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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形象的建构过程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钱杭 参加讨论

一个自成体系且有漫长传统的民间社会必有其意识形态结构。参与构筑这一结构的历代精英们,通过对现状与历史所作的一系列解释,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约定,以此维护稳定,防止分裂。这类支撑着民间意识形态结构的不同向度的解释(如格尔兹所说的宣泄型、道德型、团结型、辩护型解释①),往往经不起认真的检验。虽然作为历史积淀的一部分,后人一般不必、甚或不该对之都去作一番寻根究底的“拷问”,但如若研究者试图理清一个区域社会的发展脉络,某些曾经作为当地意识形态重要基础的历史“原型”、建构过程、目标功能,以及当事人隐讳不彰的动机和利益,就成了不应忽略的关键环节。
    浙江省萧山县城以西,有一座依凭自然地形增庳补陿而建成的人工湖,名曰“湘湖”。湘湖由萧山县部分居民创议于北宋神宗熙宁年间(公元1068-1077年),经北宋徽宗大观年间(公元1107-1110年)的再议,最终完成于徽宗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著名理学家杨时(号龟山,谥文靖)出任萧山县令时。
    湘湖的主要功能是春夏蓄水,秋旱时通过18个放水闸口,根据精心制定的放水规则(放水顺序、放水时间、闸口尺寸等),灌溉沿湖崇化、昭明、来苏、安养、许贤、长兴、新义、夏孝、由化9乡的14.68余万亩水田。作为用水的代价,被湖水淹没的3.7万亩湖底农田原缴税粮、日常维护堤闸所需之工费,概由9乡得利田亩平均分摊,此制史称“均包湖米”。受这一基本关系的维系,9乡沿湖居民逐渐形成了一个得失相关的利益共同体,和以捍卫既有水利体制为最高目标的湘湖地方意识形态。
    北宋徽宗宣和元年(公元1119年),距湘湖建成仅7年,萧山就有一些所谓的“豪民”,向朝廷提出“罢湖复田”的请求,这说明湖区居民因居住位置和生计方式的不同,很早就出现了利益上的冲突。绝大部分持批评态度的人对这些请求中的合理性因素根本不加体谅,认为主张“罢湖复田”者缺乏起码的公德心,应该严加整肃②。府、县主政者的态度还算开明,因为他们知道,“复田”与否涉及的只是当地部分居民因损失补偿不够均衡而发生的问题,对政府的整体利益影响不大(详见本文第五节),作为官府,尽可保持超脱和中立,以充当劝和促谈的协调者为宜。于是,官府就召集各有关方面开会合议,希望能够照顾各方利益,达致双赢之局。但结果却不理想。清初萧山籍著名学者毛奇龄(公元1623-1716年)著《湘湖水利志》③ 卷一“宣和年议罢湖不许”记此事经过:
    宣和改元,豪民即有请罢湖复田者,下本县会议。时梅雨初过,湖岸淫溢,守者皆撤防待涸,而议不画一,且议罢者少,议筑者多。主客不敌,遂迟久未决。
    “迟久未决”,说明“罢湖复田”的建议虽未被明确指斥为不合理,但却遭到湘湖受益者的群起反对,地方官不能也不愿遽作裁定,于是就被搁置。民国二十四年彭延庆等编《萧山县志稿》④ 卷三《水利门·湖沼》,说得比《毛志》清楚:“宣和初年,有淤湖复田之议,民咸不可,遂寝。”
    向朝廷公开奏请“罢(淤)湖复田”的人们此时尚在走体制内正路,由于官府态度中立,诉求被“寝”,后来又进一步在民间舆论中遭受道德负面评价--一概被贬成为富不仁的“豪民”、“湖霸”,于是继起者只得将公了变私了。虽然有关的水利规则屡经调整完善,但由于共同体内外利益关系的极端复杂,本可积极疏导约束,却终为个体性或局部性的“罢(淤)湖复田”行为,渐趋失控至体制外的“盗湖为田”、“占湖为田”,从而撕裂了这个需凭自觉和公信方能有效维持的结构秩序,最终演变成“松--紧--再松--再紧”的乱局,直至湘湖主体终告淤塞,方才不了了之。
    湘湖地方意识形态即形成于这样一个“保湖-罢湖”此消彼长、争斗不休的过程中。其基本构成包括四个方面,即由“均包湖米”奠定的湘湖为“九乡共有”⑤ 意识;由“均水之法”确立的排他性秩序规则;由“英宗敕谕”标志的历史合法性授权;由“御史父子”象征的道德信念。此结构之能够形成,除了9乡沿湖居民确实存在的共同利益,以及以退休乡官为代表的地方精英群体对湘湖公意和公利的刻意营造、反复论证之外,还在于因湘湖水利共同体内外部长期的不整合而产生的社会紧张和社会摩擦。换言之,它是为了有效应对来自两个方面的挑战:一,因水资源配置的总体“均平”原则,与各“利户”实际得水量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共同体内部冲突。二,建立在湘湖为“九乡共有”基础上的排他性使用规则,使得共同体形成后才迁居萧山的居民在巨大的生存压力下,对湘湖的合法性不断提出质疑,并将此质疑付诸行动。
    然而,当我们根据可信资料对之重作检查⑥,却发现这个逐步累积而成、且在几百年间相当牢固地支撑着该共同体价值信念的“公意”体系,其基础竟然大多是经民间精英特意虚构、有意夸张的各种传说和记忆。
    本文集中讨论,可使我们重新解读作为湘湖地方社会公意体系之道德象征的“何御史父子事件”真实意义的几个关节点。
    明弘治十一年至十四年在浙江萧山发生的何舜宾、何竞父子事件,史称“何御史父子事件”,或“何孝子复仇事件”(以下简称“何案”),是明代一件著名的子报父仇案,《明孝宗实录》、万历十五年《绍兴府志》、万历十七年《萧山县志》、陈洪谟《治世余闻》、徐象梅《两浙名贤录》、沈德符《万历野获编》、《明史》、清康熙三十二年《萧山县志》、乾隆元年《浙江通志》等多种公私文献对案情始末均有详细记录。
    何案主角共4人,即曾于明宪宗成化十年前后至二十二年间(公元1474-1486年)任南京湖广道监察御史的何舜宾、舜宾之子何竞、湘湖居民孙全,以及于弘治九年至十二年(公元1496-1499年)出任萧山知县的邹鲁。案子的具体过程相当复杂。据人们事后梳理,何案展开的线索是:何舜宾继承魏骥遗志、揭发孙全侵湖--孙全贿赂邹鲁--何舜宾揭发邹鲁--邹鲁设计报复、唆凶谋杀--何竞避害、复仇自首--朝廷查处、判决清退。何案称得上一波三折,极具戏剧性。从明嘉靖年间开始,陆续有人将何案中的几段关键情节改编成传奇、戏文等文艺样式在民间广为流传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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