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中国古代史 >

“烈士”形象的建构过程(8)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钱杭 参加讨论

至隆庆二年(公元1568年):
    诸生毛瑚等,由化一等都里老孙宝等,皆执结直其揭,仍去是人传,立御史传。(57)
    此事的是非曲直很清楚,舍身维护湘湖水利者应该、也必须受到以湘湖为生存源泉者的世代纪念,非如此,不足以伸张正义,不足慰死者之灵。然而,值得注意的却是这样一个事实:在何氏父子祔祀德惠祠近30年后,居然已经有人向他们的“烈士”地位发起挑战了。这显然说明当地有许多人对何氏的历史地位其实并不以为然。何世复之所以要作“祖之死死湖也,父之讼即讼湖也”的抗辩;杨锐之所以要强调“(何舜宾)一人杀身九乡受惠”,也许正是因为这些对烈士的“悼词”并非普遍的共识。否则,断不至于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就出现敢冒大不韪的“妄者”。
    然则何以证明“何御史以清理忤令殒命”、“祖之死死湖也,父之讼即讼湖也”?
    据本文前两节所述,已大体可证实舜宾并无“以清理忤令”的事实;而舜宾之死是否算得上是为湘湖而“殒命”,则确为全案之要害,不能不仔细梳理。
    在何案的发展脉络--何舜宾告发孙全、孙全贿赂邹鲁、邹鲁谋杀舜宾--中,待衅而发、唆凶动手的邹鲁固然罪不可逭;侵占湘湖、直接推舜宾入死地的孙全更应受重辟。惟其如此,“复祖之死死湖也”之说才能成立。在这个意义上,孙全的下场就成了关乎何舜宾“湘湖烈士”英名成立与否的关键所在。毛奇龄就是这样看的。《毛志》卷二《湘湖水利永禁私筑勒石记》:
    明弘治间,湖豪孙全等渐起侵占,乡官致仕尚书文靖魏公力为恢复,而御史何公舜宾继之,不幸御史被害,孝子伏阙,孝宗皇帝亲遣给事李举、郎中李时、大理寺曹廉,同外镇巡官反复审理,置孙全于辟……载在《实录》,播诸志传,彰彰也。
    同书卷二《请毁私筑湖堤揭子节略》:
    文靖门人湖广道御史何公挺身争理,致孙、吴二姓以贿杀御史于路,其孝子何竞为父复仇,始奏闻朝廷,置孙全于辟……此事载弘治十九[四]年《孝宗实録》,并府、县志书甚详。
    致孙全于死罪的缘由,据毛氏说就是“占湖”。《毛志》卷二《弘治年何御史清占始末》:
    究占湖事,拟(孙)全以辟……其事载本朝史馆所修《明史》及故《明孝宗实录》(原注:在弘治十四年)、《一统志》、《浙江通志》、府志、县志诸书。
    同书卷三《湘湖历代禁罚旧例》:
    弘治十三年定例,侵占多及千亩者死。(原注:时孙全以占过一千余坵,致辟。)
    言之凿凿,几无可疑。然而,笔者按毛氏提供的线索仔细检阅《明孝宗实录》,竟发现既无“侵占多及千亩者死”的“定例”,也无半点因占湖而置孙全于死地的影子。以下是“实录”所载朝廷依律条对何案直接当事人和审案责任人处置经过的原文:
    拟鲁故屏人服食至死律,竞比部民殴本属知县笃疾律,俱绞,余所逮数百人论罪有差。竞母朱氏复击登闻鼓奏诉,而鲁图免死,亦令人讼其枉。于是复命大理寺右寺正曹廉会巡按监察御史陈铨覆勘之。时解人任观等既久系,又度终不能隐,始吐实,并出舜宾将死所与竞书,遂穷治其事。乃改拟鲁造意杀人,律斩;竞殴伤五品以上官加凡人二等,徒三年;胡纪、田敏论绞。其助鲁为恶及竞亲党,当充军人者十人,摆站者六人,赎徒杖及枷号者五十人,余所逮尚二百令人,准徒赎杖有差。
    《明实录》如此,《明史》又如何?看《何竞传》所载何案判决经过及结果:
    会竞疏已上,遣刑部郎中李时、给事中李举,会巡按御史邓璋杂治。诸人持两端,拟鲁故屏人衣食至死,竞部民殴本属知县笃疾,律俱绞,余所逮数百人,拟罪有差。竞母朱氏复挝登闻鼓诉冤,鲁亦使人驰诉,乃命大理寺正曹廉,会巡按御史陈铨覆治。廉曰:“尔等何殴县官?”竞曰:“竞知父仇,不知县官,但恨未杀之耳。”廉以致死无据,遣县令揭棺验之。验者报伤,而解役任宽慷慨首实,且出舜宾临命所付血书。于是众皆辞伏,改拟鲁斩,竞徒三年。法司议竞遣戍,且曰:“鲁已成笃疾,竞为父报仇,律意有在,均俟上裁。”帝从其议,戍竞福宁卫,时弘治十四年二月也。后武宗登极肆赦,鲁免死,竞赦归,又九年卒。竞自父殁至死,凡十六年,服衰终其身。
    即使在《明史·何竞传》的“蓝本”、毛氏早年所著《萧山三先生传》之二《何孝子传》中,亦无孙全“致辟”的记载。陈洪谟《治世余闻》、《一统志》、《绍兴府志》、徐象梅《两浙名贤录》、《康志》、《浙江通志》等笔记、方志文献同样如此。在早于《毛志》的文献中约略提及此事的,只在《富志》卷下《副使丁公禁革侵占湘湖榜例》中有“将孙全等问罪”一句,但具体所指(何罪、何刑)并不明确,不能作为《毛志》立论根据。
    综合以上几种史料,差不多已可断定,孙全即便有罪也罪不及死或罚未至死,舜宾之死即便为湖也谈不上“死湖”。邹鲁之判死刑,是因其知法犯法,以及“故屏人服食至死”和“造意杀人”手段之残忍,而不是因为被杀者是何舜宾;换言之,邹鲁的死刑并未从反面证明何舜宾真的就具备了“以死争复”湘湖的烈士身份,并获得了官方认可。孙全致辟一说显非事实,应是毛奇龄为确立何舜宾“烈士”形象所虚构。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