约有一半是从约曼上升的(15)。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累斯特郡。在1540至1600年间,成千上万亩土地通过购买转入约曼手中。到该世纪末,较大约曼已上升到大乡绅行列,但更多的人成为小乡绅(16)。此外,城乡间各阶层的双向流动也日趋频繁。商人阶级的上层从拥有土地的家族中得到补充,但更多的是,富商、士兵、医师、律师、水手、牧师等在城里积累了相当可观的财富后,又回到农村作乡绅(17)。因此城乡中等阶级中的许多人都有双重身份与地位。 乡绅的崛起是伊丽莎白时代的显著特征。巴林顿·摩尔曾以“推动农业资本主义演进的贵族力量”为题,分析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渐进保守的特点。无疑,这种贵族力量也推动和决定了英国传统农业改造的道路。16和17世纪,英国已具备了乡绅以大规模农业经济改造封建小生产的一切极为有利的条件。 从理论上说,作者始终把劳动者个人的物质实践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发展程度,作为推动封建制向资本主义过渡的最终推动力。作者从农民个体研究入手,首先考察农民物质实践活动的发展和物质力量的积累,进而再探究其社会生活的开拓和精神力量的变化,指出在前两者发展的基础上,中世纪的社会结构也得到同步改变。由此强调劳动者的个人力量的发展是农村变迁之“因”,社会结构则是上述力量变化之“果”。无疑,这种思路是符合唯物史观的。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劳动发展史”是“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18)。当然,也确如他们一再强调的那样,“这种观察方法并不是没有前提的。它从现实的前提出发,而且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19),而且“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20)。同时,交往形式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唯物史观初创时期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它们“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21)。那么,它与生产力的关系如何呢?对此,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关系就是交往形式与个人的行动或活动的关系”。它们是不可分割的,因为“只有在这些条件下(按指一定的交往形式),生存于一定关系中的一定的个人才能生产自己的物质生活以及与这种物质生活有关的东西,因而它们是个人自主活动的条件,而且是由这种自主活动创造出来的”(22)。“社会结构和国家经常是从一定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23)。另一方面,由于“在再生产的行为本身中,不但客观条件改变着……而且生产者也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24),因而,这种作为劳动者自主活动条件的交往形式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即“已成为桎梏的旧的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更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类型的新的交往形式所代替”(25)。因之,马克思、恩格斯把人类历史直接作为劳动者个人自主活动的历史,“从而也是个人本身力量发展的历史”(26)。把唯物史观称为“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27)。他们提出的著名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也是以个人力量的发展作为划分条件和标准的:当“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的时候,社会必然处于以“人的依赖关系”为主要特征的最初的社会形态下。而当劳动者一旦“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的时候,那么社会也就必然向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第二大形态演进。最后,当那种“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达到一定的发展程度时,整个社会必然会向着那种既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同时又摆脱了物的依赖关系的自由人的联合体飞跃(28)。 作者正是把唯物史观的上述思想具体应用到封建社会晚期中英历史研究中的。如此,不仅获得了从微观个人到宏观社会这样一幅中世晚期历史的整体画卷,而且还从中领悟到历史发展的层次关系和因果关系。这是一部有血有肉、有源有流的历史。前述当代西方两次有关过渡问题的争辩中,论者在不同程度上都没有坚持现实的人是历史发展第一推动力的观点,即没有坚持从一定个人的生活过程和个人力量的发展中考察社会变迁的轨迹。相反,都把过渡的动因归结为各种不同的模式。似乎这些模式是凭空产生的,独立于劳动者物质生产活动之外。社会结构难道有生命、有意识,能自行运转,而人反而成了被动的客体?诸如商品贸易那样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组合那样的社会政治结构,一旦形成,对人、对社会的制约力不容置疑,然而那样的“结构”又是如何产生的?自然经济转变的基点在哪里,我们的研究是“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或者说,“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呢,还是以归根到底是从一定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结构”为出发点,这是历史研究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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