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对何舜宾的评价,大致反映了官方对舜宾赦归后各类行为所持相当严厉的不容忍态度(27)。陈洪谟在《治世余闻》中也有对何舜宾“遇宥回籍,颇事武断”的评语,用词分量虽不太重,批评倾向则很明显。从中看出,何舜宾已经从一位曾代表皇权、正色立朝的监察御史,下滑为“招权取赂,持吏短长,纵横县中”,“所为多不法”的地方“刺头”,不仅给现任地方官正常的行政事务平添麻烦,而且明显违反了自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以来明王朝对地方乡绅政治行为规定的各类“禁例”(28)。对这位错位、越位且有地头蛇之嫌的好事者,邹鲁到任后稍加抑制,不许其添乱,不仅符合朝廷对地方官与乡绅耆宿关系之明令,而且也符合国家与地方民众的总体利益。《明会典》卷一○“吏部九”所颁《授职到任须知》中的第二十二项,即明确规定了地方官与所谓“耆宿”的关系: 耆宿几何?贤否若干各开。设耆宿以其年高有德,谙知土俗,习闻典故。凡民之疾苦、事之易难,皆可访问。但中间多有年纪虽高,德行实缺,买求耆宿名色,交结官府,或蔽自己差徭,或说他人方便,蠧政害民。故到任之初,必先知其贤否,明注姓名,则善者知所劝,恶者知所戒,自不敢作前弊矣。(29) 邹鲁如切实遵守此《授职到任须知》,对何舜宾的行为加以钳制,谁都不能也不应说他有错,因为此时代表皇权保萧山一方平安的是邹鲁,而不是何舜宾。 即便如此,由于何舜宾本非等闲之辈,出于“不得罪于巨室”的政治潜规则,邹鲁对他还是很给面子。邹鲁是何等样人?对一个敢惹事者能这样假以辞色,应该说已勉为其难。两人之敌视结怨有其必然性:既在相当程度上与明中期以来官僚体制对乡绅干政的防范和抑制有关,又与同类性格者相处较易发生冲撞有关;至于推崇何种施政风格和信奉何种道德标准,则远非主因。若追究责任,显然不能全归咎于邹。如果舜宾能洞察权、责变化的现实,适当收敛,适可而止,不在“不得逞”之后再干出“求鲁阴事与人言又毁鲁”的蠢事,邹鲁的阴暗、残忍就未必有机会指向舜宾。 民间文献(包括半官半民的方志)的编撰者大多站在“善恶分明”的立场上,褒何斥邹,将两人的结怨轨迹简单地描画为邹恶何善,让舜宾完全占据着道德的制高点,与邹鲁的“恶令”形象在人品、官品上形成鲜明对比,未能注意持论的公允。如万历《府志》卷四五《何竞传》: 邹鲁……性鸷悍,无所顾忌,舜宾尝有小忤,鲁衔之。 徐象梅《两浙名贤录》(30)、乾隆元年《浙江通志》卷一八五《人物·孝友·何竞传》,语同万历《府志》。毛奇龄撰《萧山三先生传》,其中第二篇为《何孝子传》(31)。在他看来,何、邹关系恶化的原因非常简单,就是邹鲁心胸狭隘: 当涂邹鲁以御史谪宰萧山……舜宾语侵鲁,鲁恨。 《民志》卷一四《人物列传·何舜宾传》等,认定的也是同一说法: 舜宾语侵鲁,鲁遂衔舜宾刺骨……鲁念舜宾终害己,且宿骄悍,恶舜宾敢枝柱。 与《明孝宗实录》、《明史》、《万历野获编》、《治世余闻》加以比较,以上几类记载具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不考虑明中期以来的制度背景,不分辨何、邹不同身份所承担的不同权责,将导致何、邹结怨的责任完全归诸邹鲁的个人品质。第二,有意弥缝、淡化或回避诸如“数招权取赂,持吏短长,纵横县中”,“颇事武断”,“所为多不法”等对何舜宾明显不利的评语。这反映了萧山民间精英需要树立何舜宾一贯正直、向来代表地方公众利益的道德形象,而这正是所有“烈士”都应具备的必要前提。即使事实上不具备,地方文化的创造者和编撰者也一定会尽力虚构,令其具备。 刻意塑造和包装何、邹关系中何舜宾的正面形象,可使何案一开始就充溢着强烈的道德色彩,这显然符合湘湖水利维护者的利益,因而是合情合理的做法;但出此范围,情况就不一样了。正德三年(公元1508年)进士、曾任南京兵部尚书的韩邦奇在所撰《见闻考随录》(32) 中,记录了一段来源不明的材料,颇值得注意: 成化中,给事中邹某左迁萧山知县;萧山人御史王某,以事充军,潜回里。二人皆恃才放纵,不拘礼法,初交甚欢,后不相下,久构为雠。 韩邦奇把何舜宾误为“王某”,说明他对何案的实情很陌生,惟其如此,他称两位主角“皆恃才放纵,不拘礼法,初交甚欢”,就不会是故意丑化和诋毁何舜宾;虽有“王某”从流放地“潜回里”一说,但总的态度仍较中立。根据《明孝宗实录》、《明史》等文献对何案始末的记载,韩邦奇的说法虽然也未涉及制度层面,所述细节大多无法细核,但他对两人性格特征的把握,则反映了何、邹关系的一个真实侧面。笔者对何舜宾道德形象的质疑,于此可获一重要支持。 综合各类文献的记载,何、邹结怨成仇的真正原因和具体过程固然还有不甚清晰之处,但以下两点却可基本断定:一,两人的结怨既缘于体制上的约束制衡,又缘于同类人品的抵牾冲撞,与道德意义上的善、恶几乎没有关系。二,何、邹恩怨就其起因而言虽不与湘湖水利直接相关,但由于民间文献的编撰者视何案为湘湖史上的大案,视何氏父子为湖区人民的道德楷模,是为维护湘湖公意而献身的烈士,因而何、邹关系就以湘湖史为广阔背景,被赋予了忠奸、善恶的意义。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编撰者一概以地方利益或虚拟的地方利益为“正”,以官方利益或丑化的官方利益为“负”,为评价何案预设了一个充满“地方主义”色彩的价值取向。 需要就可虚构。何氏“烈士”形象建构过程的第一步,就此大抵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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