饥荒与斯文:清代荒政中的生员赈济(5)
注释: ① 《世祖章皇帝圣训》卷5,九朝圣训本。 ② 近年见有陈宝良《明代生员层的经济特权及其贫困化》(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2期)。刘晓东《晚明士人生计与士风》(载《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1期),《世俗人生:儒家经典生活的窘境与晚明士人社会角色的转化》(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等文,对明代生员的贫困问题进行了探讨。法国学者魏丕信曾论及方观承《赈纪》所载关于生员赈济问题。(见魏丕信著,徐建青译《十八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第109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 ③ 见俞森《荒政丛书》,守山阁丛书本。 ④ 《大清律历》卷11。《大清会典则例》亦载有此类规定。“交纳钱粮,凡富生上户遵例五月完半,十月全完。如届期不清。再展二月,以岁底全完为率。其中下贫生以八月完半,岁底全完。如届期不清,分别再展数月,以开岁二月、四月全完为率。如逾期不完,始行详革。革后全完,仍准开复。若委系赤贫无力而尾欠仅属分厘者,仍照例暂免详革。其不待限期先行完纳者,该地方官照例量加奖赏。应将交纳钱粮严立三限之例停止。”(《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70《礼部》) ⑤ 当然,此说亦非绝对的,一些作品及传说中不乏“穷秀才”形象,但大多只能在“个别”意义上理解。本文要强调的是:明代后期始,生员中之贫困者已经较多,绝非个别现象(不过,尚无法准确量化)。 ⑥ 见汪志伊《荒政辑要》,嘉庆十一年刊本,1806年版。 ⑦ 《白谷集》卷1。孙传庭(1593--1643)明末代州振武卫(今山西代县)人,字伯雅,号白谷。万历进士,历官吏部主事、陕西巡抚、兵部尚书等。著有《白谷集》、《孙传庭疏牍》。 ⑧ 杨景仁《筹济编》卷6《发赈》。方观承《赈纪》卷2《核赈》收录《贡监生不应给赈议》亦载有类似的内容:“乾隆元年定例,被灾各属,凡贡监生员实系赤贫乏食者,报明教官确实造册,按其家口酌加抚恤。” ⑨ 见《清朝文献通考》,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⑩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54《户部》。参见《皇朝文献通考》卷46《国用考八·赈恤》。 (11) 《院题秋禾被旱情形疏》、《部覆前事》等,见清·方观承《赈纪》卷2《核赈》。 (12) 《皇朝文献通考》卷71《学校考九》。各地滥支学租之弊颇多,如雍正七年(1729)四月十五日云贵广西总督鄂尔泰奏称:“黔省有官庄学租一项,额征米三千九百三十六石九斗五升零。内除支给铺兵米一千九百三十九石三斗,余作赈济寒生、穷民报销。其实悉为各衙门官役食用。”(《雍正朱批谕旨》卷125《朱批鄂尔泰奏折》)又如湖北兴山县学田,本来为“捐置以给贫士者,久之为吏胥所鲸食……为土人所侵者去其三之一,为胥吏所鬻者又去其三之二。邑绅争之,气不得伸。”(吴翰章《知县刘瑸去思记》,见光绪《兴山县志》卷19) (13) 见《那彦成》,赈纪,嘉庆刊本。 (14) 见万维翰《荒政琐言》,乾隆刊本。 (15) 《陇西县樊玉轴八款》云:“查各户自种己地,被旱成灾,自应赈恤。其内有将地租佃于人,止收租息者,多属有力之户,应止赈种地之人。所有地主,一概不准给赈。”见那彦成《赈纪》卷10《条议》。 (16) 《静宁州知州丁文衔十款》,见那彦成《赈纪》卷10《条议》。方观承《赈纪》亦载有类似内容。“城关市镇之人以佣贩艺业为生,例不应赈。惟孤独残废无告之民凶年滋困,故准予极贫之赈,而仍归入附近灾村开报。”(《办赈事宜八条》,见卷2《核赈》)又,“关厢市镇贸易商贾以及肩挑背负佣趁自给之人,向来不靠地亩,年岁虽荒,别有生业,借不在应赈之列。”(《禁冒妄求赈示》,见卷2《核赈》) (17) 《禁生员冒赈谕》,见方观承《赈纪》卷2《核赈》。同卷《贫生定额给赈议》又云:“近据各属造送贫生名册,一家六七八口,文武生通学全载。访因各生乞赈,不听教官核报,更有夹入民册,重复影射者。” (18) 方观承《赈纪》卷2《核赈》。又据同书卷8《赈需杂记》载,乾隆八年赈济畿南被灾27州县,计赈户664890,大小口2106690,户均大小口3.17。赈过米谷1100720石,银1105476两。每州县所赈济皆列明为“极次贫民、贫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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