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饥荒与斯文:清代荒政中的生员赈济(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 张建民 参加讨论

清承明制,入关伊始就非常重视贫生给赡问题。前文曾提及明代的学田与贫生赈济,清代完全继承了明代的学田制度,而且更加重视。《皇朝文献通考·田赋考十二》载:顺治元年(1644)即令直省各置学田,“凡直省各学贫生,听地方官核实,申文该提学,于所在学田内动支银米酌给。”顺治十四年,又诏令各直省清厘学田,不许豪强隐占。州县逐一清厘学田田租,用来赈济贫生。如有余剩,仍令解部。康熙年间,亦多次强调学田田租赈济贫生的功用。康熙二十七年(1688)议准:“学田租赋应给赡贫生,务在严核举行,俾沾实惠,毋听奸胥冒滥侵欺。除通稽各学田原额若干,每年额租若干,先造清册报部外,每年终将用过某费若干项,赡过贫生某某若干名,详开旧管、新收、开除、实在,造册报部。如册部隐漏迟延,振贫虚名无实,及教官、学霸、豪强之家私据侵占者,察出按法追究。”对贫生给赡的高度重视,也从一个侧面表明贫生问题较为突出。
    贫生问题较为突出亦可从清廷交纳赋税的定限中得到佐证,亦即清廷明确将生员区分为“富生”和“贫生”二部分,分别给以不同的定限“待遇”。《大清律历》规定:“凡贡监生员中,富生上户定限五月完半,十月全完。如届期不清,再展二月,以岁底全完为率。中下贫生定限八月完半,岁底全完。如届期不清,中等以开岁二月为率,下等以开岁四月为率,务须全完。如逾限不完,即行详革。革后全完,仍准开复。若委系赤贫无力,而尾欠仅属分厘者,详查明确,暂免详革,准于秋收并入限年完半数内带征完足。”⑦ 这样具体的区分及规定是前朝所未见的。
    清代明确对灾荒时期的生员赈济做出规定,今见最早在乾隆元年(1736)。“乾隆元年议准:被灾贫士,向不在齐民赈恤之列,原以郑重斯文,但贡监生员实有赤贫无食者,令报明该教官造册,转送地方官,按其家口,量加抚恤。”⑧ 然真正成为清代生员赈济指南的是乾隆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的上谕。谕云:
    各省学田银粮,原为散给各学廪生、贫生之用,但为数无多,地方偶遇歉年,贫生不能自给,往往不免饥馁,深可悯念。朕思士子身列胶庠,自不便令有司与贫民一例散赈。嗣后凡遇地方赈贷之时,着该督抚学政饬令教官将贫生等名籍开送地方官,核实详报,视人数多寡,即于存公项内量发银米,移交本学教官均匀散给,资其饘粥。如教官开报不实,给散不均,及为吏胥中饱者,交督抚学政稽察,即以不职参治。至各省学租,务须通融散给极贫、次贫生员,俾沾实惠⑨。
    此后饥荒时期的生员赈济,基本上是在此原则指导下实施的。如乾隆七年,江淮大饥,拨用帑银千余万赈济⑩;乾隆八年七月,直督高斌主持河间、天津等地旱灾赈恤(11);乾隆二十七年赈济直隶水灾[2](第689页);道光三年(1823)夏赈济苏松地区水灾;即多照此办理。方观承《赈纪》、姚碧《荒政辑要》、那彦成《赈纪》、汪志伊《荒政辑要》等重要荒政书论及相关事宜,皆以此谕为准则。
    综观有关谕令、规定不难看出,清代对于灾荒期间的生员赈济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第一,乾隆元年以前,清廷并没有将生员赈济纳入灾荒赈济体系之内。这也意味着除了平时给赡、赈助外,灾荒期间的生员赈济似乎亦由学田学租担负,这应是清廷一开始就非常重视学田学租的原因之一。而且在做出新的规定以后,最高统治者仍然强调各省学租应发挥重要作用,即“至各省学租,务须通融散给极贫、次贫生员,俾沾实惠。”统治者明白,平时之给赡是否及时、能否真正落到贫生手中非常重要。于贫生而言,平时生计充裕,到灾荒时亦能发挥作用。乾隆十年(1745),重新议定散给学租之法。旧例,学臣散给学租,时间定于各地方考试结束之后,根据各学册报人数给发,极易产生弊端。“至是奉上谕:散赈于考试事竣之日,何如散给于士子云集之时。嗣后学政、学官确查极贫、次贫,造具细册,于按临之日投递学臣核实,即于三日内逐名面赈,则贫生均沾实惠。该教官等如有滥开混报等弊,亦易查出参处。”(12) 但是,各地各学所置学田的面积、收入及其与生员或贫生的比例参差不齐,学田收入亦不稳定,所能解决的贫生问题的程度更有较大差异。
    第二,在“郑重斯文”、生员有别于齐民这一核心理念上,清朝与明朝是一脉相承的。正如方观承《赈纪·禁生员冒赈谕》所言:“细绎诣旨(乾隆三年谕旨之意),以伊等身列胶庠,不便等于饥民散赈,惟令地方官视人数多寡,酌拨银米,资其饘粥,宜不复核户验口,同贫民列入赈册矣。所以别士族于齐民,恩意至于优厚。”又如某知县《本县优礼斯文诸生可赴儒学领赈示》所云:
    照得告赈诸生,萤灯苦志,雪案埋头。子夜青灯,会见绝编研露;丁年黄卷,未获衣锦梯云。既无负郭之田,难免悬鹑之结……自后诸生不必同饥民领谷,但赴儒学报名,以凭照册发赈,务与齐民有别。盖鸡鹤原不同群,驽骥岂容共栈?今汲西江以活鲋,庶使点额之颜不沦菜色;后破巨浪以驾鲸,幸将剥肤之痛转念苕华。[3](第250页)。
    清廷采取的具体措施虽前后有别,如赈资先用学租,后动用存公银两等,但这一理念却未动摇。甚至有对贫生赈济不称赈而称恤,为的是表明与齐民有区别。方观承《会议办赈十四条》第八条指出:“今议恤贫生户口,动用公项,是否敷用,请饬藩司定议照办。如有贫生混入灾民滋事者,轻则发学戒饬,重则革究。”“贫生不言赈者,所以别于齐民也。当晓之,以养其廉耻。”道光三年(1823)夏,赈济苏松地区水灾,太仓州在平粜时,专门开设州学厂一处,为贫生籴米提供条件。“州宪张因贫士多自爱,或不肯赴厂籴米,饬州学正孙应谷另领米石在学平粜,每升减价十文。”(顾嘉言等《娄东荒政汇编》)
    第三,生员赈济有别于齐民赈济之处主要有三:其一,赈济银、米的来源不同,赈济生员之银米来自地方“存公项内”,并非朝廷发放之赈济银粮。这一点似乎与明代完全不同。其二,赈济由本学教官具体负责,按生员名籍查报名数、领银米散给贫生,不同于贫民由地方官给赈。汪志伊《荒政辑要》载:“被灾贫生,例系动支存公折给赈银。应令该学官查明极、次及家口大小口数,造册移县覆查明确,会同教官,传齐各生,在明伦堂唱名散给,所以别齐民也。如或有滥有遗,即将该教官揭参。”“贫生赈粮,由该学教官散给。灾民赈粮,由州县亲身散给。”“至灾地贫生,委系赤贫者,该教官预查造册,转送州县,以凭一体查办。”(13) 其三,同居、直系亲属亦与齐民有别。方观承《赈纪》载:“贫生户口,由教官查明开送,无庸列入草册。其同居弟侄,亦不得造入民户。”此举意在抑制混冒,未必是为优待。总而言之,清代对生员的饥荒赈济是一套单独的、具有封闭性质的赈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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