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曰有所受也”一句,反映出毛奇龄终究底气不足,他仅仅从三人类似的“复湖”行为来推测其间可能“有所受”,但却没有掌握足够证据。不仅魏骥、何舜宾本人未及“曰”此,连最能或最应“曰”此的张嵿也无片言只语可供研究者联想。张嵿不但是何舜宾的学生,据说还是何舜宾的表侄(46)。如果舜宾确曾“受”命于魏骥,他又曾“受”命于舜宾,正说明“师生三世”、渊源深厚,断无隐瞒不“曰”之理。于此亦可从侧面证明“有所受”一说基本上出于虚构。 即便底气不足,毛奇龄意欲强调何舜宾为魏骥护湖事业继承者的目的仍非常明确,惟有坐实此点,何舜宾之为湘湖烈士的地位才可获一有力支撑。果然,自此以后,何舜宾通过乃师临终“授命”或自己事后“受命”而成魏骥事业之继承者一事,在很多文献中都得到了确认。 明确信魏氏临终“授命说”以为真的,有清初学者王士祯《居易录》(47) 卷三所记的周之麟(48): 庚午(康熙二十九年)二月望月食……先一日宿都察院,与佥都御史萧山周先生(之麟)石公夜话及湘湖莼菜。周因言何孝子事,云:“湘湖本宋杨龟山所开,其利甚溥,后渐为豪强侵并。明魏文靖公骥力图复旧,未竟其志,以属门人何御史,赡赡以是,为豪民所抅遣戍。” 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萧山高等小学通用教材《萧山乡土志》(49) 第十课《水利》,亦以“授命说”为萧山小学生启蒙: 元、明之间,湖滨之民多占为田,永乐间清之。至天顺朝复多侵入,魏文靖公授意于门人何公舜宾,令复湖。 《民志》卷三《水利门·湘湖》,直接引用《毛志》的文字: 西河《水利志》:天顺间,湖民孙氏多占田而未尽发觉,故魏公文靖授意于门人御史何公舜宾,令任其事。 《新志》附录三《湘湖记略》同样如此: 天顺年间,湖民孙氏和吴子信侵占湖利,魏骥清出吴氏侵占,孙氏侵占未退完。魏将此事托付给本邑弟子御史何舜宾继续办理。成化年间,被降职流放到广西边陲的何舜宾得赦回家乡萧山,揭露孙全私占湖利。(50) 日本学者斯波义信著《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51),在使用相关资料时也沿用《毛志》的口径: 魏骥回归乡里后……撰成《萧山水利述》一书。他在任期间虽然阻止了吴姓的私占,孙姓却免遭弹劾。因此,在详细记录下了水利沿革的种种细节后,他就嘱托其门人、御史何舜宾来实现自己的遗志。 倾向于接受何氏事后主动“受命”,但语气比较含糊的,有《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七五《史部·地理类存目四·湘湖水利志》: 萧山湘湖为一邑水利所资,宋熙宁间县民殷庆倡议建塘而未行,至杨时为县令,始举其役。而明尚书魏骥修筑之后,为豪民所占。御史何舜宾又以死争复之。 无论是魏骥临终“授命”抑或舜宾事后“受命”,所欲达目标都是一致的,即证明舜宾行为之“合历史性”。然而事实上,如果没有虚构的“授命说”或“受命说”的支撑,何舜宾与湘湖史上任何一位名人相比,其对湘湖的贡献简直可说是微不足道--既没有设计过一项有助于改善湘湖运作的具体制度,也没有主持或参加过一项有可能完善湘湖水利的实际工程。他惟一做过的,就是唆使别人发出了一次理由也许并不很充分的指控,以致被控者深感委屈,竟成了《明孝宗实录》中所说的“怨家”: 舜宾以湘湖为富民私占,嗾里老发其事;又白县,奏核之。怨家因奏舜宾充军潜逃,冒名冠带,俱下所司治问。 若“论功行赏”,何舜宾恐怕连湘湖的功臣都算不上,更遑论什么“烈士”!然而,就依凭着所谓的临终“授命”或事后“受命”所虚构之“合历史性”,“烈士”形象建构过程的第二步,已大抵完成。 按湘湖史的一般标准,只有直接为湘湖的建设、管理建功者才会受到湖区居民的纪念。兹以奉祀于湘湖德惠祠、报功祠(八贤祠)中的神主为例。 杨时、魏骥立功至伟自不待言;萧山县丞赵善济于南宋绍兴二十八年(公元1158年)设立“均水法”;萧山县令顾冲于南宋淳熙十一年(公元1184年)重订《湘湖均水利约束记》;萧山县令郭源明于南宋嘉定六年(公元1213年)规定湘湖东西两岸以“金线”为界;萧山县令张懋于明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将顾冲的《萧山水利事迹》和《湘湖均水约束记》旧本,纠讹补阙,作序重刊,并亲撰《湘湖水利图记》。以上赵、顾、郭、张四位被称为“克践龟山之故辙”的“名宦”。在被尊为“并驱冢宰之后尘”的四位“乡贤”中,原南京工部尚书张嵿向官府揭发发生在正德十四年(公元1519年)的湖民孙肇五等人私占湖田事件,推动许庭光、丁沂于次年发布《禁革侵占湘湖榜例》;原福建分巡道按察司佥事富玹于弘治十四年(公元1501年)编撰《萧山水利志》初集二卷,所收多为明中期以前与湘湖问题有关的文献,是湘湖社会史研究的第一部文件集,在湘湖学术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与以上6人相比,何舜宾父子对湘湖几无片功可言,却仍然受到湘湖居民的尊崇。在何舜宾遇害19年、何竞病逝35年后(52) 的正德十二年(公元1517年),何氏父子作为祔祀之神主,被迎入专祀杨时、并祀魏骥的湘湖德惠祠(53)。其故何在? 导致何氏父子获此“哀荣”的关键,除了上节所说何舜宾有一顶魏骥事业继承者的桂冠外,主要还在于他们被萧山部分人士渲染成是因捍卫湘湖而蒙冤献身,为恢复湘湖而上疏枢廷,即所谓“何御史以清理忤令殒命,何孝子以奏闻改正垂名”(54)。何舜宾之孙何世复(字景襄)于嘉靖二十三年(公元1544年)向绍兴府衙门递交了一份申诉状,内容是抗议萧山县某些人肆意贬低何舜宾,将其视为普通“邑人”,并试图在新修县志中排挤舜宾,不为他树碑立传。何世复愤怒地指出: 故父何竞,邑诸生也;故祖御史,以清复湘湖水利,为县令邹鲁阨绝道路。湖恢本境,身沈异乡……今蒙本县重勒县志,而妄者阴肆落。至于“湘湖”之下,则书曰“弘治十二年邑人奏闻”云云。夫复祖之死,死湖也;父之讼,即讼湖也,此湖之所以复也。不洁书父名而改曰“邑人”,则用心刻矣!(55) 何世复的心情可以理解,因为据查,原来“阴肆落”何舜宾的“妄者”借口县志篇幅有限而删去《何舜宾传》,结果却将自己的父亲,一位“贪暴去官,计典昭然”者混入,这自然太不得人心。于是,当绍兴府将何世复的控状发回萧山县,负责县志编撰事务的县学训导杨锐(56) 等即明确表示: 故御史何舜宾恢复湘湖,一人杀身九乡受惠;故生员何竞为父报雠,洒恨已往,垂名将来,允合补传,无忝作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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