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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形象的建构过程(9)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钱杭 参加讨论

至于何世复所谓“父(何竞)之讼即讼湖也”,更难成立。自舜宾死后,何竞携全家避难、寻机、设伏、复仇、自首、申辩……其全部心智心力早已高度凝聚并消耗于这一连串惊心动魄的情节中,分身不能,自“讼”不暇,何来“讼湖”?前引《明实录》、《明史》诸文献对此已有详述,故不再展开。
    隐藏在何案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萧山湘湖范围内不同利益群体间长期累积下来的冲突、矛盾,而这些冲突、矛盾的内涵关涉到各群体之间基本的生存权之争。事件本身的惨烈和最终上达枢廷,都没有解决这些冲突、矛盾,相反,由于萧山历代“精英”对何氏父子片面的鼓吹,何舜宾成了保卫湘湖的“烈士”,何竞纯粹的私人复仇,也被拉伸到了公共领域。正德十二年(公元1517年),父子俩作为地方神祇,终于祔祀于湘湖水神庙--德惠祠。
    在以毛奇龄为代表的明清两代湘湖水利维护者,经过种种努力,何氏父子的“烈士”形象终于大致构造完成。虽然整个过程充满了道听途说和刻意虚构,但因其合乎湘湖既得利益者的“公意”,故而覆盖了所有质疑(58),成为当地主流意识形态所赖以建立的道德基础,其意义即如前引萧山县学训导杨锐所说“一人杀身九乡受惠”。
    然则以“九乡”为范围的湘湖水利共同体通过树立“烈士”形象所“受”之“惠”,究竟有多少属于“实惠”?有一点当然切实无疑,在矛盾尖锐对立,且双方都没有充分的法、礼依据可援引的民事行为中,一方若能抢占道德制高点,即可依据较高的价值宣布其为合法,并将对方置于动机不良、其心可诛的地位。湘湖水利维护者既以“烈士”为己方大旗,就为一切旨在维护、且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维护既得利益的行为提供了合理性保证;对何案中几位主犯的矮化、丑化和魔化,也可有效地抹杀矛盾双方在法理上的平等地位,从而堵住对既得利益分配格局说“不”者的嘴,起到重要的单向覆盖作用。
    除此之外,何案的了结,也推动了官府对湘湖自明初以来所积累之矛盾作一系列清理。《毛志》卷二《弘治年何御史清占始末》,谈到何案判决以后的结果:
    并究占湖事,拟(孙)全以辟,清出所占田一千三百二十七亩,堰池九十六口,地二十六片,瓦窑房屋二百十间,尽还之官。委本府经历到县追理,并设耆民等八名专一讥摄,命知县杨铎勒石。
    萧山知县杨铎根据绍兴府命令,将有关决定以碑文的形式郑重公布,其中有“勿侵勿佃,勿蚀水涘,勿依圩倚岩缘堤截汇,而以渔、以草、以栽、以蓄。犯则重者死,轻者钉发辽东,永远充军”的严厉禁令(59)。据《富志》卷下《御史何公父子复湘湖考备二条》记载,该决定阐释的最重要原则是:“湖中寸土莫非湖也”,表明对湘湖施行强制性的保护。这一点对于依赖湖水灌溉的9乡居民来说,自然是有利的。
    然而问题随之产生,性质也更为严重。被占湖田清出还湖后,自明初洪武年间已起科并正式登记在册的湖田税粮,官府却并不核销,而仍按“均包湖米”惯例,由“九乡得利田土包纳”均摊。据上引《考备》,其具体数字与《毛志》略有出入:
    孙全、吴子信父祖占田共一千二百三十一亩,粮二百一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韩望、苏原九佃田共五百四十一亩,粮五十一石三斗五升,通计田一千七百七十二亩,何孝子奏行开复旧跡粮共二百六十五石八斗七升四合,均派九乡包纳,每亩三合。
    孙全是引发何案的要犯,所占湖田理应属此次清算范围,而吴子信、韩望、苏原九3人实际上与何案无关。吴氏所占湖田早已为魏骥“清占复旧”、“清理还官”,韩、苏2人则是永乐年间人,他们因“以湘湖近山地垦田起科,以妨水利”(60),被人告发后官府已做了处置。将这些旧案一并记入、一案处理的原因,很显然是因为官府要一揽子追索税粮。在此政策下,对于9乡居民而言,“湖中寸土莫非湖也”,只不过是让他们满足了一种虚幻的共同体意识,而不是对“均包湖米”后他们已拥有湘湖产权的官方认定。也就是说,强调“湖中寸土莫非湖也”的要义在于指出湘湖其实全部都是“官湖”!张嵿动员许庭光干预湘湖事务的一个重要理由:“孙全等飞诡他税,朦胧升科,官湖占为私业者”,也反映出这一点。因此,处理何案的结果必定是让湖区居民付出更多,负担比以前更重。
    湘湖初建时淹占了3.7万亩水田,根据杨时所设计的“均包湖米”之制,这3.7万亩水田原来承担的1000石零7升5合税粮,由9乡“得利田亩”共14.68余万亩均摊,每亩为7.5合(61)。据富钦《考备》,何案了结后清出孙、吴、韩、苏4人所占湖田共1772亩(62),应交税粮265石8斗7升4合,如由9乡全部受益田14.68余万亩均包,则每亩包纳数约1.8合。考虑到当时许贤乡的特殊情况,扣除该乡罗村6337亩、荷村3037亩、朱村3406亩(63),每亩的实际包纳数应为2合,而非3合。很显然,由北宋末迄明中叶,“得利田亩”的总数已发生很大变化。如仍按《考备》每亩包纳3合之数,“得利田亩”亦已从14.68余万亩降至8.86余万亩。就是因为官府控制的纳税田亩总数减少了,所以必须要由9乡剩余田亩补齐。换言之,被“湖中寸土莫非湖也”强化了的湘湖整体意识,却使湖区居民至少加重了每亩2合税粮的负担,由此竟然出现清占越多、负担(清占成本)越重的荒诞局面。这不能不使得后人对清占产生顾忌心理。若就此而言,“一人杀身九乡受惠”,真的成了一句名惠而实不至的虚词。
    在“烈士”形象的构造过程中,“经济帐”一向都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似乎只要认定其符合公意、公利即可。然而,不计“经济帐”,其公意、公利之历史正当性又究竟何在?!
    附记 本文为笔者承担之200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走向解体:萧山湘湖水利共同体的兴衰史》(05BZS012)中期研究成果之一。对于《中国史研究》匿名审稿人的修改意见,笔者特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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