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榜例》同样没有涉及何舜宾如何继承魏骥水利遗命的故事,甚至连起码的暗示都没有。这证明魏、何对湘湖的保护及反侵占,虽然在总体上确实属于湘湖禁垦史的一部分,但就诸案的发生而言,只能视为各自独立的行为。对这一基本事实,《康志》卷一一《水利志》的描述非常清晰准确: 永乐间,奸民、豪族多以湘湖近山地垦田起科,以妨水利。宣德中,魏文靖公白有司,尽革之,著《水利事述》。公卒,其弊寝复。附湖小民冒“白册”,自实占佃几半。弘治初年,邑御史何公舜宾率耆老清理湖地,被奸民搆陷死。 主持《康志》编撰的刘俨,任萧山县令长达十余年,任内亲自处理了康熙二十八年(公元1689年)发生的湘湖事件(《毛志》即于该事件平息后编成),对湘湖的管理颇为用心,且对湘湖史上一些重大事件有自己的见解(43)。该志共二十一卷,是对邹勷于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所修《萧山县志》的增辑本,完成于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修订、刊刻于清康熙三十二年(公元1693年),受富玹、毛奇龄等何氏亲属的影响较小。 对魏、何师生间通过水利遗命表现的所谓授受关系最为津津乐道者,是毛奇龄。他的祖母是何舜宾的孙女,毛、何二家为姻亲,而且从不隐讳和掩饰自己强烈的感情偏向,曾昂然声称: 予从祖教谕公为芹泥何氏赘婿,而予大母则城西御史公女孙也。少时,大母尝为予言御史公复湖事,感激流涕……虽曰何氏者予世所自出,然亦以邑有前贤,则生其后者当观摩其行而表章其迹,故如是也。况为之子孙,而听其沉泯而不之顾,岂情也乎?(44) 他于康熙二十八年(公元1689年)编撰《毛志》时,为了突出何舜宾是魏骥事业的继承者,首先对《富志》“刘序”的相关内容作了充分发挥,增添了大量背景资料和授受过程的细节,并刻意煽情,如卷一《景泰年清占·有英宗皇帝敕禁谕文》: 初,乡官魏文靖骥……著《水利事述》……而于湘湖为尤著。会湖民孙氏隐占湖利,与其姻家吴子信阴阳侵蚀。骥乃发吴氏之占,清理还官,而孙氏终未尽复,故所著《事述》有曰:“占田未清,病根尚在。”乃以其书授之门人何御史舜宾,曰:“清此湖者,君也!”既而骥卒。 其次,毛奇龄施展其随意处理历史文件之故伎,对前引许、丁《榜例》作了重要的增删改动,卷二《禁革侵占湘湖榜例》: 湘湖侵占代有起复,自宋徽宗时龟山杨公经始此湖,以山为界;至孝宗以后赵丞、顾令各立程度。惟国初湖豪私行隐占,文靖魏公亲告英庙,敕谕颁禁,以其未尽者复属之御史何公,[何公]殉身恢复,湖害始息。 “魏公亲告英庙,敕谕颁禁”,此即所谓《英宗敕谕》,该敕谕构成了湘湖史上另一件扑朔迷离且意义重大的公案。对该案真相及毛奇龄在案中应负之责,笔者已有详论(45),此不赘述。与《富志》所引《榜例》相比,所谓“以其未尽者复属之御史何公”云云,显然为毛奇龄特意所加,性质几近于伪造、杜撰。 魏骥的《湘湖水利事述》,撰成于天顺五年(公元1461年)前后,距去世尚有10年。其时老人身板硬朗,雄心尚存,一套完整的治水计划已成竹于胸,根本不会想到要留什么“清此湖者君也”的遗命;何况此时何舜宾还未进学(或刚进学),即便深得魏骥信任,魏骥也不可能向他交代这类后事。成化五年(公元1469年)舜宾进士及第,次年任职行人司,至升任湖广道监察御史,至少在成化七年至十年(公元1471-1474年)以后,其时魏骥已去世。而何舜宾之谪归萧山,更是在成化二十三年(公元1487年),已是魏骥去世后的16年。从这个时间顺序来看,《富志》“刘序”所谓“尚书公自著《湘湖水利事述》……授门人前南京湖广道监察御史何舜宾”,肯定是接受了舜宾亲属的嘱托;《毛志》“以其书授之门人何御史舜宾,曰:‘清此湖者,君也’”,就更明显地属于“演义”类笔法了。 也可能魏骥“授门人遗命”一说实在太勉强,毛奇龄有时就避开最难圆其说的细节,改换成一种较为软性的说法。如在《萧山三先生传》之二《何孝子传》中,他这样说: 邑有湘湖……前此,魏文靖骥已经扩复,而豪家不法仍肆牟食。舜宾故文靖门下士也,至是慨然曰:“吾不能治渠,吾当治湖。”遂发湖民私占者揭县具奏。 虽然何舜宾接受乃师遗命的意思还在,但改临终“授命”为事后“受命”,终究可使破绽有所减少。不过,何舜宾“慨然”之所言仍令人略感不伦。据前引王鼎所撰小传,舜宾“奉敕挑金陵河道……历有成绩,都人树《南台风宪碑》于白下”,干得相当不错,似乎不应也不会有“不能治渠”之叹。我猜想“吾不能治渠吾当治湖”9字,很可能从“清此湖者君也”6字中演化而来。 又如在《萧山三先生传》之三《张大司空传》中,毛奇龄特意列出一个师承谱系: 公师孝子(指何竞--引者)之父御史,御史师文靖,自文靖以下师生三世相继复湖,或曰有所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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